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國棟開除黨籍案與「訓政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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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國棟等五位國民黨從政黨員近日遭開除黨籍一事,雖然某種程度是國民黨的家務事,但其中涉及紀國棟身為國會不分區立委,因此被剝奪黨籍的同時也隨之喪失立委資格,情形類似於前年九月馬王政爭,亦曾引起關於政黨可借黨紀處分為由行「罷免立委(或立法院長)」之實是否合乎憲政秩序原理原則的一些討論;顯然當時懸而未決的相關議題,在國民黨「玩一次不夠,你有再玩第二次嗎」、似乎對這招樂此不疲的權力遊戲下,其暴露的制度設計問題仍有值得我們應予認真檢討之處。

就以特定政黨黨籍之消滅作為不分區立委失格的基礎(現行《選罷法》第73條第2項)是否合憲,論者如學者廖元豪等曾援引大法官釋字第331號解釋,肯認其並未違憲的見解;然而首先,大法官解釋不是牢不可破的真理,亦並非不能與時俱進的受到修正,例如大法官釋字第684號解釋就大學對於學生事務的權力關係即變更了早先釋字第382號解釋。其次退一步言,即使我們也能接受釋字第331號解釋的合理性,但此號解釋是在1993年作成,豈可預見2004年修憲變更立委選制的結果?在新的立委選制下是否可能產生不同的思考,也有重新商榷之必要。

其實,對這個問題我們首要應該考慮的是,不分區立委制度設計的目的是什麼?選出不分區立委是要代表誰的利益?是政黨還是地區或全國人民?從比較法的觀點,第七次修憲後,仿自德國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亦稱個人化的政黨比例代表制),依德國憲法第38條所明定的「代議民主之自由委任原則」:「聯邦眾議院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與指示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因此制度上並不允許政黨以黨紀控制議員,不論區域或不分區選出者皆然,遑論以開除黨籍影響其公職身分的獨立;可見其之所以在區議員選舉外並立不分區議員選舉制度的目的,並不是要後者效忠於政黨利益,而是引導代議士超越地區的特殊利益(special interests)而追求一種全民的普遍共善(common good),更重要的是確保國會具有實質的民主審議機能,而非淪為背書黨意的橡皮圖章。

當然,廖元豪等人會說,德國是區議員也一樣無法罷免,『不會造成「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的落差』,所以我們有我們自己的玩法,不一定要學德國。的確我們是可以有自己的玩法,但既然要有「我們的玩法」,比起全面移植外國立法例,我們所做的調整不是更應該基於我國特殊的政治現實與社會的最大利益嗎?那麼基於後者,相應於對區域立委的罷免權是由該地區選民親自行使,同樣的不分區立委也應該由政黨票的選舉權人對於要不要撤銷自己的委任表示意見始較符合人民的利益;若任由政黨「代勞」,豈非回到「黨代表人民行使政權」的訓政時期?還是說就我國政治現實而言,釋字第331號解釋真的能說服人民,罷免區域立委和開除不分區立委黨籍一樣「有效率」?

更不用說釋字331號解釋的另一個理由是比照「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30條第1項,關於被宣告解散之政黨,其依政黨比例方式產生之民意代表喪失其資格之規定」,此項規定與德國法相同,實務上德國也確曾有議員因所屬政黨違憲被禁黨而喪失其代議資格;然而問題在於第一、我們要不要昧於現實的假裝我國的政黨違憲審查不是像高門檻罷免制一樣是裝飾用的?第二,在其他國家忙著設計外部機制以救濟政黨黨內民主之不足,我們的社會敢不敢信任,一黨的內部考紀程序可以和憲法法庭的政黨違憲審查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程度相比擬?

紀國棟開除黨籍案所凸顯的是,若本於「法官立法」的釋字第331號解釋意旨所訂定的《選罷法》第73條第2項繼續存在,我們等於無視自己的喉舌被政黨拿著一把叫黨紀的刀架在脖子上還以為自己擁有自由意志(不要怪我當年沒有聲援邱彰,那時候我還太小)。至於監督不分區立委的替代方案,或許透過紀律委員會回歸國會自律原則是一可行之道。辦法是人想的,最重要的是,儘管是國民黨茶壺內的風暴,未來很可能取得行政權及過半國會席次的民進黨,也應該好好思考這個問題,如何讓人民避免「訓政惡夢」再現,讓台灣真正邁向一個正常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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