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名沈伯洋,現為UCI犯罪學與法律社會學博士生。本為律師,在台大碩士班時鑽研女性主義與監獄學時性格大變,得了一種想要探求正義的病。然而現實殘酷,人生有六年在補習班教授刑法,鞏固了台灣奇妙的法學教育結構以及病態的資本制度。如今,作為體制的既得利益者,試圖用學識和行動翻轉既有結構。不過話說得好聽,其實平常都在鑽研ACG,在FB打打嘴砲而已。
基進側翼聯合競選總部主任顏銘緯,向馬總統丟出了一本「被出賣的台灣」,控訴馬總統出賣台灣主權的行為,日前收到了傳票,可能負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責任。對此,文化部長龍應台表示,「台灣是民主國家,總統是社會名器,由全體國民選出來的人,對他的尊重就是對整個國家體制的尊重。」;「極權制度下採取暴力或過激行為乃屬合理,但台灣是個民主法治國家,就應該透過既有機制去表達訴求。」
當然,龍應台可能對民主兩字沒有什麼概念,或許是被曲解的儒家思想影響了,讓龍部長有「對人的尊重=對國家的尊重」之錯覺,把視君如父,視臣如子這套思想不小心顯露了出來。在一個罷免無法正常執行的國家,在一個代議政治已經失靈的國家,根本無法稱之為正常化之民主國家。依照龍部長的邏輯,正因為台灣是一個民主失靈的國家,則更應該發生激進的抗議行為。
可惜龍部長的誤解還不僅止於此。一個正常化的民主國家,仍然容許抗議行為的存在。在著名的小布希丟鞋事件當中,小布希表示「現在是一個自由的社會,使用鞋子不過是一個引起關注的動作」,從未聽聞美國政府發表像龍部長這種「民主國家就應該透過既有機制表達訴求」這種說法—要知道,這些抗議行為的本身就是因為既有機制無法表達訴求,甚至既有機制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之下,刻意地以可能違法的行為引起關注。
言論自由(抗議行為)是必須受到保障的。當然我們也知道,任何的自由都不能夠侵犯他人憲法上的權利,因此在丟鞋、丟書的過程當中,如果造成他人身體的傷害,或者隱私的侵害(如希拉蕊近期被丟鞋的事件),當然法院就必須去衡量在個案當中到底是言論自由重要,還是他人的自由重要。有些個案因為丟鞋或丟書根本沒有妨礙他人的權利,因此被判決無罪;也有些個案乃確實侵犯他人權利,但因為言論自由在個案中更形重要,因此被判決無罪(陳為廷的案例即應基於此無罪,但法院卻漏未審查言論自由的重要性)。
以上都是一些法律的ABC,不過無論是小布希還是龍部長,對於「抗議」文化一事都過於傲慢了。小布希就算了,身為「文化人」的龍部長,發言卻毫無文化根基,就讓人感到不安了。
在這邊以監獄抗議活動作為一個例子。由於監獄多有不人道的處遇,相關抗議自然不會少。而所謂的「既有合法抗議機制」當然也都只是空殼罷了。然而由於獄方對於受刑人使用物品有嚴格的限制,一般來說受刑人能夠「丟」的東西不多。所以很自然地,人體的排泄物,如精液、糞便,就變成一種抗議的工具(Gassing)。這在監獄學上稱其為「剩餘權力」(surplus of power),而剩餘權力正是抗議的「最後手段」。
久而久之,針對丟擲大便的管制(或刑責)和抗議文化逐漸產生。丟大便變成一種監獄抗議的極致象徵。因此,考慮處於監獄中的心理壓力,以及手段選擇的困難,法院即不得不考慮丟大便的無奈,以及丟糞便文化所需要傳達的高度意涵。這個意涵或許不是政治性的高度言論,卻帶有歷史衝突的文化意涵。這個高度如果不從歷史與文化觀察,就很容易被解釋成一個單純私人仇恨、帶著骯髒的動作。
同樣的,小布希被丟鞋時,不僅僅是鞋子本身的政治意涵而已。丟鞋在阿拉伯文化中帶有高度的侮辱與挑釁,他丟出去的不僅僅是政治,更是一個文化直接撞擊的動作。在審查這個案子時,重點根本不會是鞋子有多危險,而是鞋子代表的高度侮辱性,是否能夠以言論自由正當化。
所以當苗栗地方法院去審查陳為廷的鞋子就衛生觀點上有多髒的時候,就已經把這個事件從政治與文化「去脈絡化」了。在丟鞋漸漸「全球化」變成抗議手段時,台灣並沒有與阿拉伯相同的文化,因此僅剩象徵性的文化意涵與高度的政治意涵。法院沒有考慮政治性言論(自由)是法律人的疏失,但高估丟鞋的侮辱意涵,使用科學(是否衛生)而非文化去討論丟鞋的意義,是作為一個判斷者的疏失。
所以,當顏銘緯丟出「被出賣的台灣」一書時,所選擇的不是監獄中糞便的侮辱,也不是阿拉伯鞋子的挑釁,而是針對國民黨建立的霸權一事提出控訴。正如監獄與受刑人的關係一般,台灣政府與人民之間有著異常的文化打壓。顏銘緯丟出的不是「書籍」,而是對一個外來政權的控訴,是鄭南榕先生爭取而來的自由子彈,是剩餘權力。
最後,顏銘緯其實沒有造成什麼傷害,沒有什麼刑事責任,最多僅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然而,就算是罰鍰,仍就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難道要有錢,才能多丟幾本?)。如果我們持續像龍部長,或者副總統吳敦義日前的發言,把抗議活動去脈絡化,那麼這才是對言論自由最大的傷害。當我們在想政治性言論有如何優越時,更應該把被打壓的事實,抗議文化的象徵性,以及手段的匱乏性等納入考慮,並思考法律介入言論自由的界線。要知道,既得利益者的言論自由,絕對不等同被打壓者的言論自由;而被打壓者的言論自由,絕對不可以用既得利益者的價值觀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