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言論叛亂」除罪化反思解嚴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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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解嚴30週年,1987年7月14日,蔣經國總統明令台灣地區自7月15日零時起解嚴,台灣本島結束自1949年5月20日以來,堪稱世界紀錄的長達38年戒嚴統治,但解嚴後的台灣社會真得「解嚴」了嗎?解除戒嚴是否意味著「白色恐怖時期」走入歷史?

眾所皆知,白色恐怖時期許多的「政治案件」都是冤案、假案、錯案,其中又以「言論叛亂」最令人聞風喪膽,僅僅因為言論思想上與統治者相左就面臨黑牢的對待。因此,「解嚴」是否代表白色恐怖時期的結束,就要看「言論叛亂」是否不再為罪而定。評價解嚴的歷史意義,「言論叛亂」的除罪化是個重要指標。

蔣經國總統宣告解嚴的重要配套措施是「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於同日施行,看到法律名稱前面冠上「動員戡亂時期」,就可知道解嚴歸解嚴,但解嚴後的台灣仍處於「動員戡亂時期」,「動員」是為了「戡亂」,戡的是「中國共產黨的內亂」與「台灣獨立的內亂」。戒嚴時期箝制人民基本人權最鉅的「懲治叛亂條例」作為「戡亂」的「利器」,自然繼續存在,即便解嚴後一般人民不再受軍法審判,但因「言論」關係而遭叛亂罪偵查、起訴甚至判刑的案例仍層出不窮。

1987年8月30日,解嚴還不滿兩個月,一百多位政治受難者齊聚台北國賓飯店,成立「台灣政治受難者聯誼總會」。大會主席是曾因美麗島事件被判刑五年的蔡有全擔任,討論到章程第三條時,許曹德(前因「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案」入獄)提案將第二項「台灣之前途應由台灣全體人民共同決定」修正為「台灣應該獨立」,並經表決通過。同日晚上,聯誼總會在台北市金華女中舉辦演講會,蔡有全當場表態支持「台灣應該獨立」的主張。兩人不久即遭逮捕並被高檢署起訴,隔年1月16日臺灣高等法院以「台灣應該獨立」之主張,「排斥中華民國在台灣行使主權,割據台灣,分裂國土,破壞領土之完整。被告等預備叛亂之行為,彰彰明甚,顯已踰越言論自由之範疇」為由,依預備意圖竊據國土,判處蔡有全11年,許曹德10年徒刑。這個明顯屬於「言論自由」範疇的主張,解嚴後的司法與解嚴前的軍法,雖然換了一批法官卻沒有換掉思維,顯然解嚴與否,對於「叛亂罪」的認定毫無影響。

又如一對陳氏父子,只因在公園販售「中國慶祝35週年國慶閱兵」錄影帶,就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為叛徒宣傳罪」起訴,後遭判刑七年二個月(報紙稱法官「從輕判刑」)。又如一個女大學生從中國帶回一面五星旗,送給朋友,朋友把五星旗掛在窗外,被警方查獲,同樣被依「為叛徒宣傳罪」移送法辦。鄭南榕在自己經營的雜誌上刊登許世楷的「台灣新憲法草案」,被依涉嫌叛亂罪傳喚出庭,他為了表達「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而拒絕出庭,在雜誌社內自囚,之後更以自焚表達最嚴正的抗議,則是懲治叛亂條例箝制言論自由最著名的案例了。

以上這些都只是解嚴後「言論叛亂」案的冰山一角。這些如今看起來是再正常不過的言論表達,在解嚴後的台灣社會卻是動輒要被司法以「叛亂重罪」追訴的1991年4月30日,李登輝總統明令動員戡亂時期於同年5月1日終止,但不久即發生獨台會案,使社會大眾驚覺其實箝制言論自由的懲治叛亂條例依然好端端的存在,促使立法院火速在5月17日通過廢止,但光是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並無法解決「言論自由」受到惡法箝制的問題,原因就出在懲治叛亂條例只是加重刑法原本的規定,例如著名的「二條一」,即「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是把刑法的刑責從原本還有七年以上徒刑、無形徒刑之刑期,變成「唯一死刑」。懲治叛亂條例廢止後,原本該條例所依據的刑法第100條並未跟著修正,原被依懲治叛亂條例起訴、審判的案件,部分仍改依刑法第100條繼續審理,直到1992年5月1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第100條修正,刪除第一百條第二項的「陰謀叛亂罪」,並將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之「著手實行」樣態修正為「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叛亂者,方會受到追訴處罰,換言之,單純的言論不再構成「叛亂罪」,言論叛亂自此才走入歷史,此時,距離蔣經國總統宣布解嚴已經過了將近五個年頭。

回顧這段「言論叛亂」除罪化的歷史,說明了我們在評價「解嚴」歷史意義的時候,應注意到「解嚴」並不代表台灣在自由化、民主化的道路上就此一帆風順,許多箝制人權的惡法並未隨著解嚴而廢止,或只是換了面貌繼續侵害人權。解嚴固然在台灣歷史上有其意義,但仍宜從更多面向來評價方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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