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70週年】二二八事件並非偶然,亦非反共黨滲透不得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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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事件已屆70周年。關於228事件的討論,一般對當時政府血腥鎮壓已無太大爭議。但是對於政府鎮壓的原因,仍有許多人認為是因為「本省人打外省人」,當然這種說法,即使是真,也不能掩蓋228事件中政府的責任,更不能因此合理化血腥鎮壓的理由。更重要的是,我們可能需要面對一個事實:那就是台灣社會是否已經具備著228事件發生的土壤?如果是,又是甚麼原因造成的?

很少人注意的是,228事件並不是國府在1945年接收台灣後第一次開槍武裝鎮壓。1946年2月2日左營海軍軍人槍殺民眾、並持槍威脅區長郭國泉;3月28日高雄市壽星戲院軍警衝突開槍;1946年4月間,嘉義布袋地區發生霍亂疫情,為防範病菌傳染,東石區署決定將布袋嘴一帶隔離。4月16日,調派警察荷槍實彈和義警進駐,並在當地拉起武裝封鎖線,封鎖所有路口,禁止出入。由於布袋嘴當地不生產民生物資,需仰賴外地供給,警方的圍堵造成居民恐慌。為了生活,有人向警察行賄,進出封鎖線採買購物,但沒有行賄者進出則遭警員阻擋。一些民眾不服逕自衝出封鎖線,不料看守的員警竟直接開槍掃射,造成數位民眾負傷倒地,稱之為「布袋事件」;7月16日高雄縣大寮鄉軍民衝突;7月24日台南縣布袋鄉再次發生傳染病交通管制糾紛;同年9月,新營鎮當地寺廟演戲酬神,許多民眾湧進廟會看戲,正當戲演至一半時,戲台上突然出現兩名持槍的員警,以霍亂正在流行為由,命令禁止演戲,觀眾解散。一時群眾譁然,爭相鼓譟甚至投擲石塊抗議,台上員警乃向台下群眾開槍,傷及數人,史稱「新營事件」;10月28日梧棲港新高稅關與緝私警察衝突、12月7日基隆市查緝私菸、12月14日台北市中正路大正街市場查緝私菸等,都有軍警開槍導致民眾傷亡。

國府在1945年甫接收台灣,不到一年的時間就多次發生軍警開槍對付人民的事件,不僅代表當時軍警紀律的不良,更代表管治能力的低劣與將台灣視為占領地的殖民心態。以霍亂而言,是透過食用受汙染的食物或水而傳播,並非接觸或飛沫傳染,因此封鎖流行區域根本沒有必要也無助於事,防治方式保持供水及排水系統正常運作、妥善棄置患者的嘔吐物及排泄物,患者曾使用的廁所和受排泄物污染的場所應予妥適清潔及消毒。以當時的醫學水準早已能清楚了解霍亂的致病原因和傳染方式,採取如此的防治方式根本不是問題,然而還是無力達成,還要採取強行封鎖的野蠻愚蠢手段,引起民怨乃屬必然。

「員林事件」則反映了當時國府當局的另一問題,就是「目無法紀」。1946年11月11日,鹿港四方醫院院長、同時也是臺中縣參議員施江西,於1946年5月20日遭臺中警察局祕書室科員許宗喜等人毆傷,事件當日由台中地方法院法警、看守等17人調升至臺中縣警局的被告許宗喜到案,結果一行人遭臺中縣警局督察長陳傳風及「趕來支援」的北斗區警察所所長林世民開槍,其中法警黃清耀與看守李喬祿身受槍擊重傷倒地、其餘法警及看守居然遭到逮捕。(上述各項衝突事件,參閱〈228專題/「員林事件」與二二八〉,),事實上中華民國「刑法」早在1935年1月1日公布施行,刑事訴訟法更早在1928年就公布施行,沒有不能實行法治的理由。

在這些因素的作用之下,發生228事件毋寧說是必然。更糟的是當局對此毫無警覺,事件發生後不認為是施政失誤,反而認為是「平亂」的藉口;所以指揮鎮壓的彭孟緝、柯遠芬,之後都在蔣中正的栽培下飛黃騰達、位居要津,顯示他絕非不知228事件的性質,也認為鎮壓是必要的。

現在要討論228事件的轉型正義,就必須從當時的政府在事件前、事件中和事件後何以會有如此的表現開始檢討。如此或許可以幫助我們擺脫「228事件是為了反共黨滲透不得不然」以及「本省人打外省人」的誤區,確認加害者的應有責任,改變目前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現狀,讓轉型正義的速度更快、更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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