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馬想想】精障者死刑──智商61和智商59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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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近期之內,針對「精障者」是否可以判除死刑,發展了兩個截然不同的見解。2013年時,最高法院刑八庭針對陳昆明殺人案,認為〈兩公約〉所要求的「精障者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是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在2014年時,針對彭建源殺人案,最高法院的刑四庭卻又指出,兩公約不過是「敦促」各國廢死,不能當作精障者的免死金牌。

當然,最高法院自我矛盾不是一天兩天的事了,而最高法院自打嘴巴一事也引起學界與實務界的混戰。由於法律與條約本身文字就有模糊性,不同立場的人(廢死、反廢死)都能援引一樣的條文,然後做出相反的解釋(苦笑)。

雖然兩公約並未明確廢死,但是對於精障者不得處以死刑一事,應該是甚為明確。一般擁有死刑的國家,都明確地對死刑的適用作出門檻性的程序與實體限制,例如程序上必須要由正當的法律程序,並經由法院宣判:實體上針對兒童或精障者不得處死等等。

那麼問題就來了,到底門檻該怎麼認定?如果說智商60者不得處以死刑,那麼智商61的人,我們該怎麼辦?死刑是一刀兩斷的東西,要怎麼符合「比例原則」?

這個問題並不是沒有出現過。2002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關於Atkins v. Virginia判決即指出,智能障礙者不得處以死刑(該案被告的智商是59),但如何界定智能障礙,就留給各州自己決定。2002年時,一名德州的死囚Wilson,智商就被鑑定為61,並於2012年被處死—如果Wilson在別州可能會面臨不同的命運,因為許多州將死刑限制在智商70以上的被告(無獨有偶地,今年佛州也面臨一位智商71的死囚,請見Hall v. Florida)。

這就是我們可以看見的:即使美國最高法院,如同兩公約一般地,明白地宣示「精障者不得處死」,法律解釋的空間還是大的很。而一名被告的命運,事實上取決於政府的決策。很多人說死刑是國民意志的展現,然而,哪一個國家的國民對於智商多少才可處死進行過投票呢?

事實上,精神障礙是一個浮動標準,而且法律上的精神障礙跟醫學上的精神障礙又不盡相同。更重要的是,精神障礙的法院認定一直都存有重大偏見。我舉幾個例子讓大家瞭解這種偏見的危險性。

先以種族為例。曾有美國學者錄製了四段假的死囚訴訟程序影片(包含交互詰問),四部影片的內容全部都一致,不同的只有被害人和加害者的膚色。所以有白人殺黑人、黑人殺白人,白人殺白人,以及黑人殺黑人共計四部影片。400位符合死刑聽證的陪審員(受試者)必須做出死刑或者終身監禁的決定,並且在決定之前,仿照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把量刑程序好好學過一遍。結果,不出意料地,即使法律的量刑標準是一致的,不知為何黑人被判死的機率硬是高出一截。

例如,「被告小時候有被虐的歷史」,量刑上應該是減輕因素。當白人被告在為自己孩提時代的歷史哭泣時,大部分的陪審團都願意把這個納入減輕因素而不判死刑;結果當黑人被告在為自己孩提時代哭喊時,反而被某些陪審員當作量刑加重因素,因為黑人哭起來對他們來說很假掰。

由於偏見的存在,即使有客觀的標準,仍無法達到法律所謂的公平。而這個偏見問題,在貌似「科學」的精神鑑定中更為嚴重。首先,精神障礙的標準是根據社會脈絡不斷變動的(看看美國內戰之後的APA精神鑑定標準即可知),智商測驗亦然。雖然法院表面拒絕一個客觀標準,但研究指出,科學鑑定的「智商」無可避免地影響到法官的心證,當法官最後一刻無法做出決斷時,智商常常成為壓死駱駝(或拯救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而在近幾年的死刑案件當中,法院會不會採取The Flynn effect甚至成為死刑與否的關鍵(註:The Flynn effect乃指智商會以平均0.31分的速率逐年提高)。如果法院不採信這個科學「標準」,事後鑑定智商為61或71的被告即難逃一死。

而為了避免智商到底是59還是61的窘境,有些州嘗試用新的標準取代精神鑑定,例如德州建立了一個法則(The Briseño factors),用法律的標準去理解精神鑑定數據,然而,這個法則大多是在觀察犯罪以外的行為(例如被告會不會為自己利益說謊,以一般人的感覺去感受被告有無危險性),因此讓更多的偏見(階級、種族、性別)介入。

因而使我們看到的是:如果法院不採取科學數據,則會讓偏見介入;如果法院採取科學數據,一樣展現法律的傲慢:因為智商本應該用範圍作為表達較妥,但法律卻要求一個精確地數字,使得科學驗證無效化。最終,不管數據是否被法院採用,都在在證明法律與科學的斷裂。

這個斷裂原本沒有什麼,但問題是法院是根基於什麼社會現實去建構法律的精神障礙。偏偏這個建構乃根基於長年對精神障礙者的偏見。例如,很多法官認為精神障礙者就是「像小孩子一般」,因此,只要被告本身具有中產階級的普遍行為:例如開車、工作、交男女朋友,能夠過生活,就傾向認定被告不具有精神障礙。甚至還有法院基於「被告寄給媽媽的信很有禮貌」,來駁斥精神障礙的認定。近十年來,在這些充滿偏見,莫衷一是的死刑判決中,美國民眾已漸漸能理解到以客觀標準去決定人生死有多麼的不智。

因此,即使我們解決了最高法院所提的兩公約議題,就算我們承認兩公約的標準可以適用,即使我們承認精障者不能判死,我們仍然會面臨到跟美國一樣的難題—「精障者的認定標準」並不在兩公約或憲法裡面。因此,只要死刑存在,我們就會面臨這個避無可避的問題。最高法院選擇迴避了問題,只針對兩公約說文解字(而且還說錯),最後卻忽略了法律到底該怎麼去理解「人」,這並不是解決爭議的好辦法。

廢死是一個過程,也是一個公共議題,然而最高法院如果永遠把議題設定在法律的形式,那就永遠無法開啟真正的對話,而人民也只能永遠跟著支持死刑的國民黨立委喊殺、殺、殺。智商61 還是59又如何,反正大家都願意承認立委的智商比較高就好。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