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不能做的事!】你晚上不能出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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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戒嚴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全國各地都有24小時營業的便利商店、娛樂場所,大家不管何時都能出門;但曾有段很長的時間,基隆、高雄兩市要實施宵禁,港口也因實施宵禁而無法在最佳時刻出入港。

國民黨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而節節敗退。到了1949年5月,共軍已突破長江,攻陷南京、上海、杭州,東南沿海的國軍陸續撤往台灣。原本不在戒嚴範圍內的台灣,則由台灣省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誠宣布,自1949年5月20日起戒嚴。

這份「台灣省戒嚴令」明訂,擁有港口的基隆市、高雄市,每日1時至5時為宵禁時間,全面斷絕交通;其他城市則暫不宵禁。

而這樣的宵禁規定,也擴及至各漁港。例如嘉義的東石港、布袋港,曾規定每日23時半至4時半為禁止出入港的宵禁時間。因這嚴重影響到漁民的撈捕作業,在嘉義縣漁會的爭取下,軍方一度放寬漁船可在宵禁期間出港,但不得入港。

特別在烏魚汛期,漁船有夜間出海的需求。因南部各漁會的極力爭取,軍方同意自1952年12月至翌年3月,漁船可以自由進出港;但4月起又恢復宵禁管制。這種何時能鬆綁宵禁、何時恢復的爭論,總是會在各漁港一再上演,年復一年。

至於全台各地,每年到了歲末年冬時,均會同步實施「冬防」,擴大宵禁的範圍與期間。

例如在1950年代,冬防期間為12月至翌年2月。高雄市商店最晚僅能營業至23時,港區的宵禁則提早至22時實施。包括台北市在內的其他未實施宵禁城市,商店也僅能營業至23時半,並於1時至5時實施宵禁;有特殊需求的職業,例如報社用車,則須申請戒嚴通行證。

但若有特殊需求,例如基隆港有美國軍艦停泊,就破例在1951年的聖誕夜當天解禁,於基隆國際俱樂部、基隆市商會供應社舉辦通宵舞會,供市民與美軍共渡聖誕節。

1957年3月,少校軍官劉自然因誤闖陽明山美軍宿舍,遭美軍上士羅伯特・雷諾(Robert G. Reynolds)槍擊身亡,美軍軍事法庭事後判決雷諾無罪。不滿判決結果的劉自然遺孀奧特華於5月24日上午前往美國大使館抗議,聲援民眾在短短數小時內達到數千人,甚至有人闖入大使館,進行破壞、縱火、毆打駐館人員。

台北衛戍司令眼見事態嚴重,在5月24日晚間宣布台北市、陽明山管理局每日0時至5時實施宵禁,公車也提早在21時半收班。26日起,包括台中、雲林、嘉義、台南、宜蘭、花蓮,以及台北縣的板橋、樹林、三重,亦陸續實施宵禁。

歷時9日後,台北衛戍司令宣布自6月3日起解除宵禁。

隨著國民黨政權穩固控制台灣。自1958年起,除了長年實施宵禁的基隆市、高雄市以外,全國其他城市不必在冬防期間執行宵禁。

縱然如此,宵禁還是影響到基隆、高雄市民的生活。省議員也不斷向中央政府請命,要求解除宵禁;甚至還在1963年8月通過決議,要求僅在軍港區域維持宵禁。但均遭國防部反對,國防部強調,宵禁時間已縮減為每日1時至4時,不致造成一般市民之不便。

終於在1964年8月,國防部同意縮小基隆市、高雄市的宵禁範圍,僅在接近港口的區域內實施。

隨著台灣的經濟不斷成長,宵禁對於基隆港、高雄港營運造成很大的阻礙;三大國際海運聯盟因而向政府下達最後通牒,若無法解決商港壅塞的問題,將在1974年起調高前往台灣的附加費用20%。行政院終於因此在1973年11月宣布,解除基隆港、高雄港的宵禁管制。

諷刺的是,當台灣已經不再宵禁後,這居然成為政府反對解嚴的理由。美麗島事件爆發後,國際社會不斷關注台灣已經戒嚴超過30年;例如美國參議員愛德華・甘迺迪(Ted Kennedy)、裴爾(Claiborne Pell)、眾議員索拉茲(Stephen Solarz)、李奇(Jim Leach)曾於1982年5月發表聯合聲明,呼籲台灣解嚴。行政院新聞局就在1982年5月發表聲明回應,台灣實施戒嚴是為了抵抗共產主義,並未妨礙民主及人權,而且台灣也沒實施宵禁,這不是完全的戒嚴。

甚至在解嚴前1年的1986年7月,還有媒體配合製作戒嚴專題,肯定縱使台灣解嚴超過37年,但戒嚴的實際運作還比「戒嚴法」寬鬆,例如宵禁早已取消,其實只算是「不完全戒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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