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學學生會經營成效的基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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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會最大的困境就是學生參與不足,此則導致動能匱乏、經營成效不彰和民主正當性之危機,這又造成惡性循環,使更多學生對學生會沒有寄望、沒有熱情、更沒有意願參與。

這一種惡性循環並不是自古有之,其實是一九九零年三月野百合學生運動的後遺症。毛高文時任教育部長,頒布行政命令禁止各校強制學生加入學生會和禁止大學統一代收學生會費,此舉導致各校學生會費難以收取,學生會經費不足,活動難以辦理、品質難以提升,學生會員自然普遍感到不滿,乃更重創各校學生自治組織幹部的熱情,當年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即曾經因此而倒會。

這一問題直到杜正勝部長時期才得以緩解,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大學法〉修正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學生為…..學生會當然會員,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這一次修正確認學生為當然會員,即強制入會,而關於學生會費之收取,則由學校職員代為辦理,不再如以往由公信力不足的學生會幹部負責處理。由於學校並無代收學生會費之義務,許多學校學生會會費收取不力,以致學生會經費無法自主,而必須依賴學校訓育輔導經費之補助,這也就會造成學校權力侵蝕學生自治的現象。

而部份學生會費得以自主的學校,為何也有參與不足的現象,我認為問題有二,一出在當前學生公共參與精神的普遍不足,一則出在校園欠缺良好的文化塑造和制度引導,無法鼓勵學生投入校園公共事務。大學生社會化的重要過程就是在大學校園,所以大學有責任通過制度和觀念來增進學生的公民意識和公民參與,沒有立場可以歸咎於外在的社會環境。因此,最終本人認為大學主事者在制度的規劃上和校園文化的塑造上,要負起最大的責任。

我認為學生會問題的解決方法有以下幾端。首先,必須保障學生會經費自主,因此學校應當代收學生會費,並且全數交由學生會在學生議會完善的預算制度和會計監督下自主決定如何專款專用,學校只能根據學生議會預算,依學生會總務部門和監察人的指示撥交代管之學生會費與從事經費的稽核,而不能干涉經費的用支。如果學生會擁有上百萬的自主經費,可以支持各項校園學生活動,就會吸引有才華的領導人才出任自治組織,參與經費和其他資源的權威性分配,也會吸引學生群眾參與分享學生會費分配運用的成果。

其次,學校主事者要對於學生自治和校園參與有正確認識,不能存在家父長的思維,視學生自治為對於自身領導的制度性障礙。因而樂意支持學生會,提高學生會的自治權能。如何展現對於學生自治的具體支持,我認為應正視學生自治與學生校園參與的成就,如將之納入服務學習課程而承認其學分;對於課外活動表現優異者給予獎學金或其他獎勵,並為之搭橋,使學生能藉由學生會此一平臺與國內外大學展開訪問與交流,以開拓視野,又或者為之引介社會和校友資源,使學生之校園參與得以與個人生涯規劃相銜接,而增加其參與之動機。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