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屋主勒死賊,賊嚇死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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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報載,一名屋主回到家時,發現有小偷躲在廁所內,用力撞開門之後,小偷先向屋主揮拳,屋主由於受過搏擊訓練,又為保護懷孕的妻子,最後失手將小偷勒死。屋主最後被移送法辦(過失致死)。

根據蘋果的民調顯示,有62.8%的民眾認為沒有防衛過當,僅22.97%的民眾認為不應勒死小偷,有防衛過當的疑慮。我翻了一下各大新聞下的留言,多數網友亦認為並沒有過當的問題,「哪知道竊賊會不會殺人?」,「美國就直接槍斃了」以及「看看這位竊賊的前科」,「22.97的人,請留下姓名地址,等會兒小偷要去你們家光顧」等留言,充斥著各大版面。

我們試著把台灣這個屋主vs.竊賊的符碼翻轉看看。假如今天竊賊是一個經常被家暴的年輕女子,因為離家出走五日沒東西吃,耐不住飢餓闖了空門,未料屋主返家,急忙躲在廁所裡。屋主撞開廁所門後,女子驚嚇之餘向屋主揮拳,結果屋主為了保護懷孕的妻子,將該名女竊賊勒斃呢?民調會怎麼說?

假設今天有一個行乞的少年,耐不住飢餓闖入全家便利商店的倉儲(編按:在刑法上這仍是侵入建築物罪),躲在倉庫門後,店員見狀要將其逮捕,該少年反擊,而店員為了保護在店內購物的懷孕婦女,將少年勒斃。民調又會怎麼說呢?

假設今天陳為廷和林飛帆,為了抵擋服貿,衝入立法院,打開抽屜並偷走議事記錄(標準的侵入竊盜),卻剛好被蔡正元撞見,陳林兩人反擊並跑出立院,蔡正元為了保護女助理,叫司機開車撞陳林兩人,又不知道民調怎麼看呢?

其實,我們在做這些判斷之前,我們都不免被一些「符碼」所左右,也不免被文化所影響,我們再回頭看這個案子: 這位小偷有竊盜與毒品前科,十三年前被判入獄服刑,今年初假釋出獄,從事水電工作,卻因工作縮減,已失業五個月。剩下的,就是各位看到的。不知道這時,大家又是怎麼想?這位的小偷的過去,到底應不應該,甚至說會不會,影響我們或法官的判斷?

先來說說法律好了。首先,竊賊未必只是竊盜罪,很有可能為了脫免逮捕而該當準強盜罪(刑法329條)。如果事後還原當時情況,小偷有攻擊屋主致命部位時,屋主當然也有可能因為正當防衛無罪。屋主需要移送法辦,就是因為法律程序上需要事後釐清當時狀況。既然本案涉及一條生命的消逝,在相關的證據釐清之前,以正當的司法程序,一方面保障被告的憲法權利,一方面表達對生命權的保護,事實上移送法辦一事並無不妥。而最後的難處當然就落在法官的判斷了:竊賊造成的財產損害以及身體傷害有多嚴重?有沒有必要以侵害生命的方式保護之(不是每一個國家的法律都要看這個要件,日本、德國、美國都不同,在此不贅述)?屋主在撞開門之前有沒有其他更好的手段可以選擇(跑出去報警)?這些判斷之所以困難,是因為每一個國家對「壞人」認定的標準是非常不一致的,而每一個國家對於「良善」的認定更是充滿偏見,而這些都跟一個國家的文化有關。

美國確實有「堡壘原則」,侵入家中的竊賊被開槍打死的例子也並不少見。雖然時有爭議,但是「有壞人侵入家中」就可以「懸置法律」(編按:亦即,可以開槍卻不受法律制裁)的氛圍早已形成。美國在獨立成功之時,雖然有將財產重分配的契機,但為了保護地主的莊園,法院亦向現實妥協,將財產權以及家園納入憲法保障,而擁槍權、宗教觀念更進一步強化了家園的神聖,並與「男人」一詞緊密的結合:一個男主人的莊園包含性別的奴役、神聖的財產(包含奴隸)以及不可侵犯的隱私。時至今日,美國某些州可能是先進國家中,正當防衛最被濫用的地方。

縱然性別霸權和奴隸制已經漸漸被打破,但現今美國的流行文化更將「法律懸置」推向了一個新的境界。這個流行文化相信台灣的朋友並不陌生,那就是「僵屍文化」。

僵屍的出現,通常與法律懸置是連在一起的。僵屍片(如《陰屍路The Walking Dead》總會出現家園的毀壞,藉此代表「失序」與「不安」,而藉由逃難者(人類)每一次的重建家園,都再一次體現了美國守護的價值之神聖不可侵犯,而在這過程當中,特定的暴力是合法的(亦即,法律再度被懸置),為了保護家園、妻小,男主人總是要提槍把僵屍爆頭。而流行文化更是將爆頭一事美學化並商品化,將特定人種(僵屍或壞人)變成單純的客體,並將「報復」舉動賦予暴力美學,像《追殺比爾》一般,我們也漸漸搞不清楚壞人與僵屍的差異。而如電動《俠盜獵車手》,影集《反恐24小時》,也都在商品化的過程中描繪了「擱置法律」一事,而另一方面,影集如《Dexter》不但美化了暴力手法,更將殺人者塑造成有個性的,令人喜愛的人物,反過來以加害者的角度,讓觀眾感覺到法律在特定狀況下可以被「閒置」。

沒想到在全球化之下,台灣也漸漸開始沈浸在這種爽快的屠殺感。然而,這個屠殺感卻又跟「社會底層」、「前科累累」、「男性竊賊」、「家園堡壘」、「家庭幸福(懷孕)」、「未知恐懼」等符碼相連結。這些「文化情緒的判斷」,在在地影響每個人對於防衛過當的判斷,當然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判斷。我改的三個例子,都可能改了法律不判斷的事實。

由於這些文化的影響,很多民眾認為屋主的犯罪有其不得不然,那麼小偷的犯罪有沒有不得不然呢?這個問題是不是應該在我們的情緒判斷中留有一席之地呢?每個人對「不得不然」的想像各有不同,那麼,到底是誰的「不得不然」之標準,才可以成為裁判的依據?這都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吧。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