【時事想想】「鳥籠」公投還是「烏龍」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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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揆丟出「核四公投」議題,輿論 一片譁然,沸沸揚揚至今。在反核議題沛然發酵之際,我國公投法本身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我國現行公投法一向有「鳥籠公投」之譏,即便是 扁政府時代,公投審議委員是自己人,不怕提案胎死腹中;但只要一方杯葛,一旦交付全民公投,一樣插翅難飛,故得「鳥籠」之名。

如今馬江政府變本加厲,在公投主文上玩弄文字,單單「鳥籠」一計已不足以消極破壞民意,還要另尋機關,反民意而行,以公投否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讓「不得停建」、「不得不運轉」成為法律,負負得正,一鎚定音之後,將來任何停建或取代核四方案的討論將「依法」閉嘴, 再無巧門。

此一以公投之名蓄意鋪設的不 歸 路,連多數國民黨籍立委都期期以為不可,這也是江揆提出核四公投以來,情勢急轉直下的關鍵。反核人士與綠營當然暴跳如雷,對「鳥籠公投」的新仇舊恨一次發洩,但「核四公投」所玩的手法,恐怕不是論者「鳥籠」兩字便能說明。

理論上,面對國家重大政策,要求過半的國人參與表態未必不合理,目的是防止少數決定多數,否則的確可能讓少數有心人動員特定族群來左右政策,這也是江揆之所以敢大聲說許多國家也設有此門檻的原因。我國的公投門檻看似依此精神,理由冠冕堂皇,實際上卻適得其反,但問題不在二分之一的門檻;問題 在 「否決」的預設值(default)設定。

細讀我國公投法30條後半的文字:「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上述「前項規定數額」即合格選民二分之一的門檻。也就是說,把不投票者預設為「否決」,讓不投票者的缺席與投票者的反對票具有相同的效力,這是極不合理的。例如有論者建議「贊成續建」與「贊成停建」並列,原屬合理,但有以上條文,這個建議明顯不通,否則若投票率不足,造成雙雙否決豈不矛盾?

更嚴重的是,少數人只要能控制公投主文,便能輕易控制公投結果。例如:假設核四公投主文不變如上,全民有70%的人贊成停建核四,30%反對。以70% 的投票率推估 (此為高估) ,理論上,49%會出來投贊成停建,21%反對,依法公投通過停建核四。這個結果正確地反應了主流民意,也實踐了舉辦公投以直接民意多數決的目的。 而30%反對停建的少數若要逆轉此結 果, 惟能努力說服對方,或以較好的動員催票,這才是民主政治合理的實踐過程。

但在我國的公投法下,最有效 的辦 法不是如此,不是改變49%出來投贊成票的想法,而是讓21%出來投反對的人不去投票。如此,只剩49%的投票率,就算全部贊成,但因未達門檻而依法「否決」停建核四,負負得正,核四依公投結果續建。更諷刺的是,若有反對停建的人基於履行國民參與投票的權利與義務,投了反對票,只要超過%1,那麼這些盡義務的好國民反 而成 了擁核者的「擺烏龍」球員,替反核者得分,讓停建核四公投過關。因此,政治參與會失去其政治主張,而政治不參與反而能實踐其政治主 張,這是十分荒謬與反民主的。

二分之一的門檻算不算鳥籠見仁見智,但預設值為「否決」則是百分之百的「烏龍」設計。因此,若有意修改我國公投法,讓它有起碼的實踐意義,何不先易後難?在爭吵二分之一是否為合理的門檻前,先把未達門檻從「否決」改為「無效」。作此簡單修改,就算異議者要以政黨之力反動員破壞公投,也不會造成以少制多的結果,最多只能造成一個無效的公投,回到爭議的原點繼續討論,等待下次公投。如此一來,如目前核四公投主文應該「正面表述」 或「負面表述」,這些紛紛擾擾的的算計也就會自然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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