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保護被害人的必要之惡:論性侵犯的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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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再犯率有多高?

我在美國帶助教課的時候,請大學部的同學猜猜看以下犯罪者的再犯率。

殺人

強制性交

強盜

侵入住宅竊盜

毒品交易

很有意思的,大家都認為竊賊的再犯率很高,其次是強制性交。如果考慮「不限於同一犯罪的再犯」,例如性侵犯出獄之後犯竊盜罪,或者強盜犯出獄之後犯殺人罪,同學們對再犯率的評估都高達七到八成。

我在大家發表意見的同時,在投影機上打開美國司法部的網站,點選了美國2004年的再犯資料,大家直呼「怎麼可能」!

原始犯罪型態

再犯率(%)

重罪再犯率(%)

輕罪再犯率(%)

殺人

39

29

10

強制性交

6

3

2

強盜

21

12

9

侵入式竊盜

25

18

7

毒品交易

21

14

7

來源:美國司法部。此圖表是用「被逮捕率」做計算,亦即這些更生人出獄之後,因為各種犯罪「被逮捕」的機率。

高估再犯率原本是很正常的事,不過讓大家驚愕的是,性侵犯的再犯率怎麼可能只有6%?這應該是資料有問題吧?

當然,這個資料有一定的缺陷,首先,這個是短期追蹤調查,有些性侵犯的再犯是「過了很長一段時間」才再犯,從這個層面看來,這個再犯率即有低估的問題,有一些國家如德國、加拿大,把統計的時間拉長些,即可得出較高的再犯率(約20%-30%)。況且,如果我們不用官方資料,而把犯罪黑數考慮進來的話,甚至有數據指出可以到40%。然而即使如此,性犯罪的再犯率比其他的犯罪低很多是不爭的事實(幾乎可說是重罪犯裡面最低的)。不過要注意的是,當年6%指的是「犯任何犯罪」,如果只限縮在性犯罪,性侵犯的再犯率可能又更低。

但無論是高估還是低估,6%這個數字還是太令人難以置信。而台灣呢?目前比較有效的統計顯示性侵犯再犯率是10%,以台中監獄為例(2004),性犯罪者有八成沒有前科紀錄(美國則是九成五沒有前科)。

「老師,這應該是政府的功勞吧?政府一直用各種法律管制性侵犯啊,所以再犯率才那麼低吧?」

其實,那個6%是2004的資料,而美國從2005至2012,性犯罪的登錄系統成長了25%,也開啟了所謂「性犯罪全面監控的年代」,然而諷刺的是,在美國大舉用各種管制措施來監控性犯罪時,性犯罪的再犯率反而變高了(2009變14%)。左看右看,實在沒辦法說美國政府達成了什麼績效。

監控性犯罪者的措施

「可是老師,不管如何,性犯罪是重大犯罪,一定要監控的吧?」

當然。我們絕不可輕忽對被害人的保障。性犯罪作為一個人人皆殺的犯罪,哪一個政客站出來說要鬆綁監控,也大概是不想活了。「所以其實問題不在於鬆綁監控與否,」我陳述道,「而是各國現有的措施到底有沒有效果?」

其實說來簡單,一個完美的刑事政策,一個可以符合大眾感情的刑事政策,就是我們可以完美的監控這個「6%」。也就是說,當性犯罪者出獄的時候,如果政客宣稱可以精準地把6%揪出來,那可謂是歌舞昇平,得票率百分百。

問題是這個比例是逐年浮動的,有時候10%,有時候19%,在不平靜的年代,破30%也是有可能的。到底該怎麼「監控」,是一個很困難的問題。

大家比較耳熟能詳的,是電子監控,或者登錄系統(亦即,性犯罪者必須要公開登錄),但是要知道,90%的性犯罪是熟人所犯,而登錄系統作為主要解決「陌生人犯罪」的系統,本身就不是很有效率。而且,我們必須要面臨的問題就是,為了揪出6%的性侵犯再犯者,餘下的94%的「非再犯者」也要一齊受到監控。而且不要以為這些94%都是大家想像中的性侵犯,有些只是跟「性」扯上關係的犯罪者,例如在公共場所小便者,與未成年少男少女性交者,還有援交者,都被算在登錄系統裡。他們有居住自由的限制,在很多州,整個城市只剩5%可以給他們居住,而且甚至要被監控超過20年,或者終生。更不要說很多雇主對這些人拒之於千里之外。

這些不會再犯,要改過自新的更生人,可能無法面臨再生的機會。而且比例甚高。這樣的排擠效應,可預見必定將他們推入他類犯罪的深淵。

有人會說,我們寧可錯殺一人,也不要縱放一百啊。我這邊並不是要宣揚法律那種「寧可縱放一百,也不要錯殺一人」精神,而是要強調,我們想要的政策,很有可能是為了錯殺九十四人,也不要縱放六人。這個比例已經到不得不關注的地步了。

基於這些人權考慮,各國開始思考能夠明確揪出高風險者的政策,畢竟更有效率的方式可以省國庫的錢,也可以不要使所有性犯罪者都受到「波及」。那麼,我們有沒有什麼方程式,可以「預估」誰出獄以後還會再犯?誰才會是「高風險者」?

這種風險控制理論在歐美頗為盛行,但悲觀一點說,其實目前成效甚低。無論是用變數統計、過去犯罪紀錄、醫學鑑定,甚至用監獄表現,目前都沒有一個有效的方式預測高度風險者。而目前能得出最佳的預測方程式,在最有效率的幾年當中,最多也只有50%的準確度。白話文說來,只要有人被方程式預估為高風險再犯者,會有一半的機率,這個人是「冤枉」的,因為他有一半的機率根本不會再犯,他準備要回歸社會,重新做人了。

恐懼淪為政治人物的統治工具

因此問題終結下來,其實也不是我們到底能夠預估到多準確,而是不管方程式有多強,它總是在做一個事前的預測,而犯罪的發生,有時候只跟當下的情境有關,當我們沒有改變社會氛圍的時候,所有的預測都有高度錯誤的風險,而我們法律又到底要承擔風險到哪一種程度?還是我們法律必須要承認,要事前預估根本是欺騙人民的話術?我們又什麼時候才能正視犯罪有高度的隨機性?

有趣的是,有學者田野調查過當時美國通過這些嚴打性犯罪的各種政策與禁令,赫然發現以上統計數據從來沒有出現在國會議堂上。性犯罪案件數從1993年到2005年下降了69%,而美國卻選擇在這個「犯罪低點」,開始向性犯罪「宣戰」。當時國會的討論不但充滿偏見,而且議員們也樂於宣傳恐懼感,以提升支持度。最終,政客得到選票,人民得到安全感,執法者得到正義感,而那些想要更生的受刑人,就再一次地被犧牲。而過了幾年,大家會發現性侵犯再犯根本沒解決,然後再度宣傳恐懼感,再度訂定無效或難以執行的風險規則,然後再一次地,政客得到選票,人民得到安全感,執法者得到正義感,然後又再多一批更生人,找不到工作,無語問蒼天,可能連投票權都沒有。

希望一樣的事情,不要發生在一個喜歡玩弄犯罪政治語言的政黨所統治的國家。也希望我們立法者,能夠重視社會科學的努力。

附註:為了避免讀者誤解,我還是要強調一次:沒有人認為犯罪不要控管。在這個風險社會,說不要控管基本會被打死,也不符合主流標準。我只想強調,我們在引用任何一個國家的風險標準的時候,也必須正視他帶來的惡果,而且是極大的惡果。犯罪人坐牢即是一種贖罪,如果更生人要回歸社會,我們卻用恐懼感所衍生的錯誤標準將其封殺,這並非正常社會的表現。如果最先進的標準僅有50%的準確率,我們就必須設計對剩下50%的社會復歸措施,否則,不管是有人成為性侵被害者,還是換成一群更生人默默流淚,都是我們不樂見的惡果。

 

關鍵字: 性犯罪刑法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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