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基本人權,不是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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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隨便去問一個美國人應不應該禁止黑白通婚?除非你問到三K黨,大概十之八九會認為這根本不成問題,因為禁止黑白通婚是不可思議的,但在上世紀50年代的美國,是否立法禁止黑白通婚是依各地民情傳統,絕大多數的人認為,人民本來就有權以族群界定婚姻的範圍,而國家出手干預人民立法保護血統,即制定所謂anti-miscegenation laws,反而是更不可思議的做法。

翻開美國的平權史,聯邦最高法院早在1954年便已裁定學校採行種族隔離違憲,但要到1967年才裁定禁止黑白通婚違憲。漢娜鄂蘭(Hannah Arendt)對上述1954年的裁定不置可否,甚至反對因此引發1957 年阿肯色州首府小岩城(Little Rock, Arkansas)為了促成黑白同校的抗爭,因為當時還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州禁止黑白通婚,她認為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對鄂蘭而言,黑白同校、公車同坐、吃館子,甚至是投票權等條列在憲法與權利法案中大部分的政治權利,相較於結婚權都屬次要的權利,力氣應該先放在打倒禁止黑白通婚,那才是更大的邪惡。

漢娜鄂蘭終身對極權主義的興起保持警覺,但鄂蘭不被歸類為自由派的思想家,她的政治哲學是來自更古典的個人主義,對美國二戰後風起雲湧的民權運動多所保留,也因此遭到不少民權人士的批評。年輕的鄂蘭與大學老師相戀,納粹掌權後老師加入納粹,鄂蘭逃離德國,經歷了一個與同性或猶太人性交必須處死的政權,而鄂蘭是猶太人。或許是這樣的成長過程,讓鄂蘭對維護私領域的權利更甚於公領域的權利,認為自由結婚的權利比參政與受教權更為迫切與重要。

對鄂蘭而言,婚姻是人類渴望幸福、家庭、子女的保障。這個思想出現在一篇反思小岩城事件的文章裡,鄂蘭將婚姻權放在高於其他政治權利的位階,屬於揭櫫在美國獨立宣言中的基本人權,人具有生命、自由與追求快樂(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不可分割的權利。這段話如下,成為後來同婚運動中最常被引用的經典。

"The right to marry whoever one wishes is an elementary human right compared to which ‘the right to attend an integrated school, the right to sit where one pleases on a bus, the right to go into any hotel or recreation area or place of amusement, regardless of one’s skin or color or race’ are minor indeed. Even political rights, like the right to vote, and nearly all other rights enumer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are secondary to the inalienable human rights to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proclaimed in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and to this category the right to home and marriage unquestionably belongs.." Reflection on Little Rock, 1959 -- Hannah Arendt

這個看法在當時是十分激進的,南方各州儘管不願意,但很難理直氣壯反對各種權利法案,即便如小岩城對黑白同校的高調抗拒,目的也只是在拖延實施黑白同校的時間,不敢完全反對。但婚姻觀念被國家強行糾正,則是種族主義者最後一道防線的潰敗,認為一旦黑白戀的文化被建構與鼓勵,種族主義者自認的純正血統將消失,這比和黑人一起上課或坐公車還嚴重無數倍。

幸運的是,這個認為允許不同人種結婚會亡國滅種的奇怪觀念早就被徹底糾正,種族的界線仍自然存在,但法律的界限消失了,黑白配的後代已成為美國總統與英國皇家成員了,有問題嗎?然而這個對污染婚姻的恐懼,如今仍存在對同性婚姻的看法上。可喜的是,台灣的執政黨排除萬難,立法承認了同性婚姻,相隔一個甲子,我們與漢娜鄂蘭分享了婚姻為基本人權相同的信念,讓同志婚姻邁開了平權的第一步。不只在台灣的平權史上,放在世界的舞台上,都是值得大書特書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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