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聞達,甘於平淡。從街頭運動熱情而生,熱愛臺灣故甘用身體衝撞體制,在警棍、盾牌及強力水柱中找到自我。只願暢所欲言,不計毀譽,務必求真。
全面真軍部落格 http://bdp-tw.blogspot.tw/
全面真軍粉絲專頁 https://www.facebook.com/BDP.Taiwan
總統府近日召開「民國一○四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第一次會議,馬英九總統希望立法院能於本會期內行使大法官同意權,任命4位新任大法官接任任期即將屆至之林錫堯、池啟明、蔡清遊及李震山等四人。此時便不得不提,現行大法官任期制度,早已被馬英九總統一人搞得面目全非。
時間拉回1997年,當時第四次修憲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為15人(此前規定「若干人」),任期八年,正副院長均具有大法官身分,而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如此每一屆總統任期內均可提名半數之大法官,足以避免以往全體「固定任期制」之下,因總統改選,全體大法官同時更迭,某一政黨可於一次任命中改變大法官組成之結構。然而,馬英九卻於其總統就任前後打破了這個遊戲規則。
我們來看看2003年就任的大法官組成如下:
任期四年 2003年-2007年 |
翁岳生(院長) 城仲模(副院長) 楊仁壽 林永謀 王和雄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共八人) |
任期八年 2003年-2011年 |
賴英照(院長) 謝在全(副院長)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共七人) |
如按照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當屆任期四年之大法官於2007年任期屆滿,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出8位任期為八年之大法官,與另外7位大法官任期交錯。但最大在野黨卻以種種理由杯葛大法官提名人選,於陳前總統所提名之大法官人選中,僅通過任命林錫堯、蔡清遊、池啟明、李震山等4人為大法官(即本次任期即將屆滿者),陳前總統其後補提名之人選亦全數遭封殺。當時新聞即有報導,此與國民黨智庫建議,應該「留給新任總統提名」有關。
問題是,倘依1997年修憲時條文設計,2003年一次提滿大法官15人之後,每一個總統任期內至多僅能提名7至8位大法官。而國民黨於2007年在野時帶頭封殺大法官提名人選,至馬英九隔年上任後方又分別於2008年、2010年與2011年提名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湯德宗、黃璽君、羅昌發、陳碧玉等三組大法官人選,使當前大法官組成如下:
2007年-2015年 |
林錫堯 蔡清遊 池啟明 李震山 (共4人) |
2008年-2016年 |
除2007年少任命4人外,由於彭鳳至大法官請辭,故共提名5人 |
黃茂榮 陳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共5人) |
|
2010年-2018年 |
由於司法院正副院長請辭,故補提2人 |
賴浩敏(院長) 蘇永欽(副院長) (共2人) |
|
2011年-2019年 |
因2003年至2011年屆滿之8人中所剩餘之4人已屆滿而提名次屆人選 |
湯德宗 黃璽君 羅昌發 陳碧玉 (共4人) |
可以看出,2007年未完整任命8位大法官之後,整個大法官任期都亂了套,再加上彭鳳至大法官提早辭職,無任期保障之司法院正、副院長前後(被)辭職,後續的補提名人選也打亂了大法官之屆期。當中還有個重要的問題是,大法官辭職或正、副院長下台出缺時,後續提名遞補之大法官任期應該如何計算。是重新起算八年?亦或至該出缺者任期屆滿為止?
原本司法院組織法第5條第3項規定:「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明文規定採「繼任制」,至該遞補之席次原任期屆滿為止,此當係與憲法增修條文中,大法官採兩組任期交錯制之意旨相符。然在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最新條文,卻硬生生地把該條項給刪除了!而實際上,如依憲法意旨採繼任制,蘇永欽與賴浩敏兩位大法官之任期根本只應至2011年(當中甚至還看不出2008年所提名之5人究竟是誰遞補彭鳳至大法官之任期),本次修法僅是把破壞憲法任期設計之意旨「合法化」而已,卻大大偏離憲法之設計。
回歸主題,按照憲法原本設計,2004年至2008年之總統任期內,於2007年可提名8位大法官;接著於2008年至2012年總統任期內,可於2011年提名7位大法官。以此類推,爾後每一屆總統,均得於其任期內提名並任命7位或8位大法官。
按照憲法原本設計,2004年至2008年之總統任期內,於2007年可提名8位大法官;接著於2008年至2012年總統任期內,可於2011年提名7位大法官。以此類推,爾後每一屆總統,均得於其任期內提名並任命7位或8位大法官。但實際上,卻可發現於2008至2012年之總統任期中,馬英九總統共提名了11位大法官人選,完全悖離憲法中「一屆總統提名約半數大法官」之設計,大幅削弱原本憲法為大法官設計之任期交錯制之用意,顯然是毀憲亂政之惡例與惡行。今日憲政改革聲浪再起,除了對政府體制之檢討外,被馬英九一人所紊亂之大法官任期問題,亦同有必要一併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