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極權時代】極權下的海報叛亂與廁所革命 ——廁所革命的叛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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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廁所革命

在抽水馬桶還沒普及的年代,無論是私有或公用的廁所都很簡陋,使用木造形成私密空間,公用廁所如果沒有專人清洗,衛生環境普遍很不理想,而且常常變成公眾在那個私密空間內塗鴉的場所,因為是私密空間,所以塗鴉就毫無顧忌,內容五花八門、無奇不有。

一九八○年代,這類塗鴉還曾被文學界戲稱為「廁所文學」,到了二○一九年,國立台灣文學館更布展了一次「廁所文學展」,宣告「廁所,雖非大雅之堂,卻是每日必訪,以致愛恨情仇特別多」;不涉政治當然無妨,但是,在蔣家王朝極權統治時代,卻專挑廁所內的政治文字炮製叛亂案件,受難案例罄竹難書,本章節鑑於極權政權窮凶惡極肅殺的作法,故以「廁所革命」為題,並依第壹章的分類,將軍隊中、民間的分開試舉代表性案例。

一、軍隊中的案例

(一)謝東榮廁所叛亂案,又涉入泰源叛獄

一九六六年二月間,陸軍裝甲兵第一師田中埔尾營區的廁所,被發現一塊牆壁木板上有「反動文字」,是用原子筆書寫「軍隊是人民公社,所以大家要忍耐」等字,師部遂進行全面大清查,篩檢平時言行有異的可疑官士兵,認為經常發表不滿言論的砲兵第一營二連下士砲手謝東榮(嘉義市籍,一九四三年生)嫌疑最大,於是,於同年四月四日將他逮捕,由該師反情報隊進行初步偵訊。

謝東榮在刑求下始終矢口否認是他寫的,但是,反情報隊傳喚多名他的同袍(許希寬、陳義農等人)確認他不滿現實,平時對部隊有甚多怨言,因而逼迫他承認並交代書寫反動文字的過程,數日後,陸軍裝甲兵第一師就將他及寫有「反動文字」的木板證物,移送陸軍第一軍團司令部偵辦。

第一軍團司令部首先把木板證物及謝東榮筆跡,送請國防部反情報總隊鑑定,結果認定:「反動文字筆跡與謝東榮現有筆跡資料相符」。第一軍團司令部另外也送請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進行鑑定,結果同樣認定:「字跡與謝東榮筆跡相似」。

軍團司令部軍事檢察官江顯榮根據這兩項鑑定,以及他在裝甲兵第一師反情報隊的偵訊筆錄,將他提起公訴;他在該軍團組織的普通審判庭反駁筆錄非出於自由意志,而定筆跡「相符」、「相似」用語不盡一致,無法證實是他寫的,可是,審判庭認定他「空言翻異」不予採信。他聲請覆判時再度強調,初供是出自刑求,而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亦未再予調查,仍然未被採信。

由劉意生(審判長)、宋書成、潘文候所組成的審判庭,判決時訓斥他「按『人民公社』係共匪之奴役營,為人人所共知,被告竟於公用厠所木板上書寫『軍隊是人民公社所以大家要忍耐』等字樣,顯已構成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但「用原子筆在厠所書寫小楷反動文字所生之損害或危險尚非顯著重大」,因此,「從輕科刑」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謝東榮先被監禁在軍人監獄,後來關押到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一九七○年涉入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等人的〈台灣獨立武裝叛獄案〉,他的父親及辯護律師都曾向蔣經國(時任行政院副院長)陳情,陳述謝東榮是受到蠱惑誤導,但最後仍被以《懲治叛亂條例》二條一判處死刑,在同年五月三十日槍決。

附帶一提,謝東榮當時由其父聘請的律師張火源,在軍法覆判局的簽呈上,是被標誌為「分歧分子」(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51=278.11=420=001=041=0002)。

(二)裝甲兵第二師連續出現反動文字

一九六四年一月,裝甲兵副司令官趙志華少將到新竹湖口裝甲基地,進行例行性裝備檢查時,號召裝甲兵部隊跟隨他向蔣介石時師兵諫。此一事件在裝甲兵部隊挑動了不少漣漪與情緒。

在湖口基地駐紮的裝甲兵第二師,就先後有兩位士官利用如廁時機塗鴉藉以發洩情緒,結果都遭到判刑,他們是: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二指部本部連上士譯電士王誠,及第二師司令部戰車七五○營第一連上士車長藍蔭添。

趙志華事件發生不久,在駐湖口基地戰車七五○營廁所內的牆壁上,被發現有人以鋼筆書寫:「陳誠的口號窮兵富將,擁護趙將軍,打倒陳誠,完成革命,反共復國」等文字(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判決書,〈五四〉審字第○○六號),王誠(外省籍,時年三十九歲)被逮捕後否認是他寫的,但國防部反情報總隊鑑定認為與王誠的筆跡「相似」。

王誠聲請覆審時指出,反情報總隊認定的「相似」,不可以模稜兩可入人於罪,而第二師司令部政四科對他嚴刑逼供勒令寫成自白書、悔過書,自承趙志華對官兵發表謬論時曾予鼓掌,可是,王誠也辯稱鼓掌的不只他一人,不能以鼓掌就判定他附和。

第二師司令部軍法處不採信他的辯解,依〈懲治叛亂條例〉及〈軍事審判法〉,扣上「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係指他侮辱陳誠)」等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五四〉審字○○七號),結果,這項判決卻違背了審判程序的法令。

因為依照規定,現役軍人如犯〈懲治叛亂條例〉的罪,所組織的合議審判庭應以軍事審判官及軍官充任,但該司令部軍法處初審時,竟均以軍事審判官充任,所以,軍法覆判局主任軍事檢察官提起非常審判(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54=1571=031=0001=virtual001=0009),國防部評議會也予以糾正,不過,這項糾正沒有影響判決,陸軍總司令部仍然駁回了王誠的覆審聲請而定讞。

隔了將近一年,同樣在湖口基地的藍蔭添(外省籍,時年三十八歲),選擇第四營區本部122營第二連廁所內第三隔木板上,以鋼筆書寫「一時差想起種是變更,裝甲兵周副司令是忠心愛國家」、「忠心愛國副令師」等,文辭有點不通卻明顯支持趙志華少將的文字。

藍蔭添寫的是「周副司令」,不過,國防部反情報總隊在鑑定時說,他誤「趙」為「周」,這兩字的廣東方言發音相近,在趙志華事件發生不久更使人「望字知義」,仍構成「以文字有利於叛徒知宣傳罪」,陸軍裝甲兵第二師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判決時,「念及被告未受過教育、思想單純,且服役軍旅已達二十餘年」,因此,「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_0051_1571_0821671083)。

(三)少校在廁所塗鴉的烏龍案

齊耀中(外省籍,一九二一年生),曾在花蓮第六軍官戰鬥團擔任第五中隊分隊長,後來該戰鬥團解編,被調任南投團管區幹部隊少校組長。他的案子是在追究戰鬥團解編前的事,結果也發生類似前述王誠案例的程序問題。

他被指控在戰鬥團期間,曾於一九五五年元月二十七日發現該團北埔營房二十三號廁所內,書有「中央發薪不公,校級要拿非主管加給,尉官就該死,不如去找毛澤東」等字樣,他立即面告大隊指導員,但相隔三十分鐘後,該標語竟為人擦掉。到了二月十七日,該團情報官丁宣賢發現原廁所又被寫了「共產黨是英雄」的字樣。

該戰鬥團當時立即將廁所木板鋸下,經調查局鑑定竟然是出自齊耀中手筆。保防幹事劉水道研判,齊耀中在第六軍官戰鬥團時曾被記小過一次、大過二次,因此,認為齊耀中書寫的動機是意圖邀功償過,便將他上銬逮捕。

案子轉到台中師管區司令部後,發現保防幹事劉水道是以偽製齊耀中筆錄來誘使證人放膽作證,然後將兩份筆錄裝釘於案卷內,並沒有顯著標識或註明,輾轉接辦者均未能辨別真偽,等移送軍法審理交由本部上尉軍法官宋介中偵辦時,未能詳查而根據該偽製筆錄,即以所犯法條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罪嫌重大,為預防畏罪逃亡、自殺及串證,依法簽准將齊耀中拘押訊辦。

但是,根據「防諜情報及間(匪)諜案件處理一般規定」:「間(匪)諜案件之處理由處理中心報請國防部核示」,台中管區司令部事先卻未報請國防部核示而逕行交由軍法審理,一九五六年由台中師管區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台中師管區司令部〈四五〉曙暄審字第○六九號判決書)。

在此之前,齊耀中已被非法拘訊了四十九天,陸軍總部知情後,指示「事證不足不得擅行羈押,但該戰鬥團接獲指示後仍繼續羈押了十餘日才予以釋放,齊耀中不服遭保防人員逮捕羈押,向國防部總政治部聲請釋示保防人員逮捕人犯的權限,此案也驚動了國家安全局,特別發文表示關切。

雖然花蓮第六軍官戰鬥團已經解編,但國防部在覆判時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中師管區司令部更為審理;該司令部將齊耀中指紋與該偽製筆錄上的指紋,再度送請調查局鑑定證明不符,才因犯罪證據不足,於一九五七年判決齊耀中無罪(台中師管區司令部〈四六〉佇伐字第○一八號判決書)。

(四)同樣「打倒蔣介石」,刑期卻不同

黃少君(外省籍,一九二四年生),案發時是陸軍空降步兵教導團勤務連中士軍械,他被控曾以「高天」「指文毛」、「馬光中」等化名,寫明信片投寄總政治部、該團政治處,內容全是稱頌中國大陸人民生活繁榮安樂,軍人如何有前途,而共軍又如何強大,應如何倒蔣、解放臺灣等語,每封信的最後都會寫上這樣的口號:「毛澤東萬歲,中華人民共和國萬歲」、「打倒蔣匪、殺蔣匪」。

那些信是分別於一九五七年及一九五八年投寄的,不過,政戰單位始終查不出結果;到了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他開始改變訴求方式,在駐地的屏東大武營營區廁所塗鴉,陸續以鉛筆書寫:「打倒蔣介石」、「勤務連匪諜最多,打倒蔣匪、解放台灣、好還鄉」等字句,此時他才露餡而被鎖定。

他在一九六三年三月四日被羈押。空降步兵教導團及陸軍空降司令部先後對他進行密訊,經過長達半年的監禁刑求,他承認那些信及塗鴉都是他寫的,理由是:「跳傘受到腦震盪以致神經失常,又常想家,所以亂寫....」等等;但他堅決否認是匪諜,也沒有他人指使,另外,反情報隊的偵訊筆錄上說他塗鴉三次,他則承認只有兩次。

一九六三年十月,由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普通審判庭,以《懲治叛亂條例》「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五十三年度審字第○八五號判決書)。一九七二年三月三日刑滿,三天後卻又被裁定移送綠島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440000C=0063=1537.07=1=0001=virtual003=0013)。

比黃少君早一年書寫「打倒蔣介石」的蔡文錠(嘉義籍,一九三四年生),卻較黃少君判處的刑期少一年,推測其原因是他沒有寫「毛澤東萬歲」吧。

蔡文錠是充員兵,案發時為陸軍第十軍第四九師補充第四九團三營十連二等兵,判決書說他因不習慣軍營生活,情緒苦悶,一九五五年六月先後用鋼筆在營房廁所板壁書寫「我們同志一天五毛,大家努力努力打倒中華民國蔣介石」,及「推翻蔣介石無用之輩,擁護人民政府安樂無疆」等反動文字。

第四九師師部發覺後,證實是蔡文錠所為,一九五五年七月四日即予扣押偵訊,再層解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由國防部授權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辦,整個羈押刑訊時間長達九個月,最後認定他「詆毀政府、稱道匪幫,為匪張目」。

一九五六年七月九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亂之宣傳」連續犯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四五〉審特字第二六號判決書)。一九六三年七月三日刑期結束,因覓保對保延宕直到七月二十日才開釋。

(五)詛咒蔣介石,刑期差異大

跟前面兩例一樣,這裡兩個案例矛頭也是針對蔣介石,其中一案同樣判處八年,另一案則只判八個月;後者開始是往匪諜組織的方向偵辦,最後是用「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結案。

這個八個月的案例案主林炯明(嘉義籍,一九三八年生),嘉義工業職業學校初中部土木科畢業,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從永泰艦退役後,由他養母支助在嘉義市經營香(燭)店,是第八十七梯次後備軍人。一九六五年九月十六日,受徵召在海軍兩棲訓練司令部後備軍人訓練大隊複訓一個月,充槍帆一等兵。

到左營營區報到受訓後的第四天(九月十九日),他無聊地在營區廁所門板上以紅色原子筆書寫「打倒國民黨,打蔣總統死」等文字,海軍兩棲訓練司令部蒐集證據,以及受訓後備軍人的筆跡,送由國防部反情報總隊鑑定,認定是林烱明所寫而予以逮捕。

他歷經海軍兩棲訓練司令部、艦隊指揮部、海軍第一軍區司令部等的輪番刑訊,因為他被逼供認曾收聽共匪廣播,以及另外還曾在嘉義市東市場廁所寫過兩次的「打倒國民黨」,於是,刑訊轉向匪諜組織偵辦,並引導他編造了到澎湖出遊時認識不知來歷的黃一雄,受黃脅迫刺探軍情,刑訊筆錄上描述得繪聲繪影。

案子送到軍法處擴大扣訊,不過,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第四處認為他供稱的匪諜黃一雄情節疑問甚多,懷疑虛構,發回海軍總司令部成立「清醒專案」重新查辦,海軍總司令部經過嚴密追訊及綜合研證後,認為匪諜一事是虛構,確定他動機是因受到養母長期鄙視,經營香店又時遭詛咒,此次奉召複訓使香店生意受到影響而再被後母阻難,才在廁所書寫發洩情緒(海軍總司令部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密件,檔案管理局檔號:A305000000C=0054=1352A=3815=0005=virtual001=0014)。

一九六六年一月六日,海軍總司令部簡易審判庭審判官莊孝襄,只就書寫反動文字部分,依陸海空軍刑法「以文書公然侮辱上官」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屆滿,林炯明寫下悔過書及願協助緝捕匪諜的保證書,才獲得開釋。

另一案的案主張金霖(外省籍,一九三九年生),案發時是空軍第二七五九部隊上士一級機械士官,判決書上說他因請求調差不遂,疾病交作內心苦悶,致對現實不滿。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廿二日,張金霖跑到二七三七部隊營區,在廁所甘蔗板牆壁上及黃色木條上,以藍色原子筆書寫「蔣介石老而不死是為賊」及「蔣家天下獨裁專政能擅改憲法」等文字。

國防部反情報總隊鑑定筆跡後,追查出是張金霖所寫,一九六六年一月六日將他逮捕,原本也是朝匪偽組織偵辦,但是,空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定沒有參加匪黨組織或受匪唆使利用情事,空軍總司令部審判庭最後以《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空軍總司令部五十五年度吉鋼判字第十五號判決書),他於一九七四年一月五日刑滿開釋。

(六)陸軍總司令部廁所也遭塗鴉,判七年

此例是對「廁所革命」作了最清楚定義的案例,此案判決書上說:「該廁所為本部官兵大便之處,被告就大眾得出入之處所書寫該反動文字,揆其用意志在將該文意公告於眾,自屬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陸軍總司令部政治部是在一九五四年一月發現該部第四十五號廁所中,被人用鋼筆在廁所門板上書寫如下反動文字:「我們士兵的幫(綁)腿只有等人民解放軍來解放了」、「他媽的,他們穿美式大衣,我們布大衣還要四個人共一件。他們吃火鍋,我們住漏屋。他媽的,什麼國民革命軍,這樣還不垮台,真有鬼呢。」

這對陸總而言是天大地大的事,顯示該總司令部的思想保防措施出現大漏洞,該部的政治部繃緊神經展開調查,由於該廁所靠近總司令部第一署,因此,蒐集第一署官兵十一人的筆跡送交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鑑定,結果與高立福(外省籍,一九三四年生)筆跡「近似」。

高立福是陸軍總司令部勤務第二連上士,當時被派支援陸總部第一署任務,陸總部政治部初步調查後,一九五四年二月六日將高立福羈押,他在刑訊期間寫下悔過書、自白書自承是他所為。同年五月,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很快就審判結案,以《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00225000=125=134=0001)。一九六一年二月七日才刑期結束開釋。

二、民間的案例

(一)香港僑生單既惠

一九五四年的一月上旬,「台灣省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現在的國立台北科技大學)的廁所石膏牆上,總共有五、六處,被人用鉛筆書寫或用鑰匙刻寫了:「反蔣抗美」、「消滅蔣匪幫」、「打倒帝國主義」、「毛主席萬歲」等等文字。

另外,駐在該校的八○八二部隊專用廁所門板上,也被橫向刻寫了「八○八二鴇母軍」,還用長方形線條框起來,以及兩首匪歌歌詞。軍方和校方分頭密查,終於由校方教官從素行紀錄找到香港僑生單既惠嫌疑最重,將他移送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偵辦。

刑警總隊比對筆跡確認是單既惠所為,案子移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他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的審訊中辯稱,他是因經常受其他港澳籍僑生的欺凌,誣指他有竊盜行為,學校當局竟偏聽他們的話,對他多所責難並要求他自動退學,他氣憤之下才寫「反動文字」,目的是企圖嫁禍給欺負他的僑生。他還強調,他們全家從匪區遷往香港後,中共曾想誘騙他返回匪區升學,但他堅定反共意志才選擇來台灣,因此,他絕沒有要有利於叛徒的意思。

軍法處未採信他的辯解,認定他「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一九五四年十月二十日判決有期徒刑十五年,聲請覆審遭駁回,同年十二月裁定維持原判一審定讞。判決文報呈到總統府,蔣介石除准予備查之外,還批示:「今後僑生入台求學考試,思想問題應嚴密考核,希由貴部(筆者註:國防部)通知僑委會、教育部注意辦理。」(總統府代電台統〈二〉適字第○二○七號)

僑委會接到國防部函文後立即喊冤,回文透露了一個內幕:「港澳考取學生思想調查,歷年均由國防部保密局、內政部調查局、中國國民黨駐港澳黨部等單位駐港澳人員辦理,本會僅代辦入境手續」。教育部也喊冤,函文給保安司令部:「關於思想考察籍填發出入境許可證,均係由貴部負責辦理」。

單既惠被關足十五年才刑滿開釋,二○○○年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金暨回復名譽申請案,該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於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經第一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單君於廁所書寫反動標語之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確有實據」。

(二)台中師範的廁所標語險釀成匪諜案

一九五一年,省立台中師範(今國立台中教育大學)的廁所內,被發現有人用鉛筆寫了漢字的「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萬歲」、「中國共產黨萬歲」等文字,以及用英法文寫了不知所云的文字,校方通報警察局處理,警察局又通報調查局台中站,於是,一場抓捕匪諜的荒唐大戲於焉展開。

台中調查站獲報後,士氣極度振奮,站主任楊建中立即指派包括曾志高(調查員證件:統仁字第○二○六號)在內的二名調查員,於一九五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沒有拘提文件就會同台中市利民派出所,前往台中師範學校及該校附屬小學拘提所謂的「匪嫌」七名:六名師範學生及附屬小學校教員王大泳(台中籍,二十五歲)。台中警察局事後感覺不妥,才致函調查局要求:「補辦會同拘提人犯三聯單,以防誤會」。

台中站一開始就鎖定在學校特別活躍的學生孫世光(外省籍,一九三一年生),經過二天的刑求,逼迫孫世光承認參加匪偽組織,指稱他跟一九四九年師範學院大捉匪諜時,擔任「中國共產黨青年革命同盟台灣天地宣傳小組」的涂元晞有關,孫世光還被迫寫了好幾次自白書,但是,站主任楊建中在呈給調查局的報告中坦承:「孫犯所供組織名稱及參加手續雖尚嫌空泛,不甚切實」、「孫犯於數次自白書中承認參加匪黨又否認,反覆無常」,儘管如此,楊建中仍以孫世光曾跟匪諜嫌疑者合照及合辦詩社,而主觀認定他「甚為匪諜無疑」。

楊建中還指稱,孫世光合辦的「泥土詩社」是作為從事反動宣傳的掩護,他參加的教會「青年團契」則是反動組織的外圍組織。楊建中據此而傳訊了二十多位「匪黨關係分子」,而且為每一位嫌疑者扣上組織職銜。他向調查局呈遞的多次報告中,都跨大地危言聳聽,對案情繪形繪影。

後來卻又查出廁所文字原來是另一位學生董英吉(南投籍,一九三一年生)所寫,董英吉在嚴刑逼供下「供認參加孫世光之匪組織」,然而,董英吉不久就翻供切結指出:「台中師範學校廁所內之『中華人民民主共和國萬歲』、『中國共產黨萬歲』及英法文鉛筆寫的標語,絕對不是我寫的,如查出或再經鑑別筆跡專家證明是我寫的,我願受政府處以死刑。」隔了一個月,董英吉竟被迫在那份切結書上簽署將此具結作廢。

當台中調查站將此案辦得如火如荼的時候,因為遭傳訊的學生不斷有被刑求逼供的傳聞,調查局三番兩次訓斥:「耐心說服,不准用刑,線索執行必須研判確實,不得濫捕」、「本案人犯全為青年學生,審訊方式以說服爭取為主,嚴禁用刑,並禁誘說,技術上希多加研究」、「線索發展應將所供情形電報核准後方得執行」(檔案管理局,檔號:AA11010000F=0040=FA1.1=00036=0001=virtual001=0040,及檔號:AA11010000F=0040=FA1.1=00036=0001=virtual001=0043),此期間,台中站曾數次到台中師範學院蒐證,而與該校校長發生衝突,調查局不得已只好由台灣省調查處調幹部去台中協辦,最後還在一九五二年一月十一日指示將孫世光、董英吉二名送到調查局偵訊。

被台中站傳訊的學生都在刑訊時被迫寫下「我替共產黨宣傳的事實」自白書,然而,經過偵訊後由校方領回時,還必須填寫「悔過書」、「效忠政府志願書」。孫世光、董英吉在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指稱,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台中站反反覆覆所作的供述與自白書,甚至強迫書寫「參加共產黨的經過」報告書,都是刑求並非事實。保安司令部也質疑調查局所送的自白書及偵訊筆錄都是抄件,尚難徵信。

一九五二年十月十日判決結果,因無法證實廁所文字是董英吉所寫,董英吉無罪開釋,而孫世光則被以其自白書說:「一九四九年上半年讀書時,曾閱讀《蘆笛集》等多種匪黨書籍,又與極具左傾思想在逃之凃元晞親密」為證據,而遭裁定感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四一〉安潔字第三一○一號判決書),一九五三年一月七日交付感化,卻關了四年,於一九五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才開釋。

該案結案時,調查局對台中站有這樣的批示:「希詳為檢討原報告之正確性及在偵訊中有無缺點偏差等項,並應引為教訓,確實改進具報」。另外,孫世光在偵訊中被逼供曾提及二十多人的姓名,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於一九五二年五月十三日由該司令部實際掌權的副司令彭孟緝具名,發文給調查局要求繼續獲案偵辦,但因該案幾近荒唐無稽而不了了之。

(三)十七歲吳敏男被判刑二年

吳敏男(新竹籍,一九四三年生),因遭受刑求身心受創甚深,於一九九四年正值英年時早逝。

依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四八〉警審特字第二十二號判決書指出,吳敏男案發時是學生,為了準備投考高中,一九五八年在台北市建國補習班補習,因有部分學費未繳而遭該補習班訓斥,致與班主任鍾元瑜之妻王珊瑾及負責生活管理的職員發生齟齬,心懷憤恨,乃在該班二樓左側第一間廁所牆壁上,以煙灰頭書寫「毛主席共產黨萬歲」反動文字,冀圖陷害該補習班。

這個用煙灰頭書寫得極為模糊不清的文字,被其他學生發覺,補習班即報由台北市警察局於一九五九年三月十六日將他逮捕偵訊,並經過中央警官學校鑑定字跡後,移送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審理。

吳敏男在警備總部堅不承認有書寫該項文字,他在警察機關(台北市警察局、台灣省警務處)的供詞都是被迫承認的。警方所拍的現場照片,也被發現有異,因為證人指證現場文字中的「黨」字,是簡體的「党」而非繁體的「黨」;至於筆跡部分,根據另外送請憲兵學校的鑑定結果卻是:兩者字形及若干筆畫雖屬近似,但書寫慣性卻有顯然差異,因此,非出於一人的手筆。

但是,警總軍法處竟然說證人的證詞不夠「確切」,筆跡部分已經中央警官學校鑑定無誤,憲兵學校的鑑定只供參考而已;同時經函詢警察機關的回覆也都否認有刑求情事。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最後仍以《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定罪,因為吳敏男被捕時未滿十八歲,所以,「衡情殊堪憫恕」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26438860=167=001=0000232060006)。直到一九六一年三月十六日才刑滿保釋。

(四)平凡樸實的木工拿鉛筆塗鴉,判七年

陳珠猛(台南籍,一九二二年生)是一位平凡樸實的木工,因為台灣遭受中國國民黨政權窮凶惡極的劫收後,稻米之鄉竟經年發生缺糧窘況,雖然實施配售平價米政策,但是,不公平的措施讓他非常不滿,他認為富有人家享有配售,而鄉村貧苦人家暨沿街乞食者反享受不到,是對平民的歧視。

一九五二年年初,他受雇前往台南仁德長興國民學校做木工,因長年累積了對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怨懟,趁工餘之暇在該校廁所內壁上以書寫「禍國殃民」、「罪惡盈滿」兩句,使用的書寫工具是鉛筆,字跡既不明顯,也沒有主詞或指稱是在說誰,但經查獲後竟被扣上「詆毀元首」的罪名。

他在同年七月十五日被羈押,十月底就由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四一〉安潔字第二九九五號判決書)。一九五九年七月十四日刑期結束,十六日開釋。不過,老實重信用的陳珠猛在執刑中的一九五六年,仍委託他母親出賣財產償還他所欠的債務。

三、判十年以上的廁所革命

只因在廁所內塗鴉政治性文字就要送軍法判刑,已經很荒唐了,以上案例最高判到八年之久,如此極權更夠讓人乍舌,可是,甚至還有案例遭判十年以上的重刑,簡直人神共憤,因此,除了前舉判處十五年的香港僑生單既惠案,因為他是少見重判的僑生特例,故將之單獨提出列舉之外,這一節特別把其他判處十年以上的案例,試舉數例看看他們為何被處重刑。

(一)原在陸軍第四軍第二十四師補充營服役的陳貽林(外省籍,一九二九年生),因案被送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受訓,因受不了監禁勞動之苦而潛逃,結果第二天就在台中車站被憲兵拘獲,再送回該總隊第二中隊管訓。

但是,過沒幾天,他卻在該中隊其中一間廁所門上書寫:「像這種的職訓可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反中抗美」、「毛澤東萬歲」等字;接著又在隔璧另一廁所門上書寫:「這就是投向自由嗎」及「反中抗美」等字;當天下午三度在另一間廁所書寫:「毛澤東萬歲」及「像這樣的職訓好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及「反中抗美」等字。

他於一九五五年四月四日被羈押,由於潛逃的緣故不可避免遭受比其他「叛亂犯」更重的嚴刑拷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他兩條罪名,以《懲治叛亂條例》的「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個月;以《陸海空軍刑法》的「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個月(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四四〉審特字第五十六號判決書)。

宣判後先關押在軍人監獄,後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再轉送泰源感訓監獄,直到一九六七年六月三日刑期應該結束,但因考核未達標準,延押到隔年二月二十二日才開釋。

(二)此案非常特殊,原來只是書寫「打倒蔣中正」,卻被追加了知匪不報的罪名,而遭判處少見的二十年徒刑。

案主梅濟民(外省籍,一九二七年生),案發時是為空軍四四一六部隊上等軍械兵,一九五四年五月在部隊廁所內粉牆上,用硬物劃寫「打倒蔣中正」五字,保防軍官偵查後將他逮捕移送空軍司令部政四處刑訊,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及憲兵司令部先後鑑定塗鴉文字與他的筆跡「近似」,政四認定他是「以煽惑群眾動搖軍心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移經軍事檢察官偵查終結,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嫌提起公訴。

梅濟民自始矢口否認是他所寫,並辯稱「我曾充任政治戰士,可能有開罪他人地方,遭受人家陷害的,我更沒有加入匪黨組織」,他曾要求傳喚他的長官作證他不是匪諜,但他的長官在軍法處庭訊時均無法保證。這個部分於一九五六年經空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不過,同一時間,同一部隊中尉軍械官趙星吾涉及收聽共匪廣播、讚揚匪幫的匪諜案,因梅濟民跟趙星吾關係密切,檢察官認定他明知趙星吾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反而與之親密接近,顯然已被吸收,推斷他寫「打倒蔣中正」的文字就是著手參加匪黨顛覆政府工作。

空軍總司令部合議庭審判官劉碧嵩(審判長)、趙樹基、袁祖揚,在判決趙星吾案時,判處趙星吾死刑(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安坑刑場槍決),梅濟民則處有期徒刑七年(空軍總司令部判決書,警靂判字第二○○號);該審判庭於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對梅濟民的兩案重新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空軍總司令部,篠明裁字第二十九號)。

到了一九七一年因公布減刑條例,空軍總司令部裁定將他的知匪不報罪減處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則不適用減刑,合共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於一九七二年一月二十日刑期結束。

(三)郭新生(外省籍,一九二六年生),案發時是陸軍第七軍○七一九部隊工兵群一等兵,因部隊發的毛毯破舊不足禦寒,多次反映無效,心生不滿多時;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三日在龍泉營房,聽指導官李樹楠講述新聞報導時,所引金門前線匪軍以搖惑我軍心的喊話,他認為具有為有利於叛徒宣傳的意思,心中更加不滿。

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他就跑到駐地附近的屏東縣內埔鄉老埤國民學校,在廁所木板上以鋼筆書寫「中國國民黨出賣中國已十年來當美帝奴役所」等字。經過第○七一九部隊及台灣保安司令部保安處鑑定筆跡後,十二月十日將他逮捕,他也在保安處刑訊中供認不諱。

一九五五年四月十二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只由一名審判官王名祠開庭宣判,以《懲治叛亂條例》的「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台灣保安司令部〈四四〉審特字第三十五號判決書)。一九六五年三月十五日刑滿開釋。

(四)一九五四年八月至十二月間,台南市政府及稅捐稽徵處的廁所牆上,被人用磚石書寫:「趕走米國人,人民則有好生活,打倒奸官打倒米國人」、「打倒奸官,打倒米利堅」、「打倒米利堅,趕走米國人,人民要滅奸,人民要幸福」、「大中國萬歲,周恩來萬歲」等文字,一直查不到是誰寫的。

本案案主鄭昭雄(台南籍,一九三五年生),以小販營生,是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捕,當時他正在張貼手寫海報,警方在他身上搜得未貼標語海報六張、漿糊一瓶,並在他家中搜出寫好的標語及未寫的紅紙一束。

鄭昭雄在偵訊時供稱,曾先後在台南市西門及康樂兩市場廁所及孔子廟、忠烈祠、赤崁樓等處,張貼了大小數十張;經過刑求後,上述的廁所文字也跟著破案。他在筆錄上承認是因生活困苦不滿現實,更痛恨美國人享受優裕,至於為什麼會寫「周恩來萬歲」,是因他贊同周恩來反對美國的作法。

他被押解到台灣保安司令部保安處看守所羈押時,於一九五五年二月十一日凌晨,藉故如廁而越牆逃逸,到了台北車站準備搭車即被省警務處刑警總隊追回。他辯稱因神經衰弱才隨意亂寫,並提出一九五四年四、五月間台南市養和精神醫院診斷及治療證明,但刑警總隊將他送往台灣大學附屬醫院神經病科診斷,主治醫師診斷他除精神稍有緊張狀態外,身體及神經各部均甚正常。

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後,他仍以神經衰弱辯護,軍事審判官在庭訊時認為他答辯言詞有序,顯然神經衰弱已經治療,犯罪時未能證明有心神喪失或精神秏弱情形;一九五五年四月二十日,軍法合議庭審判官周咸慶(審判長)、邢炎初、殷敬文,以《懲治叛亂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另依《刑法》的「依法拘禁之人逃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個月(台灣保安司令部〈四四〉審特字第三十四號判決書)。

他在關押期間病情加劇,於一九五六年六月一日保外就醫,卻在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二日不知何故竟遭火車輾斃。

(四)丁明生(外省籍,一九二八年生)是陸軍第二十六師搜索連上等兵,一九五九年七月八日因涉嫌盜賣軍品,被押在第二十六師司令部看守所候訊,卻於隔年二月九日趁看守所集體做工時,當眾高呼「毛澤東萬歲」的口號,即遭單獨監禁並受到刑求。

刑訊中,他的供詞反覆,既辯稱因含冤莫申,又辯稱不滿政府及厭倦軍營生活,企圖構成政治犯後脫離部隊。結果,卻被查出他於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六日就曾在廁所塗鴉反動文字。

第一次是在看守所與兵工連合用的廁所右起第二個便坑木門板上,書寫「毛澤東萬歲,觧放台灣」,在押人犯蕭興萃、王世燦、蘇再生等清掃時發現即予擦除;第二次又在該廁所左起第一個便坑木門板上,再寫「觧放台灣同胞,人民政府萬歲」等文字。

陸軍第廿六師司部簡易審判庭審判官于潤豐,在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懲治叛亂條例》的「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名,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四九〉廉明判字第二十三號判決書)。一九六九年七月七日刑滿開釋。

參、結語

蔣家王朝從一九五○年政權風雨飄渺的年代,到一九七○年黨政軍特全面掌控使政權趨於穩固的期間,所實施的專制極權統治幾近驚弓之鳥般歇斯底里,對所有軍民都不信任,稍有風吹草動就大張旗鼓進行整肅,小至對極權政權吐露怨言都會遭到軍法伺候。

在那段極度高壓濫捕亂抓形塑的恐怖氛圍下,最常出現避免公然現身而能一吐怨氣的形式,就是在人們不易察覺處塗鴉或張貼抗議紙條來宣洩,或躲到更私密的廁所內塗寫反極權文字,如果連這種行為都能被嚴刑拷打成匪諜或叛亂,那麼,這樣的極權政權就不只是恐怖,而是十分邪惡。

觀察本文所列舉的案例,無論是軍中的或民間的,在戡亂時期的《懲治叛亂條例》、《檢肅匪諜條例》的桎梏下,「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都是重罪,更別說被扣上「著手實行」的罪加一等了。諸多案例也普遍有刑求或疲勞審訊的情形,黨國特務或軍中的保防單位個個神經緊繃、血脈噴張地刑訊,幾無絲毫人權可言。

「台中師範的廁所標語險釀成匪諜案」的案例,最具體突顯基層辦案人員的心態,憑著一點蛛絲馬跡就見獵心喜地要刑成大案,如非在該案之前有調查局高雄市調查站偵辦類似案件捅出大烏龍,恐怕該案已經被辦成匪諜大案了。

高雄市調查站因獲報國校教員及學生涉有共諜嫌疑,即輕率地展開大肆抓捕一堆老師和學生,進行毫無人性殘酷的刑求取供,移送台灣保安司令部後才發現根本是大烏龍,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最後還對辦案人員加以懲處。因此,當台中調查站多次遭受警示不得刑求或濫捕學生而不知收斂時,調查局對台中站主任楊建中發出的十萬火急電文中,曾提到「未免案情發生錯誤起見,擬請派員前往實地了解,以免蹈高雄站辦理周學泉案之覆轍」(檔案管理局,檔號:AA11010000F=0040=FA1.1=00036=0001=virtual001=0021)。

極權下的海報叛亂與廁所革命所呈現的時代現象,是蔣家王朝對軍民存有高度的忠誠疑慮,而軍民對蔣家王朝的專制獨裁統治,也同樣存有高度不滿與沒有信任,相激相盪之下,距離民主、自由、人權之路走來就特別顛簸坎坷。

延伸閱讀:塗鴉、海報、傳單的叛亂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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