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求聞達,甘於平淡。從街頭運動熱情而生,熱愛臺灣故甘用身體衝撞體制,在警棍、盾牌及強力水柱中找到自我。只願暢所欲言,不計毀譽,務必求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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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的民主自由程度,往往與它對人民的手段有著千絲萬縷的關係,而一個國家對其人民最為嚴重的手段,則莫過於藉由刑事程序的強制處分,諸如逮捕、羈押、搜索及扣押等各式方法,都是可能嚴重侵害人權的行為,也因此愈是先進的人權國家對於實施這種處分的限制也越是嚴格。回顧白色恐怖時期,當時的人最害怕的就是人走在路上莫名其妙被警察帶走,或是警察莫名其妙上你家就拿你的東西順便把你人也帶走。我們原本都以為這樣的年代只會出現在書中或是耆老的口耳相傳,孰知就在今年的二月分,因為幾份白色恐怖的文件,竟讓文件持有人魏先生再次回顧了當年受難者可能歷經的一切。
魏先生是一名古董經營商,在偶然的情況下在網路購得一批白色恐怖時期的公文及刑訊文件,並打算經由網拍轉手賣出,這天他接到一通電話,告知他想要購買他手中的普洱茶,並約定在某處面交,不疑有他的魏先生到了約定的地點等待,豈料等來的不是上門買茶的客人,而是一輛裝著憲兵的廂型車,憲兵不由分說地把魏先生押上車之後便要前往他家中搜索,魏先生一度質疑對方未持搜索票,對方只回一句:「搜索票很容易取得,如果此時不願配合,等到有搜索票就會很難看。」,就帶著他回到家中翻箱倒櫃,直到找到那些他買來的文件後,再把他押回憲兵隊接受偵訊,一直到了晚上九點半才放他回家。
筆者在此試圖用基本的法律觀念來解析其中的不同尋常之處:
一、憲兵可以直接發動偵查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能夠發動偵查的主體僅有檢察官,縱然憲兵隊長官、士官及憲兵分別具有有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的身份,但僅能「協助」檢察官偵辦案件,甚至是要在檢察官指揮下才能夠進行偵辦,絕對不是偵查的主體。今天憲兵隊利用買茶作為藉口,約出魏先生碰面,再藉由人數上的優勢以及言語上的恫嚇,幾乎可以說是「押」著魏先生回家,搜出文件後再押回部隊續行訊問,這毫無疑問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直接偵查,我們不禁想問,究竟是哪一位檢察官或相當於檢察官職權的人,指揮或授權這一次的行動?
二、約你買茶再用洩密罪來抓你合法嗎?
在我國司法實務上,對於犯罪嫌疑人,往往是發傳票請他到場說明,若要逮捕抓人,則需要符合逮捕要件。而常見的一種抓人手法即俗稱「釣魚」的「陷害教唆」辦案手法,例如:毒品案件,警方向毒蟲誆稱自己想買藥止癮,利用吸毒者間經常相互調取毒品的習慣,約好時間地點,交易時便可人贓並獲,再以較重的販賣毒品罪起訴。雖然已被判決違法,但在實務上仍然是層出不窮(上面類似的毒品案件,就不曉得在台灣發生多少次了,只是你不知道,因為你從沒想過毒蟲也有人權)。
然而今天憲兵隊則在此基礎上有了更進一步的突破!可謂憲兵隊的一小步,台灣人權的大退步。憲兵隊利用一個與你涉犯罪嫌毫無關聯性的理由約你出來(老闆,我要買茶),再當面告知你所涉犯行(老闆,你犯了洩密罪),並加以抓人,如此方式顯然是實務界偵查的一大突破,想當然爾,憲兵隊也沒有踐行米蘭達法則的權利告知。難道中華民國法律中賣茶也有錯了嗎?賣茶就能發現此人有犯罪嫌疑嗎?(把賣茶想歪的人,你好糟糕請暫時不要跟我說話)。
三、沒有搜索票可以進你家翻東找西嗎?
我國刑事訴訟法以有令狀搜索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就本案而言,憲兵隊雖然多次提到魏先生有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是屬於無令狀例外的「同意搜索」。但魏先生倒底是在何時簽署同意書?又究竟是在怎麼樣的情況下簽署?試著想想看,如果被一群憲兵圍著,憲兵甚至表態說出:「不願配合就會很難看」的時候,憲兵隊明顯的利用脅迫、利誘等不當施壓手法,我想魏先生應該是沒有辦法自我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此時這樣的同意還能算是同意嗎?目前根據報載,魏先生的「同意」並沒有任何錄音、錄影作為佐證,到底是否真心同意,將成為各說各話。
其實一般而言如果完全合法、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先行聲請搜索票,再行搜索。但實務上經常因為「時間緊急考量」或者是「證據不太夠,擔心搜索票下不來」而採取一些「例外」的方式,例如本案的同意搜索,或是實務常見的附帶搜索。如果我們肯認這樣的「便宜行事」可以取代原本應踐行的法定程序,那們「例外」將吞噬「原則」,我們的人權將在「便宜行事」中隨風而逝。
倒楣的魏先生就這樣歷經了他手中的文件中人也同樣經歷過的事,唯一值得慶幸的是他並沒有就此失蹤,而是在當天晚上九點半被放出來。但事情並沒有就此結束,在過了約莫兩週後,憲兵隊人員又再次約出魏先生,告知他因為「配合搜查有功」,要頒發獎金一萬五千元給他,但要魏先生不再追究兩週前的驚魂記。不甘的魏先生決意向法院提出違法搜索的告訴,而萬萬沒想到的是,憲兵隊也同時以「洩露國家機密」及「贓物」罪名函送了他們口中「配合搜查有功」的魏先生。如此「恩威並施」的執法單位實在可以說是典範。
軍方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情我們不得而知,其實總的來說軍方真的打算湮滅甚麼資料或證據,或者是想要掩蓋過去嗎?或許軍方沒有想那麼多,也真的沒那麼壞,只是執行者腦充血,就讓大家複習了一下「戒嚴傳統」。這樣不合法的搜索、扣押在刑事偵查實務中經常出現,只是我們多半不在意。因為我們總是認為「如果你沒做你怕屁?如果你做了你死好!」抱持著這樣的心態,國家的巨靈就會躲在我們的因循苟且中,隨時準備用巨棒給你一頓粗飽。刑事訴訟法是人權的測震儀,我們將之看得越重,對我們越有保障。
很多人認為轉型正義並不重要,並且覺得這只是當權者用來排除異已,爭權奪利的工具。也有人認為白色恐怖的年代早已過去,或者只是民進黨員的童話故事。筆者只是希望用魏先生的故事明白地告訴大家:所謂的白色恐怖並未遠離,而威權的幽靈早已蟄伏在角落伺機而動,並且從沒有搜索票的搜索中、撕毀228傳單的教官手裡,以及沒有編號警察的警棍上一次又一次地擇人而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