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歷史】蔣經國政權整肅台獨案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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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家王朝中國國民黨政權繼白色、紅色恐怖之後,從一九五○年代後半期因為雷震與台籍人士著手籌組反對黨,黨外民主人士趨於活躍,面對高漲的台灣意識蔣家王朝竟開始將台獨汙衊為「三合一敵人」,全面動用軍警特進行擴大整肅,於是,一堆台獨案便成為當時政治案件的大宗,極權濫捕亂判的行動如火如荼展開,搞得風聲鶴唳,一直持續到解除戒嚴。

在紅色恐怖雷厲風行時,蔣家王朝像邊蜘蛛網一樣到處「牽絲」,固然有很多避難台灣的外省人罹難,也羅織了更多無辜台灣人受害。一九六○年代以後對於台獨案,多數以單獨案件處理,如一九五八年的許昭榮、張幹男案,一九六一年的廖啟川台獨案,一九六二年的陳智雄案等等眾多案子;只有少數個案會有「牽絲」搞成一件大案的情形,如一九六一年的蘇東啟牽涉五十餘人台獨案,以及發生在一九六○發生在高雄的俞姬填、葉呈祥等二十一人台獨案等等;另外,「牽絲」分成數案的比較少見,如涉及施明正、施明雄、施明德三兄弟,以及楊金海、顏明聖、高忠堅、高浩遠等的台獨案,意外地絲絲相扣分成四案遭到繫獄,成為台獨案中的特例。

這個特例之間的牽扯,先摘要概述如下。

一九六二年,施明正和施明雄因〈亞細亞同盟案〉一齊被捕,施明正在偵訊時提到顏明聖跟他談及搞組織之事,顏明聖因而被捕感訓三年。顏明聖有三次入獄紀錄,第二次是一九七三年因涉及貪汙案判刑五個月,一九七六年第三次被捕是跟楊金海涉及台獨案,判刑十二年;但顏明聖、楊金海在偵訊口供中,提到由美返台的高忠堅牧師攜回台獨刊物,高忠堅隨後也遭逮捕,判刑十五年。〈美麗島事件〉大逮捕後,施明德坐監期間,有一位婦女寄日常用品援助,施明雄去探監時被交代回信道謝,卻發現該寄用品的信竟牽扯到旅美台獨分子高浩遠,一九八○年高浩遠返台時被捕,遭判刑十三年。

一、施明正、施明雄參加台獨組織案

一九六一年有三個台獨組織:〈興台會〉、〈亞細亞同盟〉、〈自治互助會〉,商討合併改名為〈台灣獨立聯盟〉,計畫由施明德(砲兵少尉觀測官)、蔡財源(陸軍官校學生)兩位領導。到了一九六二年,有一個成員向警備總部自首,三個組織先後曝光,〈興台會〉成員最早遭逮捕;施明正、施明雄兩人是涉及〈亞細亞同盟〉案。

〈亞細亞同盟〉是由施明德、蔡財源、張茂雄、陳春榮等人所籌組,施明德是施明正、施明雄兩人的四弟,他們的家是在高雄火車站斜對面開明春旅社,施、蔡、張、陳等人經常在旅社聚會談論時局,因為理念相同,而對個人出路作了規劃、立下宏願,他們決定投筆從戎,除了保衛台灣之外,進而還計畫「以台灣為根據地,征服大陸,聯合亞洲國家,成立亞洲聯盟」。

施明正在兄弟中排行老大,平時主持旅館店務,寄情詩酒,愛好繪畫,無政治興趣,對於施明德等人的聚會缺乏參與興趣。後來因施明德考取砲兵學校,若干同學友好在明春旅社二樓設宴餞行,施明正以長兄兼家長身份偕同二弟施明雄參加共酌。前一年,施明雄也已考取國防醫學院。

組織曝光後,〈興台會〉陳三興等人於一九六二年五月八日遭羈押;接著,施明德、蔡財源等人也在同年六月七日遭到逮捕,同案被捕的黃憶源(南投人,裝甲中尉觀測官)遭刑求逼供說出施明正、施明雄兩人有參加會議,因此,施明正、施明雄兩人則遲了一個多月的七月十六、十七日先後被捕,卻未被列入〈亞細亞同盟案〉同案處理。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聶開國、審判官張翊支和趙華通)根據〈興台會〉、〈亞細亞同盟〉與會者的證詞,咬定施明正、施明雄兩人也在場與會,有參加「叛亂團體」的事實,兩人毫無例外地受到特務嚴刑逼供,施明正不懼脅迫在自白書中大膽指控「嘗盡了人世間最嚴酷的刑罰」,以及兩人供稱雖曾在會議短暫出現,但絕未參加組織,但都未被採信,仍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五年,各褫奪公權五年;他們聲請覆判,國防部覆判庭(審判長王源崑、審判官廖鶴群和潘儀)也予駁回。

同案卻有一位跟他們兩人無關的廖南雄,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竟莫名其妙將他列入同案判刑二年。

判決書上指稱,「廖南雄于四十六年因參加『波浪文藝社』,與另案確定叛亂犯陳三興結識,四十八年冬,陳三興將其陰謀台灣獨立之事相告,並謂:必要時須從陸軍軍官學校劫取武器,攻佔高雄市壽山後,再攻取高雄市區及槍奪各學校軍訓武器云云,該廖南雄迄獲案時止。未告密檢舉,經高雄市警察局查獲,扣送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廖南雄對另案確定叛亂犯陳三興于四十八年冬將其謀求台灣獨立之事相告,並謂必要時須從陸軍軍官學校劫取武器,攻佔高雄市壽山後,再攻取高雄市區及搶奪各學校軍訓武器等語」。

又稱,「被告自己明知其為匪諜竟不向政府告密檢舉,應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論究,第念被告年幼無知,因交友不慎,致干刑章。衝情尚堪憫恕,爰予從輕論科」。

既然廖南雄是明知陳三興「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理應跟陳三興〈興台會案〉同案處理(該案十一人判刑,其中,宋景松死刑,陳三興無期徒刑),卻牛頭不對馬嘴的兜到此案,究竟是警備總部因循偷懶,反正一向慣於羅織、編造罪行,還是廖南雄被捕太晚,〈興台會案〉已經在一九六年八月二日起訴進入審訊程序而便宜行事,不得而知,卻成了僅見怪例。

此案後續值得一提的是施明正。他出生於一九三五年,是一位才華橫溢的藝術家,他的詩、畫、小說都非常具有功力,涉案之前原已獲得美國國務院的邀請,準備前往紐約開畫展,卻因涉入這樁冤案而喪失了機會,後來改由席德進取代。

他在判刑後的監禁期間,從未走出牢房作過一天的外役,長期遭到單獨囚禁的痛苦待遇。監禁在台東泰源監獄時,他完成了第一篇小說《大衣與淚》。

施家兄弟的父親施闊嘴是推拿名師,施明雄、施明正都獲得真傳,出獄後,前者回高雄市開推拿中心,並用了很多時間幫顏明聖助選,施明正則在台北市忠孝東路、杭州南路口開設「施明正推拿中心」,維生之餘用了不少時間從事文學創作及繪畫,陸續寫作政治小說《渴死者》、《喝尿者》、《島上愛與死》等佳構,描述政治黑牢裡的慘痛記憶而廣為傳誦,讓他贏得台灣人權作家的美譽。

政治黑牢的噩夢對施明正心智思考造成了巨大斲傷,恐怖的陰影從此永遠伴隨著他。他的朋友描述:「時時在過馬路時,他有一種驚恐,必須揪住同行者的衣袖,左顧右盼有沒有國民黨的暗殺列車亡命馳來。出外宴食,也必得注意隔桌是否有耳....。」

美麗島事件發生後,他為了減少特務的威脅,不得不在他的推拿中心張掛蔣介石父子的照片。林義雄母女慘案發生後,他怕得只好帶著妻小由台北逃回高雄躲在他第二個弟弟家中。然而,根據施明雄自傳指出,「施明德在綠島監禁期間,施明正去探監時(筆者註:一九八○年十二月三日),曾坐在海邊畫圖,卻被警總誣指為在畫海岸線,要供給國外的『獨立軍』登陸用」,被傳訊到警備總部,證實是一場誤會後才釋放。

施明正曾在《鼻子的故事——成長》一文中,對自己有過這樣的描述:「由於怕關、怕被暗殺,怕每次坐牢很有可能死在牢中,只好有限度地銼鈍我的利筆,甚或乖乖接受善意的恐嚇,寫些無害而次要的;把那主要的、有利的,讓到更祥和、和諧,更為開明的年代,再執筆。」

另外,他也在《遲來的初戀及其聯想》一文中,描寫他和施明德之間的對比,「就因為他那舉世無雙的勇氣,我很痛心地跟他疏遠了....我不曉得我這個當大哥的為什麼會為了怕抓、怕疲勞訊問、怕關,而疏遠這麼一個比我聰明無數倍,一生克苦自己,專為別人設想的人。」

自從出獄後,他就有終日以伏特加烈酒解愁的習慣,導致肝肺受到酒精最大的殘害,但是,他似乎是要以這種自苦、自殘的方式,對蔣家王朝中國國民黨政權表達最嚴肅的抗議。

一九八八年,施明德在三軍總醫院戒護就醫時,要求〈美麗島事件〉必須重審,他強調該事件是政治案件而非法律案件。為了表達抗議,開始進行絕食抗議,幾天後,因為體力日衰,醫院決定對他強行灌食,卻遭他強硬的拒絕。四月二十二日,施明正獲知他的四弟又進行絕食,而且決心比起過去幾次更為堅決時,也跟著絕食予以聲援,直到八月二十二日,在他堅持絕食正好四個月之後,不幸逝世。

二、顏明聖因施明正而坐「感訓牢」

根據警備總部對顏明聖的裁定書記載,施明正因〈亞細亞同盟案〉被逮捕後自白說:「嘗盡了人世間最嚴酷的刑罰」,在嚴刑逼供下曾供稱,一九五九年夏天,顏明聖跟他談及:「組織一個文藝團體,發行刊物,登載政府及社會一切不良現象,利用刊物吸引青年,發展組織,進而爭取政治地位,謀得台灣獨立」,另外,他也在調查局供稱:「顏明聖從金門服役回來後,曾到我家看我兩三次,在談話中,他表示台灣應該由台灣人來自治,意思是要實現台灣獨立。」

施明正可能因為受不了酷刑而被迫交代過去跟顏明聖交往的過程,不過,他的弟弟施明雄卻在自傳中有不同的說法:「顏明聖與施明正是高雄中學的同學(筆者註:根據顏明聖在調查局自填的資料,他高中是讀台南一中補校高中部,後來考上軍法學校正法科,沒有畢業),明聖兄第一次坐三年的『感訓牢』,亦是大哥在牢獄中不愼說出,被同房難友密吿出賣的。」

這種情節存在一個疑點:施明正是在一九六二年七月十六日遭羈押審訊,一個月後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相隔一年六個月後的一九六四年二月十九日,顏明聖才被捕,為什麼?

如果施明正是在偵訊中做了以上口供,依照蔣家王朝特務的習性,獲得那麼具體的情資,沒有不立刻押人關人的道理。那麼,假設正如施明雄自傳所言,似乎比較能合理解釋辦案關鍵的時間差。不過,辦刊物一事倒是真的,幾乎在施明正被捕的前後,顏明聖辦了一個《西瀛潮聲學生周刊》自任社長,這是一份「吸引青年」的刊物,但從一九六二年八月至十一月只辦了三期就停刊,原因不明。

顏明聖在調查局的人犯留置室關了一個月,橫遭嚴刑拷打,被打掉了三顆牙齒,移送警備總部軍法處繼續偵訊,顏明聖以其受過一年軍法訓練的基礎學識滔滔雄辯,讓軍法處找不到確切的犯罪證據,只能在「顏明聖前在求學期間,因閱讀《自由中國半月刊》等雜誌,思想受其影響,不滿政府」,以及依施明正說詞「足見被告顏明聖已具叛亂思想」兩點上打轉。

他在答辯狀中,指控調查局高雄站非法逮捕,以詐騙脅迫刑求取供,不遂之後還改變偵訊場所到新營黑暗孤獨恐怖環境下(地點不明),又拿施明正的報告書所寫「他曾對我發牢騷,對現實、對政府表示不滿」繼續逼供,還逼迫他寫了十一份自白書,及作了四份筆錄,仍然無法判他徒刑,最後竟然沒有判決書,警備總部僅以「裁定書」(審判官聶開國)將他交付感化,移送「板橋仁愛敎育實驗所」,接受三年的感化敎育,直到一九六六年八月二十一日開釋。

感化期間,他提出抗告,也許為了脫離黑牢,遂指稱「施明正企圖推諉掩飾己罪之不實攀誣陷害他人」、「施明正兄弟今業認明文叛國分子,此種『做賊喊賊』之供述不可採」,然而,國防部堅持以施明正的說詞為實,足證他「已具叛亂思想」、「交付感化三年尚無不合」,而駁回抗告。

這次「感訓牢」促使顏明聖開始熱心參與政治,一九六八年以私人顧問身分為民社黨提名的楊金虎賣力助選,楊金虎當選第六屆高雄市長後,他勤快出入於高雄市政府,卻在楊金虎任期屆滿前涉入貪汙案【註一】,關押期間由友人幫他辦理登記,投入一九七三年市議員選舉,並由他太太代他舉行競選活動,施明正的弟弟施明雄全心全力為他助選,創下在獄中以高票當選市議員的紀錄,但貪汙案在選後宣判五個月徒刑而遭取消當選資格,那年五月他又以首創的鑼鼓隊遊行方式入獄。

1975年中央民意代表增補選時,楊金海出錢出力支持他參選增額立法委員,卻以高票排名落選第一名。隔年(一九七六年)第三次被捕是跟楊金海涉及企圖擾亂金融、破壞變電所的台獨案,他被判刑十二年,楊金海則遭重判無期徒刑。

他和楊金海兩人都遭受嚴刑逼供,他們在受不了酷刑時被特務誘騙保證可以減刑的情況下,竟然將被捕前一年準備參選增額立法委員期間,討論如何追求台灣獨立自主的經過一五一十招供出來,其中有一段談到跟由美返台的高忠堅牧師見面,討論與海外台獨組織聯繫的經過,及接受台獨機關刊物等等,結果造成高忠堅隨他們之後也在一九七六年六月被捕。

三、從忠貞愛國到台獨萬歲的高忠堅

高忠堅,一九三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生,台南市人,案發當時是台南市基督教浸信會牧師,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七日由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十五年,一九七七年十月再由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判決確定。

高忠堅幾年前接受筆者訪問時說,他過去對中國國民黨政權一直非常忠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入聯合國及展開「乒乓外交」時,他都曾帶團到美國參加所謂的反共活動,前後組團去過美國進行「愛國宣傳」活動五次。中國國民黨高層多次召見他,表揚他的「反共愛國」行為,並獲得蔣介石頒發獎狀。越戰時,美國〈萬國基督教聯合會〉的麥堅泰博士發起一次世界基督教大會,他又帶領一個龐大的團體前往參加,這個團體原本是以基督教徒為主,但他也帶了一小隊的乒乓球員隨團去參加比賽。

當年由於台灣尚未開放觀光護照,因此,有不少人透過關係加入這個團體一起前往美國,這種情形在蔣家王朝極權統治下是一直都普遍存在的公開祕密。這個團體出發時即因如此而變得特別龐大,不過,一切仍然依照規定由負責主管教會人員出國的警務處核准發給證照;有一次是要去美國參加「反共勝利大遊行」,與高忠堅關係不錯的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祕書長張寶樹還多番鼓勵。

沒想到在他們回國後,高忠堅卻被一狀告到法院,指控參加這個團體的人多數不是教徒、球員,只是假借名義出國觀光,說他觸犯偽造文書罪嫌。高忠堅找了很多途徑尋求援助,但沒有人敢出面協助,最後找到張寶樹,結果,行前熱心鼓勵的張寶樹竟相應不理。半年後結案,高忠堅遭判處五十天拘役,後來雖然易科罰金了事,但是,高忠堅為此對中國國民黨想利用居功的現實冷酷感到極度失望、難過了很久。

一九七五年七月,他最後一次前往美國的時候,因打算不再回台灣,便大膽的聯絡拜訪〈台灣基督徒自決協會〉主席黃武東,但黃武東對他做的「愛國」宣傳工作非常不以為然而拒絕。後來他想起曾擔任過台南市警察局少年組長,來美後成立〈台灣基督教自決協會〉的魏瑞明,連絡後又由魏瑞明介紹認識〈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張燦鍙,魏、張兩人都是台南市人,但他們兩人已被中國國民黨政權列入黑名單,高忠堅以前去美國都避免與他們聯繫,這次則不但公開見面,還接受他們提供的台獨書刊。

在美國四個月期間,他不但讀遍了台獨書籍、刊物,並與台獨人士密切接觸,最後卻因無法獲得繼續滯美簽證而不得不返回台灣。他於一九七五年十一月返台前,很謹慎地把部份比較重要的台獨資料包裝好,並刻意加以密封,很幸運地通過海關的檢查。返台不久,正值增額立委選舉期間,因顏明聖第二次繫獄時,他曾寫信向顏明聖慰問、傳教過,憑著這層關係便與顏明聖聯絡,顏明聖約同楊金海跟他在高雄大統百貨見面。

根據判決書的說法,他告訴顏明聖「如有必要,國外叛國份子可以金錢援助,並將張燦鍙所交叛亂文件《爆破武器簡易製造》圖樣等資料,影印八頁,交顏收受,囑閱後轉交楊金海」。

他在接受筆者訪問時,卻否認上述過程,他說,是顏明聖到他家看到資料,自己拿去影印的;他在調查局羈押偵訊及聲請覆判答辯時,也都堅持這個說法。不過,根據楊金海口述,是高忠堅將資料帶到高雄親自交給顏明聖的。

這些資料如何流傳給顏明聖,在此案中並不重要,重要的是高忠堅被控「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的部份;流傳這類資料在當時充其量是五年徒刑左右的罪行,「著手實行」則是至少十五年以上到無期徒刑、死刑。

然而,除了台獨資料之外,高忠堅在資料流傳給顏明聖之後的半年內,「著手實行」的行動是:陸續在多處公共場所,使用奇異筆、蠟筆,書畫「△○」標誌及「台獨萬歲」標語。

當時特務機關根據密報,搜尋到兩塊公車站牌和兩塊公園裡的木板作為證據,但始終查不到書寫者,正在準備留存待查時,無巧不巧從顏明聖、楊金海的口供中得知高忠堅這個人,於是,特務立刻到教會將他逮捕,調查局偵訊時把絕大多數的書畫地點——包括台南市郵局、商展會場、電話亭、郵筒、公車站牌、公園、台南縣永康等一百多處——都栽贓給他,他堅不承認說他只畫了二十餘處,但特務告訴他「反正寫一個和一百個都同樣的罪」、「否則就要把其他畫的人找出來」。

他這個案子有一段懸疑的插曲。他在偵訊、庭訊中,都曾強調他所帶回來的資料,是接受情治單位委託而搜集的,幾次去美國都有警備總部、中國國民黨中央「託付任務」。跟他接觸的人包括:警備總部台南調査組組長李宇一、中國國民黨中央黨部海外工作會陳裕清、社會工作會總幹事許偉、警務處辜嘯天,他們都希望他「在美國搜集〈台灣基督教自決協會〉叛逆資料及說服台獨份子反正來歸」;他在偵訊期間以此作為辯解,但這些人都否認要他與台獨人士接觸,而且他所蒐集的台獨資料、刊物相隔一年都未上繳,顯然意圖不明。

他在聲請覆判答辯狀中強調,特務脅迫他「你的生命在我們手中,今天把你活埋,槍斃後報失蹤也不會留有證據的」、羈押偵訊的一個多月期間「陸續把先寫就的口供筆錄,在半夜叫醒脅迫簽名,達數次之多」,最後他在調查局所寫的自白書中,自我否認說「替政府有關單位做事,也只是一種藉口而已」,警備總部軍法處、國防部分別都在判決書和覆判裁定書也都採信自白書的說法。

鍾謙順在《煉獄餘生錄:坐牢二十七年回憶錄》中描述,高忠堅跟他關在同房時曾經告訴他,高忠堅「為國民黨工作,接受過特種訓練,職務是搜集台獨、同鄉會各處的情報」。高忠堅在接受筆者訪問時極力否認這段描述的真實性,他說,鍾謙順從未跟他同房過,也從未跟他談過案情。

鍾謙順已經過世,無從查證他為什麼會那麼寫,高忠堅表示,並未讀過他的書,可是,即使讀過並知道這段描述,也不會予以公開反駁。他感嘆地說:「我有很深的傳道人的孤單。」

高忠堅從一九七六年六月十日被羈押,一直遭受無理折騰;顏明聖和楊金海兩人已經在同年十月九日終審定讞了,警備總部軍法處(審判長沈志純、審判官傅國光和徐文開)於兩個月後才對他完成初判,高忠堅兩次提出覆判聲請,均遭駁回(警備總部覆判庭審判長王雲濤、審判官邢越和傅國光;國防部軍法局覆判庭審判長成鼎、審判官丘聲和施青江),他又提抗告聲請、非常審判聲請,也分別再遭國防部軍法局(審判長馬華欽上校、審判官王宗上校和羅耿清上校)及主任軍事檢察官夏錫龍駁回,最後由當時的「虛位總統」嚴家淦批覆國防部簽呈「准如所擬」,於一九七七年十月定讞有期徒刑十五年。

期間經過一次減刑(減刑為七年六個月),高忠堅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日獲得假釋,總共被關了十一年七個月,出獄後他數度索討遭沒收的財產,歷經多年才獲得歸還。他太太當時在電信局服務,因高忠堅案而永遠無法升遷,他的九位兄弟姊妹的就業、出國也都受到影響,連他兒子服兵役時都遭到不合理的折磨。他出獄後仍繼續從事傳教工作,還曾擔任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浸信會董事長。

四、〈美麗島〉後的高浩遠台獨叛亂案

以上三案被迫害的受難者彼此之間,要不是朋友(如施家三兄弟與顏明聖等人),就是粗淺的相識(如高忠堅與顏明聖),高浩遠案則是基於台獨理念及公益關懷而與施明德扯上關係,可說是意外遭到迫害。

〈美麗島事件〉在蔣經國絕不容許反對勢力滋長蔓延【註二】的政策指示下,於一九七九年十二月被炮製成功;當一九八○年三月軍法大審隆重上演之後,中國國民黨政權為了嚇阻海外的台獨運動人士一波接一波的抗議聲援,才又炮製了高浩遠台獨叛亂案。

前述之所以說「意外」,是源起於施明雄去獄中探望他的弟弟施明德,後者問他是否寫信致謝眾多慰問聲援他的人,施明雄在自傳中說:「我沒有寫信向那位雲林縣古坑鄕的『李美琴』女士致謝,我坦白向明德說,只有這封信沒有寫,回家後一定馬上寫。回到家又拖了幾天,最後終於按址寫了一封信給李女士,簡單感謝她寄東西給明德。」結果,事後發展過程卻讓他發現一九八○年二月由美返台的高浩遠被捕源由。

過了幾天施明雄就接到一封回信,信上說:「我是一個離婚的女人,一個月做女工才賺四千五百元,還要養育兩個孩子,我沒有能力幫助你弟弟,那件事不是我作的,到時候你便知道....」

施明雄說:信的末尾「署名李美琴,信址和明德吿訴我的一模一樣,我內人讀過此信也很納悶,但又想不出一個所以然來,於是,將李女士的信擱在一旁,也不去管它的究竟。可是沒有多久,報上忽然登出一則故事:『台獨分子高浩遠被捕,他是郭雨新的國防部長,派回台灣從事顚覆活動。』」

施明雄以為又是選舉期間,製造逮捕人的藉口,「但再看下去,卻明瞭一大半,甚至更多。報上說,他....在美國某餐廳找到工作,和餐廳老闆的女兒發生戀情,雙雙相偕回台要求元配李美琴和他離婚,李美琴的住址是古坑鄉古坑村XX路XX號。這不是寄東西給明德的那個李美琴嗎?我去找出李美琴的來信,住址一點都不錯,我趕緊將這消息吿訴內人,兩人硏究的結論是這樣:高浩遠帶女友從美回台,剛好碰到軍法審判高雄八義(在〈美麗島事件〉遭軍法審判的八人),或許他最欣賞明德那股不怕死的精神,所以特地用他元配太太的名義,寄一些穿的和吃的東西,到軍法處看守所給明德。」

高浩遠因為他在美國從事台獨運動身分敏感,顧慮軍法處看守所有安全檢查,所以,使用他元配的名義寄東西給施明德;結果,警備總部對於〈美麗島事件〉受難者的監控特別嚴格,施明德不但來往信件都遭詳細檢查影印,溯源查對通信對象,連在監生活、家屬接見情形也全被攝影交給有關單位運用,因此,當特務溯源查問李美琴時,李美琴即說東西不是她寄的,特務檢驗筆跡證實後,繼續疲勞逼問,她終於供出高浩遠,並且得知高浩遠將返台跟她辦理離婚手續,於是布線守株待兔。

果然不久,高浩遠就從美國回台,施明雄說:「正中特務的下懷,逮捕、疲勞訊問、刑求的公式一套上,郭雨新的國防部長就出來了。誰都知道,海外的同鄕,除早期廖文毅在日本搞過台灣臨時政府,有大統領及委派一些內閣部長外,現今的海外台灣人,再也沒有用過這個頭銜,怪不得李美琴在給我的回信中,曾提到:「到時候你便知道....」這幾個字,....我眞為高浩遠抱疚,他的熱愛明德,卻給他惹來十四年的有期徒刑,世界上哪有這麼重的處罰?」

高浩遠一九五三年出生於雲林縣古坑鄉古坑村,他原本是擔任遠洋貨輪船員,二十七歲那年,也就是一九七九年元月十八日,他所服務的「舟利輪」前往美國,他就利用在西雅圖卸貨的機會,離船偷渡,經朋友介紹在一家餐館打工維生。

這家餐館由一對台灣移民孫姓夫婦所經營,孫姓夫婦都是台獨運動的熱心支持者;當時,海外台灣獨立運動已經由日本轉移到美國,而且進入蓬勃發展期,因此,他不但有機會經常閱讀到台獨書刊,還與孫姓夫婦的女兒一見鍾情。

由於孫姓夫婦的關係,有不少台獨人士在這家餐館出入,半年後,他認識了〈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的主要幹部王能祥,該組織是由郭雨新在一九七九年初所創立。經過王能祥的安排,他在一九七九年十月十六日,與郭雨新見面,正式加入〈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

高浩遠因與孫姓老板女兒孫亞菁同居而論及婚嫁,他便和在台灣的妻子談妥協議離婚,一九八○年二月攜同孫亞菁返台辦理離婚手續。那時正好是國民黨政權設計炮製〈美麗島事件〉,對黨外人士進行大逮捕不久,郭雨新因而交託他深入了解〈美麗島事件〉,設法搜集相關資料,並經常保持聯絡的任務。

高浩遠被捕之後,特務就把這段經過編造為:郭雨新「以他返台辦理婚事為名,派遣他返台」,同時,「高浩遠返台後,立即展開不法活動,吸收黑社會份子及新生份子,組織暴力集團,進行暴力活動,並利用以往服務軍中的關係,拉攏過去的軍中朋友,搜集情報,伺機從事顛覆活動」。

郭雨新在一九七五年競選立委時,因中國國民黨政權作弊而高票落選,與朋友合資準備創立高科技開發公司,也受到無謂的干擾而退出,最後萌生離開台灣的念頭,中國國民黨政權在一九七七年才解除對他實施了十年的出國禁足令,讓他到美國探望子女。

郭雨新到美國的第一年,就受邀出席美國國會人權聽證會;第二年,更公開宣布要與蔣經國競選台灣總統;第三年,正式成立《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並在〈美麗島事件〉發生後,與海外獨派組織簽署成立《台灣建國聯合陣線》。

因此,郭雨新成為中國國民黨政權重點打擊的海外對象之一,除了一九七八年曾逮捕他擔任省議員時期的助理陳菊,對他提出嚴重警告外,派駐美國監視異議份子的特務,也對他在海外的交往關係展開嚴密監控。

高浩遠返台初期,特務尚未發覺他的身分,他曾經透過朋友介紹,拿由美攜回的一張一千元美金支票,向斗六正大百貨行兌換新台幣三萬八千元;另外,多次以電話或書信與王能祥聯繫,傳送美麗島事件資料的過程都很順利,可是,一九八○年三月間,美國方面有人帶著郭雨新的口信返台,他即被特務盯上了。

特務從對施明德的郵檢中,雖然找到李美琴,但都沒有得到足以將高浩遠入罪的證據,最後仍然強行將他逮捕;根據判決書上的指控,特務從他家裡搜獲兩張美金支票,以及他寫給王能祥,談到準備在台灣做生意的信函。

在警總特務及軍法處的眼中,美金支票就是郭雨新提供的活動經費,普通信函則變成了進行祕密組織的工作報告,另外,他的日記記載有在美國的交往情形與王能祥等人地址、電話等等,更把他的離婚妻子李美琴拉出來作證人,說她曾收到「一封由美國寄來的掛號信,打開一看裡面有一張一千元美金支票」。警備總部軍事檢察官認為罪證齊全而提起公訴。

軍事檢察官在起訴書上除了說他的「活動費用由郭雨新支助之外」,還莫名其妙的加了一段編造的情節:「在日台獨份子郭榮桔願負責美金十五萬元,供其發展組織之用。」

但是,高浩遠在答辯時,除了否認擔任〈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國防部長」,以及郭雨新等人指示「吸收黑社會份子及新生份子,組織暴力集團,進行暴力活動,拉攏軍中朋友蒐集情報,伺機從事反政府活動」等情之外,他更在聲請覆判的答辯狀上明白指稱:

「六月五日和八月十二日寄給小民美金支票三百元、五百元各一張,並非王能祥寄發....(我)沒有向王能祥索款」、是由「保安處長官將支票帶來要小民簽收」,還要他「寫信兩封,由保安處長官寄發美國,告知已復職侍衛隊(高浩遠年輕時曾報考國防部幹訓班及聲請進入兩棲偵察隊)」;十月十三日又要他在「保安處用長途電話與王能祥聯絡,向其謊稱正復職上班,正從事工作,要他派人回來台灣與小民詳談」,保安處給他一個保安處在北投宿舍的地址,做為跟王能祥通信之用。

以上情節是特務慣用的「釣魚」伎倆,常見於匪諜案或政治案件的偵訊過程,高浩遠被迫上鉤後都成為他的罪狀。另外,他事先自作聰明的「檢舉梗」——據他的答辯狀所述:「小民雖非政府駐美工作人員,乃本愛國意念向政府治安單位檢舉,所附照片為得來不易之照」,所謂「治安單位」其實是公開的檢舉信箱「政府六○一號信箱」,至於是甚麼照片則不得而知,然而,「卻成為罪行的證物」。

就憑這些證據、證詞,警總軍事法庭(審判長方正彬、審判官劉岳平和邢越)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在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判他有期徒刑十三年。聲請覆判也於隔年一月遭國防部軍法局(審判長邵宏上校、審判官龐麟昭上校和張德傑中校)裁定駁回。

服刑期間,從軍人監獄移往綠島感訓監獄,擔任養豬工作。他和〈美麗島事件〉受難人曾同時獲台灣人權組織及國際特赦組織等團體的聲援,一九八四年時任立法委員的江鵬堅也在立法院提案向行政院質詢。直到一九八七年獲減刑為六年六個月;同年七月十四日,與前述的高忠堅(也在綠島感訓監獄,擔任圖書部雜役),以及關押於新店監獄的姚嘉文(在監時拒寫自反自勉錄),同一批獲准假釋出獄。

一九九九年六月,他依法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金申請,獲得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是:「原判決認定高浩遠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被告偵審中之自白、證人李美琴等之供證及通信暗語、美金支票、密函等資料為據,惟該〈偽台灣民主運動海外同盟〉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五、結語

這四個案件從一九六○年到一九八○年先後遭到整肅,整整二十年間正是蔣家王朝將台獨列為「三合一敵人」極力撲滅的階段,在蔣經國的口中,台獨是「偏激份子」、「叛國份子」、「反動份子」、「小人流氓」、「共匪的卑賤幫凶」,閱讀「反動書刊」或參加台獨組織就是叛亂,蔣經國在日記中明白寫著:「非採取強壓手段不得其定」,動輒就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或《懲治叛亂條例》軍法審判,不管有無實據,即使只屬於思想言論層次,重者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輕者未達「著手實行」也要判個十年起跳的徒刑。

施明正和施明雄兩人,是由高雄市警察局、台灣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所逮捕,警備總部及國防部自始認定他們有參加「叛亂組織」,但因「年輕識淺、致干刑章、揆情可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五年。廖南雄則是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當時,蔣家王朝是以由調查局滲透瓦解廖文毅的組織為第一要務,警備總部則正全神處理繼雷震案之後的蘇東啟、廖啟川、陳智雄等大案,以及計畫合併為〈台灣獨立聯盟〉的〈興台會〉、〈亞細亞同盟〉、〈自治互助會〉等分案,施明正和施明雄兩人才獲得輕判。

之後台獨思潮及組織如雨後春筍般難以遏阻,雖然廖文毅返台投降,蔣家王朝透過外交由日本遣返台灣獨立建國聯盟成員,但全台各地與海外的台獨組織風起雲湧,其時有一件非常轟動的泰源監獄復國革命事件案五人槍決,後來又有鄭自才、黃文雄在紐約槍擊蔣經國失敗事件,接著歷經蔣家王朝在外交場域面臨空前崩盤,以及蔣介石去世,促使台灣人追求獨立自主的理念更為強烈,蔣經國政權撲殺台獨組織或民主訴求的力道趨於霹靂冷酷。

顏明聖被施明正扯上的案子,是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裁定交付感化三年。但他後來於一九七六年跟楊金海的案子,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同案的楊金海則是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即為習稱的二條一)「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高忠堅也是被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褫奪公權五年,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高浩遠案是在〈美麗島事件〉之後,則是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褫奪公權八年。

從這個簡略敘述,到了高浩遠案,顯示「參加叛亂之組織」已經跟「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等同論罪,足證蔣家王朝從極權統治、類極權到蔣經國後期的威權統治,為了維護黨國統治正當性與穩定已達情急狀態,至於蔣經國末期在美國不斷施加壓力下鬆綁政治箝制,那是後話了。

【註一】顏明聖是因在楊金虎公館擔任私人秘書時,涉嫌向市府建設局十二名臨時人員索取活動費五千元,被控詐欺疑案;但顏明聖辯稱,她為這些臨時人員升補正缺,持市府公文向省政府有關單位陳情,在台中省方逗留多日,一切費用由他們自動願意付給,他並未存心詐欺,雖然陳情沒有成功,但這些錢已經花光,本來他願意退懷所有款項,而他們不願收回而就此作罷。

【註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六日,蔣經國在日記寫道:「處此緊要關頭,必須以始終如一的態度,貫徹以下之基本政策:一、決不與共匪妥協;二、決不與蘇俄交往;三、決不讓台灣獨立;四、決不讓反動派組成反對黨。這是救國護黨之要道。」同年十二月九日的日記又寫,外來勢力正在「策動和支持國內的流氓、反動份子,利用今年的選舉機會,發動運動,企圖推翻我政府,手段陰險惡毒,來勢洶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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