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文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如何取代92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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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岸議題上,台灣長期處於精神分裂的困境。所謂精神分裂,指的是台灣人一方面在主觀上壓倒性多數認為兩岸是國與國關係,國號為中華民國,兩岸不相隸屬,台灣前途由台灣人民決定(亦即台灣前途決議文之立場);但同一時間,台灣人又在很大程度上理解兩岸具有特殊關係的政治處境。多數台灣人理解,若不能坦承面對並妥當處理此一處境,兩岸將無法進一步開展合作關係,而威脅台灣的國家發展。政治人物若不能有效理解和調和此一衝突現實,不論獲得多少選票的支持,都無法有效治國。

為證明其有能力處理兩岸議題,蔡英文於近日訪美期間,在華盛頓智庫「國際與戰略研究中心」(CSIS)的演講中提出「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下,依循普遍民意,持續推動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的主張。而所謂憲政體制一詞,又不僅指憲法的條文,而更包含憲法的實踐(例如憲政慣習和法院判決)。大體上,蔡英文的論述應是以謝長廷的憲法共識概念為基礎。試圖以內含一中條文的中華民國憲法為媒介,作為兩岸對話的基礎,並藉此迴避是否承認92共識的問題。

若僅考量2016的勝選,在目前國民黨路線徹底失去民心的政治氛圍下,蔡英文此次的兩岸主張通過臺灣社會檢驗的機會相當高。然而可以預見的,若真的當選,蔡英文終究得正面處理九二共識的問題。亦即,蔡英文和民進黨政府必須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的概念架構下,找到一個能夠讓對岸願意繼續與民進黨政府互動,但又不需正面承認92共識的解釋方式,避免兩岸回到彼此抗爭的路線上。若考量此一目標,蔡英文維持現狀和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主張,就還有進一步擴充的空間。

一個可行的擴充方式,是將所謂的「中華民國憲政體制」進一步切割為「已獲民主正當性」和「不具民主正當性」兩部分,而以後者作為兩岸談判基礎,前者作為後者的監督機制。所謂「已獲民主正當性」的憲政體制,係指台灣民主化以來廣為人民所接受並加以實踐的條文和價值內涵。抽象言之,即民主自由人權法治。具體言之,則包括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有關基本人權與政府體制的相關規定,以及解嚴以來多次修憲和96年總統直接民選創造的新政治秩序。這些民主化以來的重大變遷,一方面補充了原有憲法本文欠缺的民主正當性,另方面,也為中華民國的憲政體制加入了全新的內涵。蔡英文在CSIS的演說,一定程度即建立在這樣的憲政想像上。

蔡英文在訪美行中沒有(時機上也不太適合)談到的,是如何利用「中華民國現行憲政體制」中「不具民主正當性」的部分,來創造能夠取代92共識的兩岸新談判基礎。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是強調並非所有的中華民國憲法條文,都已經在台灣民主化的過程中被正當化。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憲法第四條「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之規定。此一條文基本上隱含了一個中國原則,在當前的臺灣社會偏離主流社會對國家想像的理解,難以認為其有足夠的民主正當性。

然而,「不具民主正當性」的條文,也許反而提供了彼此思考上的彈性,而適合作為兩岸談判的基礎。因為我們可以強調,基於此一條文所為的任何協商或討論,必須回過頭來,接受憲政體制其他已獲民主正當性部分的檢驗(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公投),而讓台灣2300萬人民擁有最終的決定權。透過這樣的解釋方式,就可以把「一個中國原則」策略性的放進民進黨政府的牌堆當中,讓其決定以何種方式出牌,嘗試協商出比國民黨一中(口頭)各表更好的方案。是否接受92共識,就再也不成為問題,而徹底解套。

這樣的解釋方式在國內政治的層面上也存在著優勢。所謂「已獲民主正當性」的憲政體系,其實正反映著自由民主人權法治等等台灣人民擁抱的進步價值和憲政實踐。另外,透過強調憲法中一中條文的「不具民主正當性」, 任何的兩岸協商過程和成果,自然也名正言順的需要接受台灣社會民主程序的監督。對於民主進步價值和民主程序監督的擁抱,兩者都恰恰採到國共兩黨的痛腳,兩黨越是批評,越凸顯其與民意站在對立面,反而會失去民意的支持,有利重視台灣民主和主權的進步陣營之長期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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