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極權時代】老師上課犯忌,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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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制極權統治者為了遂行統治目的,除了用黨政軍特和司法作為壓制人民的工具之外,更透過掌控傳媒和教育體系對人民實施思想改造工程;蔣家王朝將這些工具運用到了極點;其中有關教育方面,是以變造歷史、黨國絕對思維,實施愚民教育、洗腦教育,且為了貫徹思想改造政策,更曾對教育界展開全面性的嚴酷整肅。

白色恐怖時期的很多叛亂案、匪諜案中,或多或少都有教員遭到處死或判重刑,在掃蕩所謂「匪偽台灣省工作委員會中等學校教員支部」時,更是一大票一大票教員被逮捕入獄;像最常被提起的一九五○年李水井學委會案,以整肅台大、師範學院「四六事件」殘餘分子的學生為主,遭逮捕的十位中學教員中有四位被槍決。

又如,台北縣鍾福天案,起訴七人都是外省籍,其中六位教員;如一九五二年三月的羅吉勝(竹東大肚國校教員)案,起訴十人中有六位教員,分別判處十五年、十年、六年,但蔣介石大筆一揮批示,將十五年改為死刑,十年改為十五年,六年也向上加為七年。如郭阿坤、王三派、蔡輝煌等案,包含十二位教員在內共逮捕三十二人,判處死刑的七人中有三位教員。

再如,劉特慎的高雄工作委員會案,逮捕四十六人,包括黃朝林在內有六位國校教員,初審原本只有劉特慎、李份、朱子慧(劉、朱二人都是教員)等三位案首判處死刑,蔣介石批示又增加了四位,因此,總共槍決了七名。如台中地區工作委員會張伯哲案,六十五人,包含十二位教員、五位農學院學生、七位中學生,全案七人判死刑,十二人判無期徒刑。

一九五三年以前,政治案件送軍法審判沒有起訴及辯護人程序,逮捕後就直接送軍法處嚴刑拷打逼供、逼寫自白書,再一個咬一個或將生活周邊相關人等羅織入罪,因此,被無辜牽扯入罪的人不計其數,造成眾多冤錯假案及冤魂。

以上所略舉的叛亂案或匪案,是白恐研究最常聚焦的案件,牽扯的教員不是直接涉入、就是多少沾惹而被羅織,不過,另外有一些個案情節截然不同,只因單獨教員在課堂授課的內容遭檢舉而罹難的,比較沒受到關注,本文的重點是放在這些個案上。

各級學校老師在教學上毫無頒定課程之外的自由發揮空間,任何一位老師只要稍稍超出制式教本,隨時都有遭到亂扣帽子的危機,蔣家王朝極權統治的四十年間,曾經組織澄仕專案(主要進行廣泛的保防偵查,眾多中等學校教員言行有異而在此專案被鎖定)、高乙專案(針對大專院校教員)等等特殊專案,在學校內布署「保防細胞」(教員、學生都有),對教員授課情形進行嚴密監控,因為授課內容偏差遭檢舉被亂扣帽子而關進牢裡的老師,實在多得不勝枚舉。

一、中學教員動輒得咎,受害者眾

本文以受害的中等學校教員為主,僅就有檔案可查的個案,分別簡述:

(一)高雄中學楊文英案

一九四九年的六月二十一日,在高雄所發生的這個案子就是非常典型的冤案。受害人叫做楊文英,被捕的時候只有二十七歲(一九二三年生,外省籍),是一位認真盡職的高中老師。

楊文英原來是在省立高雄中學教國文和歷史,他在上課之前會做充分準備,並且設法搜集相關資料作為補充教材,上課時則旁徵博引,讓他教過的學生都認為他把枯燥的文史教得很生動,可是,這種教學法卻犯了蔣家王朝制式教育的禁忌,蔣家王朝密布在學校的保防細胞密報校長將他列為問題老師。

他在高雄中學只教了一個學期,不料卻發生了使他被迫離職的事情。一位於一九四八年八月介紹他到高雄中學任教的老師陳龍章出了狀況,被特務機關指控參加中共在台灣的地下組織而遭到逮捕,他也受到連累,學校方面以「平日思想左傾,言論偏激,講授歷史頗多曲解」為由,將他解聘。

不久,他就轉職到省立岡山中學,可是,這次任教的時間更短;原來蔣家王朝的特務知道他轉職後,就把他的「安全資料」轉到岡山中學(在軍公教機關任職過的人都清楚,蔣家王朝特務機構為每一位軍公教人員都建有「安全資料」,人到哪裡這份資料也跟到哪裡),因此,他繼續被貼上「問題老師」的標籤而嚴加列管。

他的教學方式並未改變,不但經常以時政問題作為補充教材,使學生所學能與現實社會契合在一起,是採取所謂活的教學方式,而且與學生打成一片。

一九四九年五月四日,他輔導學生舉辦「五四文藝晚會」,學校的思想特務認為這項活動意圖不明,經過通報後,特務機關曾經要求駐在岡山的空軍單位調動部隊到校外警戒。

晚會事件後,整個學校被思想特務搞得風聲鶴唳,好心的同事告訴楊文英情況不妙,勸他早點離開學校以免遭陷害逮捕,他自己也檢討了在兩個學校的遭遇,評估處境確實相當危險,於是,不等學期結束就自動離職。

於是,他屏擋了簡單行李,準備悄悄地離開。就在一九四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他離開岡山前往台南後,即被據報的憲兵第四團派一隊憲兵追蹤逮捕,在高雄憲兵隊羈押多日,才把他移送給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處理。

保安司令部在他的行李中搜出幾本中國三○年代作家的書籍,坐實了思想左傾的罪名,然後再加上他先後在兩個學校的不良記錄,為他扣上「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的大帽子,軍法審判官邵彬如於一九五○年一月判他有期徒刑七年。

(二)高雄中學周坤如案

在楊文英之前,高雄中學已經有一位也是教文史的老師周坤如早就被捕了。他是於一九四八年一月由國民政府派來台灣任教,因為楊文英曾經跟他同事,而且交往不錯,所以,他們兩人都各被增加了一項「彼此交換國文教材,選用匪黨言論」的罪狀。

周坤如被指控的事項跟楊文英差不多,也是在教科書之外還提供油印補充資料給學生,因此,經密告後,遭羅織「在教學期間利用授課機會,向學生演講歪曲事實,詆毀政府,作種種有利於共匪的宣傳,並且擅將部頒教材廢棄,由自己選印匪黨的荒謬言論,分發給學生作補充教材」的罪名。

他被判刑的日期比楊文英早了十天,初審軍法審判官陳煥生判他有期徒刑七年,但獨裁者蔣介石的心腹陳誠(時任東南軍政公署長官兼台灣省主席)批示「被告為叛徒宣傳誘惑青年學子既據供證明確,行為無可宥恕,原判量刑過輕,應將處刑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復查」(民國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署詳字第二一八號),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彭孟緝依旨退回軍法處,由原軍法官改判十五年。

周坤如監禁於軍人監獄期間,再度遭控「又重新建立叛亂組織,互相研討匪黨理論,由張敏生、王成家等抄寫反動資料,交周坤如修改後互相傳遞學習,並以消極手段反抗軍監管教措施,擾亂監房秩序,如舉行偽國慶日、唱匪歌、控制監房其他人犯使一致不吃飯、不散步,於教育小組抗不發言、故意多留飯食藥品棄入糞桶以作匪經濟鬥爭等行為」。原刑期屆滿後又加了三年感化。一九六七年才獲釋,整整關了十八年。

(三)樹德女中黃進川案

楊文英、周坤如兩案之後,同樣在高雄,一九七一年至一九七二年間先後任教於高雄商業職業學校及高雄私立樹德女中的黃進川,也為了在教學中多教了蔣家王朝認為不該教的東西,也落得「作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的罪名。

黃進川(一九三七年生,高雄籍),台大法律系畢業,教的是中國經濟地理,當時正值中共原子彈試爆成功,學生對這個問題有興趣,問他台灣為什麼不能;於是,他引用中國國民黨黨報《中央日報》的消息,向學生解釋:「大陸土地比台灣大,資源比台灣多,又都為中共政權所控制集中掌握,所以,共產黨才有財力試爆原子彈」、「共匪在武器科學方面,已相當發達,能製造原子彈、飛彈,可與美國競爭」等等。

他根據的是《中央日報》的報導,說的也都是事實,然而,蔣家王朝的禁忌是:報紙寫的是報導,你拿來公開討論而不罵「朱毛匪幫」,那就是為匪宣傳。這下當然不得了了,「保防細胞」學生向學校的思想特務密報。

整個通報流程是這樣的:思想特務通報高雄市警察局,警察局先做初步偵查後報給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軍法室,黃進川在警局及警備總部都遭到脅迫、刑求偵訊,警備總部傳訊高雄商職二年十班、三年一、二班及樹德女中高中三年級多名學生證人,來落實對他的指控,他最後還被迫寫下特務感覺滿意的自白書,移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審判。

軍法檢察官關鴻謨控以「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的罪名,由軍法官金振傑、傅國光、徐文開的審判庭宣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七五年蔣介石死了,中國國民黨政權祭出「減刑德政」,黃進川的刑期減為二年八個月。

(四)台南協進國校黃朝林案

黃朝林(一九二四年生,高雄人),他是被羅織入前述的劉特慎高雄工作委員會案,一九五○年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他在一九四九年八月以前,曾任教於高雄市三民國民小學,當時因為上課時常出現左傾言論,被思想特務盯上之後,轉職到台南市協進國民學校,仍被特務機關列入監控對象,一九四九年十一月發生被稱為高雄廠礦匪偽組織的整肅案,黃朝林因而遭羅織逮捕。

劉特慎的高雄工作委員會案,主要是針對台灣工礦高雄機械廠、台灣水泥、台灣肥料、高雄碱業、台灣鋁業等廠礦的工人進行整肅,不過,該案包括黃朝林在內有六位被認定左傾思想國校教員遭到羅織,被扣上「匪軍攻台動亂時,以期達到控制農村、保護學校之目的」罪名。

該案槍決七人中兩位教員是:案首劉特慎(外省籍,屏東潮州中學教員)、朱子慧(高雄籍,高雄獅甲國校教員),另外有一位丁開拓(高雄籍),是高雄市民風報社記者。其他涉案遭判刑的教員,包括:連約安(高雄籍,鹽埕國校教員)、林正忠(高雄籍,高雄商職教員)、陳金柱(高雄籍,苓洲國校教員)、林老得(高雄籍,大湖國校教員)。黃朝林於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九日刑期結束開釋。

(五)高雄女中陳永生案

陳永生(外省籍,時年三十四歲),中國國立中央大學外文系畢業,一九四八年來台任教於省立高雄女中。他是被以「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遭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他也是經常在課堂上有觸犯蔣家王朝禁忌的言論,學校思想特務的密報一籮筐,保安司令部早就準備適當時機對他下手;詎料一九五○年三月間學校舉行「反共抗俄宣誓」大會時,他竟公然拒絕宣誓;同年五月一日該該校紀念周的周會上,他又在司令台上公開批評中國國民黨政權、反對「戡亂政策」,指責「戡亂」是違憲、違反民主、侵害人權;於是,保安司令部遂下令高雄市警察局派員將他逮補。

警察在特務陪同下搜索他的宿舍,查獲《從唯心論到唯物論》、《泡沫集》等左傾書籍,還查出他的書房掛滿反政府的題詞,他在警察局看守所及軍法處都遭到拷打刑求,始終不肯認罪,保安司令部認定他「中毒已深、思想背謬,致屢作有利於叛徒之罪刑」,軍法審判官沈子誠依照《戒嚴法》、《修正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關進軍人監獄。

當時,國防部還特別下令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對他:「應飭台灣軍監切實注意考核,並嚴密監視其行動,如不悛改,再行報部。」結果,他真的怙惡不悛,進入軍人監獄後經常痛罵中國國民黨,還罵蔣介石為「蔣匪」,監獄政治室派員疏導「教誨」,他照罵不誤,獄方便把他單獨隔離進行「個別管教」。

但是,他在隔離期間當然免不了遭受嚴刑毒打,受不了嚴刑時曾兩度高呼「打倒蔣匪」、「毛主席萬歲」等口號,於是,再被送回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將他併入呂華璋「新民主主義同志聯合委員會」案(全案起訴十二人,他是唯一外省籍)偵辦,此時他已記不清楚在軍監喊過「打倒蔣匪」、「毛主席萬歲」等口號,但仍在軍法庭上宣稱:「共產主義就是民生主義」、「我認為不應反共抗俄」,結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軍法審判官聶開國裁定,他在原刑十年期滿後必須再感訓三年。

回到軍監後,他仍三不五時受到獄方的酷刑,導致遍體麟傷,拖了一段時間才送陸軍第六一醫院醫治,刑期屆滿前他開始要求出院,但他罹患的惡性貧血及腎臟病經常復發,數度進出醫院,拖到刑期屆滿已經超過兩個月了,他再度主動提出報告說:「今並無嚴重疾病,僅營養略差而已,本人不願住院,且即將送感訓機關,實無再去醫院理由,以免妨害感訓日期,此乃出於自願,請勿再送醫院為禱」。

獄方則認為,他的病情仍然沉重,但他堅持要求依規定趕快備文把他送感訓,可見其倨傲不馴的個性。醫院後來診斷出他有精神分裂症,陸軍第六一醫院不願收治,才送往「台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的精神病房,可是治療一年多後,該所醫院醫師鑑定指出:「該犯中毒甚深,已不堪再造,兼患精神分裂症已久,無法予以治癒,未便久留本所」,最後就被轉送「錫口療養院」(日治時代台灣第一所公立精神病院,二戰後改名「台灣省立錫口療養院」,一九九九年更為現名「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

(六)善化中學方榮輝案

方榮輝(一九三九年生,台南人)。在擔任善化初級中學公民教員期間,跟前述的「樹德女中黃進川案」情節相同,因為一九六七年六月中共第一顆原子彈試爆成功,他於初三甲、乙、丙、丁等班授課時,有學生好奇提問,他便向學生說:「共匪力量強大,能製造原子彈」、「共匪的軍隊同世界各國軍隊總數一樣多,難與之對抗」、「共匪子彈可射到金門馬祖,武器相當厲害」等,結果當然遭到「保防細胞」密報。

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特務逮捕他後,軍法處以李永富等七位學生的供詞為證,逼他寫下「宣揚共軍強大等有利匪幫之言論」的自白書,警備總部軍法官聶開國、孟廷杰、張玉芳,便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七)台北女子師範附小葉貽恒案

葉貽恒(外省籍,一九二二年生),戰後來台任教於台北女子師範附屬小學,上課時及與同事聊天經常有左傾言論,不久就遭到檢舉,於一九四七年九月被逮捕,秘密關押達兩年,在嚴刑逼供下翻出他在中國福建安溪參內鄉任教期間,曾由同事介紹加入共產黨,來台後並未向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自首,一九五○年才由警總交付台灣高等法院審判,以《刑法》第一○一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以暴動方法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葉貽恒在監執行中,仍「悛惡不改」,繼續以「唯物史觀」、「社會學」、「八大事項三大注意」、「中國向那裡去」等反動文字,對其他在監犯宣傳。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先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後來改判,以「意圖顛覆政府以暴動方法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五年,以及「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十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他於一九六二年九月才獲釋。

八)台南後壁中學鄭良鏗案

鄭良鏗(外省籍,一九三三年生),在中國福州只念到初中一年級,一九四九年來台加入軍隊,一九五五年因傷退役,曾先後在台中市、高雄市稅捐處擔任臨時雇員,經高中檢定及格,一九六一年考取成功大學外文系,畢業後由省立後壁中學教官介紹到該校任教,從一九六六年九月至一九六八年七月間,先後擔任高一兩個班和高二兩個班的英文課。一九六八年四月十七日遭到調查局約談偵訊,直到同年八月十五日才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偵辦。

偵訊期間當然免不了嚴刑逼供,調查局在此期間還傳訊了成功大學警衛、工友,以及後壁中學師生等十餘人作證,在此之前,其實調查局更派了一名職業學生,潛伏他授課的班級隨堂聽課紀錄。多位作證學生供稱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他在省立後壁中學高中二年級四班教室,曾對學生發表以下言論:

「齊瓦哥醫生影片的風景很好,有像大陸的風光,各位同學你們沒有看過戰爭,我看過戰爭,真可怕,我在福州撤退時由於人多船少擁擠不堪,怕船沉,不等人上完就吊起吊板,所以,有一兩人被吊板壓死在夾縫中。」
「金門炮戰時,我在六八師二○三團軍中服役,炮戰後我去巡查,曾看到一個通訊兵被砲彈削掉一半掛在樹上,慘狀好可怕。」
「我日夜渴望台灣與大陸能和平統一,不是以戰爭,而是以和平方式。假如各位同學中將來成為文學家,希望能寫一篇文章,使得台灣與大陸雙方感動而和解。」

隔天(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及一九六八年二月二十八日,他又在另一班上課時,對學生說:

「以前在大陸,老百姓要納糧,在窗外站了一整天,辦事人員卻在裡面喝酒聊天,到了晚上才去旅社問百姓要不要納糧,要的話就要百姓送『油水錢』,現在說的『紅包』,就是那時候傳下來的惡習,如此欺壓百姓,人民當然痛恨政府。」
「孔夫子在春秋戰國的帝王時代,敢講『苛政猛於虎』,不怕被砍頭,而今政府有些措施不當,竟無人提出質問。」
「現在的議員很少為人民講話,全是為自己利益而講話。」

調查局還曾傳訊他經常光顧的台南市「學士行」文具店老闆湯克寬,在特務恐嚇下被迫供稱鄭良鏗於一九六五年三月,對他發表以下言論:

「毛澤東造了原子彈後,蘇俄都怕中共,赫魯雪夫被迫垮台。」
「我們天天叫反攻大陸,叫有什麼用,簡直在作夢,毛澤東曾說:我不來打你們,讓你們在台灣自生自滅。」
「假如台灣獨立,中共對國民黨就放心、無顧慮了,也不會掀起越戰來牽制美國人。」
「外蒙古獨立後想進入聯合國,我們沒有使用否決權,政府後來把責任推給駐美大使葉公超身上。」
「石門水庫建築是陳副總統主持的,他根本是外行,當時設計錯誤,在『八七』水災時為保護水庫安全,就打開閘門,水沖去了一個鄉村,淹死了一百多人。」

調查局特務更在他的宿舍搜索到一本日記,發現裡面諸多對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批評,其中有一天寫道:

「現在大家工作如此低潮,....待遇如此不合理,上級大官又是多麼奢侈腐化,如此情形,真可以說官官貴戚充塞朝廷,豺狼虎豹滿街皆是,我敢講蔣介石要負一半責任。」、「國民黨是高級流氓。」

此外,根據其他證人的供辭,他還說過:「五十三年我們海軍的一艘砲艇投降中共去了。」、「我們政府派往香港的情報人員,由於中共在香港的組織嚴密而無法活動,結果一位少將投降中共。」、「劉承司不是來投降的,是中共派來台灣的間諜,已被政府槍斃。」,他供述這些消息是聽台南警務總局顧問的退役少將杜中光說的。

根據偵訊筆錄,調查局認為他的思想偏激,特務問他為什麼要發表這些言論,有甚麼動機?他說,「我對領袖、對政府很不滿。」、「除了政府貪汙腐敗事件太多之外,最主要是受雷震案件的發生、看《自由中國》雜誌的〈反攻無望論〉、〈士兵的悲哀〉等文章的影響。」他認為,「政府對文人好像不夠雅量,竟判以徒刑。」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郭政熙於一九六八年十月,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起訴,但因鄭良鏗「於偵審中坦白犯罪,深知悛悔,衡情堪憫,酌減其刑」,軍法官張玉芳、方彭年、孟延杰判決,處有期徒刑四年。

(九)屏東東大中學薛芳松案

薛芳松(一九四○年生,高雄人),是屏東縣民立廣播電台記者,並兼任屏東縣私立東大中學教席,擔任該校高中一年級公民及高中二年級地理課程,因為一位高二學生在週記簿記述他上課時有不當言論,而遭到調查局逮捕。

該學生在一九六五年十月底的週記簿記述他的言論包括:「我們真正的敵人不是蘇俄,是美國」、「大陸上完成長江大橋,為各國工程師所讚佩」、「大陸上建設成功揚子江發電廠,電力甚強」等。

該學生的導師批閱週記簿後,立即向校方反映,由於校方已經數次接獲類似檢舉,便立即在同年十一月五日將薛芳松解聘,調查局根據校方的通報進行了解後,於隔年(一九六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將他逮捕。

他在調查局留質室關了四個月,經過刑求偵訊、寫下自白書後,移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向東大中學函詢,該校函復他在該校授課時確實有不當言論,但是,他辯解:

「上課時,學生要求講時事,有一次我問學生,我們現在的敵人是誰?他們答是蘇俄,我再問將來的敵人是誰?有的回答是美國,我說對了,美國口頭上喊和平,但實際上却在別的國家領土上設立軍事基地。」

他說,他是希望學生對於一個問題要深入觀察,才能發現事實真相。至於有關大陸上完成長江大橋及楊子江發電廠的事,都是轉述匪情專家的話,「意在說明我國人頭腦不比外國人差,並無叛亂之犯意」。

但是,軍事檢察官孟廷杰起訴的理由認為,薛芳松的辯解不足採信,因為「美國乃我盟邦,為匪打擊之對象,被告敵友不分,歪曲事實,離間我與盟邦之關係,及宣揚匪長江大橋偉大,揚子江發電廠電力強大等均有利於叛徒」。

初審的軍法官聶開國、陳恂如、張玉芳,根據起訴理由及事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薛芳松聲請覆審遭駁回,該案審判結果呈報到時任國防部部長的蔣經國手上,批示准予備查即判決確定。

(十)新北市時雨中學鍾福天案

鍾福天(外省籍,一九二二年生),一九四八年三月來台後,先在台北縣瓜山國民學校任教,思想左傾,上課時有奇怪言論,引起校方注意,他便轉職到同縣的時雨中學。一九五五年三月,因涉嫌參加瓜山國校前任校長潘承德於一九五一年所組織的讀書會而被捕。

偵訊時,鍾福天又被逼出更驚人的情節,原來他於一九五○年十二月任職瓜山國民學校期間,以劇本《賣火柴的女孩子》改編為《同情淚》的話劇,供該校學生排練演出;《賣火柴的小女孩》是丹麥著名童話作家安徒生所寫的著名童話故事,但是,警備總司令部政治部審查認定該劇內容反動,連同他在上課時的言論「犯情已極為明顯,應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的宣傳」論罪。

另外,他參加的讀書會,所讀的書有:《抗戰八年木刻選集》、《中國版畫集》、俄文書一本、流浪之歌十一頁、《觀察》雜誌兩本、高爾基早期作品集三本,警備總部改組後的保安司令部政治部審查認定,這些書刊都是違禁書刊,內容反動偏激、為匪宣傳。

保安司令部將鍾福天、潘承德所涉的情節分成兩案處理,潘承德案在一九五一年八月判決,在蔣介石手諭下有兩位判處死刑;鍾福天案在一九五六年二月判決,七位被告都是外省籍,其中六位是教員,不過,軍法官周咸慶、王名馴、彭國壎的判決,只有鍾福天一人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六人有兩人交付感化、四人無罪。鍾福天服滿刑期於一九六七年三月開釋。

(十一)苗栗國中翁金燦案

翁金燦(一九二五年生,苗栗縣人),也是因為引用新聞報導在課堂上及對朋友發表評論,於一九五四年十月十五日遭到特務逮捕。

一九五四年是蔣家王朝敗逃台灣的第五年,中共正在清剿中國沿海小島的中國國民黨殘軍,這一年的九月三日,更向金門猛烈砲擊一連數天,數量超過六千發。後來又砲擊大陳島以北的一江山島,將戰線擴及浙江沿海,公開揚言將「血洗台灣」。

這些消息在當時的報紙上都有大篇幅報導,翁金燦除了在課堂上向學生解說之外,還曾向房東葉阿統、鄰居李阿黃說時局緊張,中共窮兵黷武可能向台灣空襲;另外,他還向友人與林希鵬談及共產黨揚言會在一九五四年十一月美國議員選舉時,或聖誕節前後,或一九五五年元月期間擴大戰事。

他被逮捕後,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認定他有散布謠言、搖動人心罪嫌,但他拿出報紙辯解,中共砲轟金門、大陳諸島,又叫囂攻台不止一日,台灣的報紙紛加揭露,他是向學生、鄰居及友人分析情況,希望政府加強防空設備、提高人民警覺避免損失。

保安司令部原本以「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起訴,他反駁,該罪的成立是以向不特定之人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而發生搖動人心之事實為構成要件,可是,他的談論根本與謠言及不實之消息不盡相同,更無搖動人心的事實或有搖動人心之虞。

保安司令部無法定他的罪、判他的刑,最後仍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裁定交付感化三年。

(十二)高雄商職賴裕傳案及澎湖水產鄭澤雄案

賴裕傳(一九二九年生,高雄籍)、鄭澤雄(一九二六年生,澎湖籍)兩人,都是被羅織入前述提到的「李水井案」。兩人都是畢業於省立師範學院,一九四九年七月分別在高雄商業職業學校、澎湖省立初級水產職業學校任教。

他們在省立師範學院就讀時,就曾被列入一九四九年台大、師範學院「四六事件」的黑名單,畢業任教期間都曾有左翼言論,在課堂上常有超出課本的補充講授,更被思想特務列為特殊管控對象。前述提到的李水井案牽扯了近百人,他們兩人都遭扯入;該案起訴四十五人,其中包括一名醫生、十名教員、十九名台大及師範學院學生,該案初審有死刑五名,無期徒刑六名,然而,蔣介石下令將無期徒刑改判死刑,因而總共槍決了十一人。

賴裕傳、鄭澤雄遭到羅織後,還被追朔到一九四七年他們在省立師範學院時,就曾加入讀書會或地下組織,賴裕傳涉案後被扣上擔任地下組織高雄支部的罪名;鄭澤雄則被控吸收多人加入組織,兩人在初審時是判處無期徒刑,卻成了蔣介石手諭下的冤魂,被以《懲治叛亂條例》「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名,改判死刑,一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遭槍決。

(十三)南投長流國民學校吳書提案

吳書提(一九一六年生,外省籍),一九五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遭逮捕,裁定交付感化三年,結果,只關了一年即獲保釋。

他這個案例比較特別且有點奇怪,為什麼?因為他很早就從中國來到台灣,他的任教經歷異於常人,而且無論到哪裡都同樣在課堂內外都有左傾怪論,且來看看他遭特務逮捕後,招供的經歷:

——一九四八年三至五月在台東霧鹿國民學校任校長期間,因政府配米未能按時發給,公開大發牢騷後,書寫「共產黨來大家有飯吃」字條,在辦公室及教室張貼,事後毀去。
——一九五二年元月,調任台東賓民國民學校校長時,閱禁書「阿Q正傳」及「祥林嫂」等書,對魯迅作品深為傾慕,還經常找人談論。
——一九五三年六月,轉任南投縣同富國民學校教員時,不但經常在課堂上發表不滿政府的言論,又書寫張貼「共產黨來才好,無貧無富才能安全」等字條,事後不久即毀去。
——一九五四年七月,又於轉任南投縣親愛國民學校教員時,同樣時發不滿言論,且在導護日記感想欄上,書寫贊成吳國楨在美國批評蔣介石政權的言論,事後被保安司令部查獲。

這樁個案比以上所舉個案顯得奇特之處,不但在幾年內換了五所學校任教(案發時任教於南投長流國民學校),由校長降為教員應屬不適任調職,而各校任職期間極短,原因不明,而且他有兩個名字(另一為朱良權),為何這麼做也不得而知。當然,吳書提君閱讀違禁書籍及書寫贊成吳國禎在美國批評蔣介石的言論,都屬言論思想層次,不過,書寫「共產黨來大家有飯吃」、「共產黨來才好,無貧無富才能安全」等字條,根據蔣家王朝整肅匪案的判例少有只判感訓,還只關一年而已。

二、作為量刑對照的政大吳盛木案

吳盛木(一九三一年生,雲林籍)的案子發生較晚,案情是在政治大學授課時出現狀況,雖然與本文以中學教員為重點的旨趣不同,但因蔣介石對於該案的處理以手諭要求「將以往經辦類此案件撿例參考」,台灣警備總部就以前述的鄭良鏗、方榮輝兩位中學教員案件為例,作為對吳盛木論罪參考,所以,本文特別舉為對照的個案。

他畢業於台北師範大學,政治大學教育研究所研究生,在軍中服役時曾獲榮譽獎章,役後考取公費留學日本一年,返國即擔任政治大學副教授。他被密報在政大教育系授課時,向學生宣揚「共匪重視理工教育科學進步,台灣落後」,並攻擊政府;另外,又在政大代辦的「台北市國中教師訓練班」授課時,再遭學員檢舉,「向學員發表我國教育用的新數學觀念係間接抄自共黨」等言論。

吳盛木於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一日被羈押。他辯稱,在教育系授課時引用《中央日報》國外版報導的楊振寧談話,說「中國十年內在自然科學方面是世界領導者之一」。吳盛木認為,楊振寧所指的「中國」如果是「中共」的話,則必別有用心,因為他是半個中國人。另外,在講授教育心理學時,吳盛木強調統計數學的重要,還說「我們的新數學是向美國學習來的,而美國是向蘇俄學習的」。

這些談話都遭密報斷章取義扭曲為:「這個中國不是我們台灣中國」、「他所講的中國是中共」,以及「我們教育用的數學新觀念,是從美國抄來的,而美國是向蘇俄抄來的,蘇俄是向中共抄來的」、「台灣現在科學落後,不能與中共相比」等等。

吳盛木辯稱,教師訓練班學員全是在職教師,上課情況極為不佳,缺課、遲到、上課聊天的問題層出不窮,他因兼任教務組長,嚴格要求之下引起部分學員不滿而聯名密報。他在教師訓練班講授教育資料分析時,為強調中共毀滅中國傳統倫理道德,及將來反攻大陸後必須注意「大陸教育之重建」問題,就引用國內外報章雜誌、專家評論「紅衛兵」禍行的資料,說明「紅衛兵」的動機極為純正。這些說法也都成了他被指控的罪證。

警備總部不採信他的辯護,認為他留日期間「或曾受在日之台獨分子荒謬言論之影響,回國任教時致在教室內向學員生發表荒謬言論,經聽講之學員生多人聯名檢舉」,並且由調查局購置錄音機錄音,交給特務學生秘密錄音蒐證。警備總司令部於一九六九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吳盛木聲請覆判卻遭國防部駁回。

不過,國防部將判決結果上呈給總統府時,總統府第二局簽註:「吳盛木所犯叛亂案情節雖非重大,但因其係政治大學副教授身分,且係台灣省人,茲為慎重起見,擬專案簽請總統核示」。蔣介石批示:「飭將以往經辦類此案件檢例參考」,警備總部奉旨回復:「吳盛木係大學副教授,而過去已判刑之鄭良鏗、方榮輝二名係中學教員,因身分不同,故處刑亦有輕重(鄭、方二人各處徒刑四年)。」

該案覆判是於一九六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確定,警備總部軍法處並於同月三十一日將判決送達被告,可是,蔣介石於三十一日之後再度批示:「原判用法量刑是否妥適,應交軍法覆判局再行研究」,但國防部認為已經不宜更改判決,蔣介石不再作其他指示而確定;後來蔣介石去世,中國國民黨政權頒行減刑條例,吳盛木的刑期獲減刑為四年八月,於一九七五年七月十四日刑滿開釋。

三、涉案的下場及連坐處罰

涉案教員如遭逮捕,立即會被停職、停薪,他們的家庭就陷入生活困境。

根據台灣省政府教育廳〈三九戍齊教人字第七二二三五號〉令,規定因案被捕教職員處理原則為:「中等學校教員如涉嫌匪諜案件被捕者,應自被捕之日起停職,經有權機關訊明確非匪諜,予以釋回服務時,如聘約尚未期滿,得予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之新津;聘約期滿者,其停職期間之薪津得准補發至聘約期滿之日為止;但經訊明確係匪諜者,應自停職之日起解聘。」

該行政命令雖以匪諜案為主,實則包括涉及叛亂案在內,因此,以上列舉的案例無論是犯《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或《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連續以文字或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都是從被捕起停職、停薪;如獲判無罪且聘約未滿,才能復職、補發薪津。

其中雖然有未判刑而只裁定感訓,仍照樣停職、停薪,因為感訓通常以三年起跳,所以,復職、補發薪津絕無可能;除非在六個月內訊結無罪或僅判處感訓而無褫奪公權予以釋回,才可以申請復職,並補發停職期間的薪津;前述〈南投長流國民學校吳書提案〉是一個例外,他被裁定感訓,只關了一年就釋放,申請補發薪津,省教育廳核准補發六個月。

有些案例是失蹤原因不明,校方只能緊急找人代課,後來經公文往還確定被捕後,則立即呈報停職,並回溯追還已發薪津。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當然悽慘,更不堪的是跟所有政治思想犯的遭遇一樣,家人備受歧視與煎熬,比如五○年代涉入「讀書會」而遭判刑的國小老師葉石濤(台灣文學泰斗),他的兒子因受到師生霸凌而精神失調就是顯例。

另外,在極權統治下,涉案教員的學校主管及其介紹人、保證人都會遭到牽連,蔣介石曾在一九五○年以〈酉魚聯芬字第三九○二六四號代電〉下令,「叛亂犯經判決罪刑之被告,應轉飭將其介紹人、保證人及單位主管人詳為查明,在檢肅匪諜舉辦聯保連坐辦法未正式公布施行前,應查照有關行政法令分別議處。」,他所謂的叛亂犯包括涉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懲治叛亂條例》罪名者。

台灣省政府根據蔣介石的命令,還訂有〈規定學校人員如屬叛亂之保證人、介紹人或單位主管人議處程序〉(檔案管理局,檔號:AA09530000Q=0039=400.21=001=0001=005=0001),規定:「介紹人、保證人或單位主管人,如屬國民學校校長、教職員或縣市立中等學校教職員者,由該管縣市政府逕行議處」、「介紹人、保證人或單位主管人,如屬縣市立中等學校校長者,由該管縣市政府擬具處分意見填列獎懲案件請示單,報由教育廳轉報台灣省政府核定」。規定極為詳細。

在李水井等叛亂案時,蔣介石再度手諭指示,「案列各被告現職中小學教員暨在校學生有三十餘名之多,應將本案事實酌抄報行政院轉教育部,對該被告等所屬之學校負責人應認真考核其思想行動,並通令各校當局就本校環境條陳如何加強校內防諜工作之意見,擇其切實可行者即由告該校之主管機關協助其實施。」(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3=1111=17=058=0002),自此各級學校布滿了「保防細胞」,加上聯保連坐及檢舉獎勵辦法,思想箝制達到極致,人人自危,遂把校園搞得風聲鶴唳。

四、結語

二戰後,國民政府蔣家王朝政權竊佔台灣的首要任務,就是明言要「中國化」台灣,他們把戰前的台灣人扣上「皇民化」、「奴隸化」的污名,然後強制性、排山倒海地對台灣人實施愚民教育,也就是藉「反奴隸化」之名透過黨國教育「再奴化」台灣人;以編造、竄改歷史的手段,抹煞台灣人的歷史記憶企圖「同化」台灣人,且絕對操控教育體系進行全面性洗腦,以遂其「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政治目的。

蔣家王朝成立「中等國民學校教材編輯委員會」重新編寫教材,其訂定的教育方針,是全面矯正日治時代的教育政策,實施所謂的「中華民國教育政策」:(一)台灣受日本人統治毒化甚深,必須以三民主義為最高指導原則,闡發三民主義;(二)台灣被日本統治達五十一年,情形比較特殊,必須培養中華民族文化。同時,為了廓清「毒化思想」,蔣家王朝從中國調來一大堆教員,並在一九四六年九月十四日下令,中學校禁止使用日本語,徹底實施「國語政策」。其中所謂「闡發三民主義」、「中華民族文化」的教育原則,一直到台灣解除戒嚴、開始民主化以後才慢慢鬆綁。

二二八事變之後,「在國家權力的庇護下,北京話被制定為國語,中國文化則被奉為至高無上的精神標準。相對地,台灣在地語言和文化以及日本語則被貶為低俗、下流,而且得不到應有的使用權。」(引自陳培豐著《「同化」の同床異夢》),另外,因為不少台灣籍教員涉入事變,思想教育管控自此趨於嚴厲,及至中國國民黨政權從中國敗逃,全台都陷入極權統治下的白色恐怖陰霾,肩負思想改造重任的教員遂成為遭整肅的前緣。

本文舉例的個案籍貫台灣籍、外省籍參半,雖然其中好幾位有左翼背景,但基本上也兼具開放思想,他們在授課上的共同點是:(一)對於部頒的黨國洗腦式課程內容感覺不足,授課時多數會增加補充教材;(二)他們樂於和學生分享從媒體獲得的時事新知。然而,這兩點卻都是蔣家王朝所高度忌諱的,尤其是透露了極權統治者不想讓人民知道太多的事實真相,完全違背愚民教育原則。

在當年軍事專制統治下,又是繼二二八事變、清鄉之後,蔣家王朝鋪天蓋地展開紅色恐怖、白色恐怖的肅殺氛圍中,猶然有那麼多教員甘冒大不韙,充分顯示知識份子對於黨國「再殖民」洗腦教育的不滿(〈高雄女中陳永生案〉中,拒絕在學校舉行的「反共抗俄宣誓大會」上集體宣誓,是特別突出的案例),從這一點來看,不僅從日治後期萌芽的追求自由民主意志已經逐漸復甦,且在後來二、三十年形成一股沛然不可禦的反黨國力量,其歷程是充滿了血淚,著實令人十分喟嘆。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