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輕判?——死刑所掩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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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法務部在2013年前趕工簽核了6個死刑令,讓2012年的死刑執行不至於掛了個難看的0,畢竟曾勇夫部長的上任與他大無畏的簽核死刑案是密切相關的。而前不久,最高法院決議死刑犯再三審之後一定要量刑辯論,不可以直接「惡行重大,應與社會永久隔離」這樣兩句話打發掉。這項新的措施應該是針對已經內國法化的兩公約而來,不過兩公約提供原則性的誡命,也很難直接推導出死刑不得執行,至多只是死刑必須要謹慎而已。

幾天前,蘋果日報以頭版報導了用毒品灌食兒童的兇嫌二審被輕判30年,法官泯滅良心等等。隨之而來的就是facebook上串聯的支持死刑活動以及串聯,希望藉由民意改變下一審、再更審的司法判決。

這件事對於支持廢死的我而言,是件好事也是件壞事。好的部份在於,法官在考量過犯罪情事之後有做出跟前審不同的判決,壞的部份就在這事件又掀起了一波支持死刑的論述,這種論述挾著群眾的情感,擠壓了既有的討論空間,讓廢死論者只能暫時噤聲或是採取一種「拒絕與盲目群眾討論」的菁英態度。不論哪個都不是好的公眾討論方式。

然而,我認現在言論市場上支持死刑的言論都過於廉價,好像不支持死刑就是不支持正義一般、好像任何一個有道德良知的人都會戮力支持死刑一般。樸素的道德觀不是不重要,但是當維死論的一方訴諸樸素的道德觀時,常常是忘了我們討論的是一個他人的生命。這種沒有經過琢磨的樸素道德觀,對於被國家決定生命的那些受刑人,何嘗不是種殘忍?

這件虐童案,不同於其他廢死聯盟救援的案件,這件虐童案是件罪證確鑿的案件,被大家質疑的僅僅是量刑的部份。這件案件直接打到死刑存廢論中的核心——一個我們無法理解、根本泯滅人性的惡行,國家是否有權力剝奪他的生命?我們姑且先不論哲學上如何討論「惡」的本質或是分類,我們先看看法律如何為人定惡。

刑法當中,量刑上限有死刑這個選項的有幾項:1. 內亂外患2. 劫機、海盜3. 殺人、放火4. 擄人勒贖5. 製造、運輸、販賣一級毒品。前兩項其實我們日常生活裡面不太有機會遇到,第五項其實也抓不太到上游的大頭,只會抓到下游的毒蟲。而日常生活當中最容易遇到的,就是殺人跟擄人勒贖了。我們不禁要問,為何獨獨對這兩種犯罪,法律要給予如此嚴酷的刑罰?

對於殺人,樸素的道德觀很有可能就會主張古老的血仇論「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人類古老的正義的表現,對於失去無辜者的傷痛我們只能用加害人的生命來償還。但是這樣的說法很欠缺現實感,為何獨獨在殺人時主張血仇,在傷害或是性犯罪並沒有如此的主張?為何對整體社會造成較大動蕩的鉅型經濟犯,刑法再怎麼判了不起就是十年左右,而且通常都執行不了。刑法的功能難道只是完成社會上對於某些挑選過的「惡性」的譴責?那這挑選的機制是什麼?這個問題或許牽涉太多刑罰哲學的論述,在思辨上也有太多的可能。

但是我想指出一點,就是這類的「惡性」或許包括個人人格上的缺陷、哲學上惡的考量,但是一定也包含了刑事政策的衡量。簡言之,被刑法認為可以處以死刑的罪並不是那麼單純的是以對個人或是社會的傷害作考量,反而常常是與政治、經濟生活有關。

而我們仔細看看歷年來判決定讞的死刑犯,大多已經是社會上的邊緣或是弱勢族群。有的是大哥的小弟、有的是待業許久、有的是毒蟲。對於這些人,一般人很容易對他們感到噁心或是認為非我族類,欲將其除之而後快。但是對於其他可能造成更大傷害的行為,卻因為那些行為我們在利慾熏心的狀況下也很有可能不小心犯下而只好對其容忍,不然被判死刑不是開玩笑的。也就是藉由把這些社會中的渣滓不當人看的排除,我們刻意忘記造成這些人渣的,也是我們共同生活的社會,只是那些人渣活在陰暗、永遠看不到陽光的地方。

我們必須重新審視這些「人渣」的生活條件、審視造成他們走到今天這般境地的原因。只有透過這樣,我們才能真正的遏止之後的犯罪,而不是一味的迷信亂世用重典這種在統計上根據薄弱的方法,也才有機會通往一個更好的社會。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