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沒有幾個國家設有罷免制度,讓選民可以經由直接民主的票決程序,迫使被罷免的民選公職在任期結束以前退場。台灣是少數設有罷免制度的國家,而且還是少數中的少數在憲法上明白許諾人民有罷免之權利的國家。這是從廿世紀初美國進步主義運動拷貝出來的孫文的憲政遺產,也是1947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的其中一項特色。
早在台灣根本還沒有政治自由與選舉民主可言的那個年代,「國父遺教」的使徒們已經不遺餘力地「教育」我們人民,該為擁有罷免(還有創制與複決)的憲法權利,感到慶幸與自豪─因為在進步的中華民國憲法秩序下,我們人民的政治參與,可以不僅止於代議選舉。我不知道在那個時候有多少人真的會為我們擁有這麼一個供奉在憲法神桌上的花瓶感到得意。不過,在罷免等直接民權所表彰的進步民主理念的吸引下,許多人或許仍衷心盼望,制憲者的這張支票,總會有兌現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