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死刑到底是要維護誰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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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死刑這個議題,看似在討論加害人的人權,私以為其實是在討論當事人(加害人與被害人)之外的所有人的人權。

當命案發生後,殺人犯之罪大惡極,無庸置疑獲得全社會的唾棄與譴責;被害人與其家屬之無辜與不幸,應得大家的憐憫與關懷。我們看到家屬含著淚光無論是嘶吼力竭地痛哭,或是強忍悲痛、大智慧的希望能不再撕裂社會的傷口,我們也應聲落淚,倍感唏噓,由衷的希望被害人能安息,家屬能早日走出悲痛,而社會國家能夠預防憾事再次發生。我們與家屬同仇敵愾,對殺人犯令人髮指的惡行都深感心寒,無不希望正義能夠帶給我們力量,司法能夠伸張正義。

這次的事件,以及前幾次的隨機殺人事件,之所以讓大家如此憤慨,原因不外乎是因為被害人與加害人並無任何糾葛,不構成加害人犯罪的動機。換言之,這種無差別的殺人事件,即便是樂善好施的大好人或是天真無邪的小朋友都有可能是受害的對象。我國國民民風純樸,從小以禮儀教之,儒家思想灌頂的人格教育與這百年來因為政治變遷所帶來的迫害與動盪,讓大家對正義與公義有美好的憧憬以及懷有深深的期待。於是當這種喪盡天良的殺人事件發生時,自然地,我們都急於尋求那正義之手來將壞人繩之以法,還希望以那公義之尺給予其最嚴苛的判決,以維護這得來不易的良善與美麗的風景。但這正義之手與公義之尺,究竟是誰的手以及以何為標準的尺?

有了政府,正義之手可以推給政府;有了司法制度,公義之尺可以推給法律。一旦政府抓到了壞人,透過司法程序判了死刑,正義就被伸張,公義就被維護了。我們就像是脫了身似的,死刑與我們之間的關係被抽象化了。但是被抽象化的行為,才是最具爭議以及必須要極度小心審視的地方。

當人民集體判決殺人犯死刑那刻。人性就輸了。

我們之所以想要判殺人犯死刑,是想要伸張正義,因為他們破壞了上天賦予人類生命的奇妙與恩典。判死刑的確可以讓我們當下的痛苦與憤怒得到復仇的滿足,但是,誰能夠,除了創造物主,誰能夠,說盡公義之尺的標準為何?那淚水為了死者而流,為了一盞生命之火的熄滅而淌,但是誰有資格可以邊流淚邊結束另外一盞生命之火?我們判了這個壞人死刑,我們就是把這個人的幾十年的生命,以我們的標準,做了個丈量與結論。我們何德何能,可以做這樣只有造物主有資格做的事?

死刑的問題不在於死刑本身,而在於殺人這件事情。你怎麼看待殺人這件事情,就應該怎麼看待政府判死刑;政府不是個架空的名詞,政府就是人民,而司法就是人民意識的集合。今天我國國民賦予中華民國政府與司法死刑這樣工具,當司法判了殺人犯死刑,政府執行了死刑,那就是兩千三百萬人殺了這個人。這人是個什麼樣的壞人,可能是個極惡的惡棍,或是個有精神障礙的瘋子,不再是重點。重點是,我們其他這兩千三百萬國民,當政府執行死刑那剎那,我們的雙手已染了鮮血。不論這殺人犯是否該死,也不論我們理智上是否已經同意我們自己用死刑來結束壞人的性命,重點是,冷靜過後,你怎們看待你手上洗不掉的鮮血,怎麼看待你也是個殺了人的人這件事實。

如果,如果這個國家,有一個人,只要一個人,無法承受這樣的擔子,也不願我們下一代一出生就要承受雙手沾滿鮮血的擔子,那麼死刑就應該考慮被廢除。

這樣的痛苦論述,來自於死刑的存在。只要死刑存在的一天,人性就被籠罩著陰影。於是死刑這個議題,是在討論當事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的人權。因為這就是基本的人權,拒絕被強迫雙手沾滿鮮血,維護人性尊嚴不被侵犯。死刑所帶給國人的重擔,帶給下一代一出生的原罪,才是死刑應該存廢與否的討論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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