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換七個──新政府的大法官提名方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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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國會大選後,民進黨確定完全執政,除蔡英文拿下總統寶座外,民進黨更是首次於國會獲得過半席次,一舉翻轉國會。除了5月20日新總統上任外,目前大家注目的焦點莫過於2月1日新國會開議的立院龍頭之爭。但全面真軍提醒大家,可別忘了今年還有個觀戰重點,就是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及陳新民等5名大法官的任期即將於今年10月底屆滿,蔡英文可以在今年提名7位大法官

等等,為何5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卻可以提名7位大法官?請繼續看下去。

首先來個前情提要:

在1997年第4次修憲之前,無論是憲法本文第79條或是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均是規定「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直至第4次修憲後才於增修條文第5條明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

而除了大法官組成成員及人數之改變外,第4次修憲關於司法院大法官最大的變革則是展現在大法官的任期以及屆次。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將92年上任的大法官分為兩組,任期相互交錯。不僅如此,同條第5項更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大法官不再有屆次之區分,而是個別計算任期,遇缺則補(即如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般,但差別在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並無任期限制)。

透過個別計算任期、遇缺則補之機制,目的其實在於避免以往大法官採全體「固定任期制」之下,因總統改選,全體大法官同時更迭,某一政黨可於一次任命中改變大法官組成之結構之弊病,藉以維持作為「憲法守護者」之大法官組成的穩定。

我們來看看2003年首次適用該增修條文時,司法院大法官的組成如下:

2003年-2007年

依憲法提名任期為4年之大法官8人

翁岳生 城仲模 楊仁壽 林永謀 王和雄 余雪明 曾有田 廖義男

2003年-2011年

依憲法提名任期為8年之大法官7人

賴英照 謝在全 徐璧湖 彭鳳至 林子儀 許宗力 許玉秀

這邊要再次強調的是,上面的任期是指憲法給予大法官身分保障的任期而非實際任期(以下同),除了2003年就任的8位大法官為4年外,2003年就任之另外7位大法官及往後的大法官,受憲法8年的任期保障。但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則不受任期之保障,這稍後再來談。

2007年時,由於2003年就任且任期為4年的8位大法官任期屆滿,理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產出8位新任大法官。但當時最大在野黨的國民黨卻以種種理由杯葛大法官提名人選,於陳前總統所提名之大法官人選中,僅通過任命林錫堯、蔡清遊、池啟明、李震山等4人為大法官,直至馬英九2008年上任後,才分別於2008年、2010年與2011年提名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即今年任期即將屆滿者);賴浩敏(院長)、蘇永欽(副院長);湯德宗、黃璽君、羅昌發、陳碧玉等三組大法官人選,使當前大法官組成如下:

 

2008年-2016年

原2007年缺額4人加上彭鳳至辭職,提名缺額5人

黃茂榮 陳敏 葉百修 陳春生 陳新民  

(即任期至今年10月底者)

2010年-2018年

由於司法院正副院長辭職,提名新任正副院長2人

賴浩敏(院長) 蘇永欽(副院長)

2011年-2019年

提名原任期至2011年之缺額4人

湯德宗 黃璽君 羅昌發 陳碧玉

 

回歸正題,由於黃茂榮、陳敏、葉百修、陳春生及陳新民等5名大法官的任期即將於今年10月底屆滿,屆時蔡英文總統即得提名5位新任的大法官。但全面真軍要強調的是「絕對不能只提名5位!」、「絕對不能只提名5位!」、「絕對不能只提名5位!」而是應該要提名7位新任大法官人選。

或許有些人已經知道怎麼回事了,有些人還在想另外兩位名額是怎麼生出來的?沒錯,就是前面已經偷偷破梗的「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

相較於當年某人透過一些手法讓司法院正副院長「被辭職」,讓自己的親信當上地下院長(至於院長就別管他了),其實由於司法院正副院長本就不受任期保障,總統本可提名新任正副院長取代舊者,再加上原訂任期可到2018年的兩位現任正副院長,尤其是那位地下院長之言行備受爭議,全面真軍在此呼籲未來的蔡英文總統,在提名新任大法官時,千萬不要自我限縮權限,而是應該要除了原本任期即將屆滿之5人外,連同司法院正副院長2人一併「提好提滿」,讓這幾年死氣沉沉的司法院大法官,也能在組成員汰舊換新後展現新氣象!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