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何不直選總統?(下)

友善列印版本

上篇提到,一七八九年,華盛頓當選了美國第一任總統,由於華盛頓可說是眾望所歸,所以他得到全部選舉人團一致投票,華盛頓也不喜歡政黨,認為結黨結派會分裂國家,因此在第一次美國總統選舉中也沒有政黨的因素。許多未來會發生的小問題也因此被掩蓋了。

 
像華盛頓這樣有辦法憑一個人調和所有主張與不同利益的人物十分罕見,華盛頓以下就無人能做到。擔任國務卿的傑佛遜,與擔任財政部長的亞歷山大.漢彌爾頓,兩人長期不合,終究在華盛頓第二任期內分成兩黨:傑佛遜為首的民主共和黨,與約翰.亞當斯與漢彌爾頓為首的聯邦黨。
 


 
最初選舉人團的選制中沒有考量政黨因素,單純規定得票最高的候選人當選總統,次高成為副總統,結果華盛頓卸任後,一七九六年選出約翰.亞當斯為總統,傑佛遜為副總統,兩人是敵對政黨,兩人對國家路線的看法南轅北轍。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四年後,傑佛遜的民主共和黨決定同時推出兩個人選,分別作為總統和副總統。
 
但是由於選舉人票沒有分總統票與副總統票,結果傑佛遜與內定副總統人選伯爾(Aaron Burr)竟然剛好同票,這下可尷尬了,最後只好交由眾議院裁決,在眾議院中,聯邦黨為了干擾民主共和黨,故意投票支持伯爾,讓傑佛遜無法得到過半的多數,結果投了35次票都沒有人勝出,到第36次,漢彌爾頓出面說服聯邦黨人不要再杯葛,才終於順利選出傑佛遜為總統。
 
豆知識:
伯爾跟漢彌爾頓交惡,兩人後來相約決鬥,結果漢彌爾頓傷重死亡,讓伯爾成為唯一被控殺人罪的副總統(後來獲判無罪)。
 
經過這次尷尬的巧合後,選制改為總統與副總統分開投票,從此有了總統候選人與副總統候選人之分。加上傑佛遜與伯爾的先例,總統與副總統有了成對競選的慣例。
 
總統的任期一開始也只是慣例,由於華盛頓自己認為總統不應該做超過兩任,之後的傑佛遜也認為如此,從此成為一個不成文的傳統,但是並非沒有人想要做超過兩任,如格蘭特總統就想競選第三任而失敗,在眾多想嘗試三任的總統中,唯一一個選上第三任總統的是二戰時的小羅斯福,在二戰結束後的1947年,美國才終於修憲明文規定總統只能選兩任,使得小羅斯福成為「空前絕後」的三任總統。
 
美國總統的選舉制度經過不斷的修改,才終於成為今天的樣貌。但選舉人制度也有許多為人垢病的問題,譬如說造成「票票不等值」,同樣是美國國民,以選舉人票除以人口計算,懷俄明州的選票最有價值,而加州與德州的一票則最沒價值。


 
而多數州採「贏者全拿」方式(緬因州與內布拉斯加州除外),也就是說,得到該州多數選票的候選人,得到該州所有的選舉人票,更導致往往實際選票只差一丁點,選舉人票卻天差地別的情況,如這次歐巴馬約得到50.5%的選民選票,但是選舉人票卻以332對206大勝羅姆尼。
 
這個機制更可能導致選民票數較少的候選人竟然當選的情況,在兩千年,小布希與高爾競選時,就發生小布希的選民票數比高爾還略少,但是因為分布較佳,以選舉人票271票當選總統。
 
另外選舉人照慣例應該依照選舉結果投票,但是沒有硬性規定,於是歷史上有些選舉人投給對立候選人,或是沒投票或投錯票,但幸好都還沒有發生因此改變選舉結果的情況,這件事要是發生在台灣,恐怕大家都無法接受。
 
有這樣嚴重的問題,那麼美國有沒有想過要改掉選舉人制呢?
 
最接近改革選舉人制的一次,是在一九六八年總統選後,當時尼克森只比對手多了50萬票左右,卻得到301票的選舉人票當選,許多人擔心選民選票與選舉人票的偏差問題,於是想提出以直選取代選舉人制的提案,但這個提案無法得到參議院三分之二通過而流產。
 
美國人為何「頑冥不靈」地不改選舉制度?這還是要回到美國的立國之初,美國是各州的聯合體,不是一個統合的中央集權國家,雖然隨著歷史演變,美國聯邦政府的權力越來越高,但是這個多元分治的精神仍然保存。
 
如果採用直選的話,在大州贏個一兩成,比幾個小州全部加起來還多,很明顯的政策會嚴重倒向大州,選舉人制度下,小州雖然選舉人票數少,仍是好幾個小州才抵得上一個大州,但是小州的「人均選舉人票」價值較高,也就是說候選人拉攏小州的投資報酬率高,平衡了票數上的落差,這樣的制度維持了各州的平等。
 
而選舉人制有許多地方靠慣例維持,在台灣人看來可能覺得不可思議,不過其實所有法律都會有漏洞,如果有心要鑽漏洞,法律多如牛毛也沒有用,一個成熟的民主政體並不是靠法律條文,而是靠人人願意尊重慣例,該怎麼做就怎麼做,而不是隨時都要靠法律約束。
 
美國的選舉人制度並不適合台灣,因為台灣並沒有地方分治的傳統,不過從選舉人制度的精神,可以體會為什麼美國會成為一個偉大的國家,值得我們研究與省思。

關鍵字: 參議院伯爾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