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粉碎了婚姻平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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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守護家庭官方網站」日前刊出一則翻自外電的報導,以「歐洲人權法院:同性婚姻不是人權」的聳動標語為題,並在內文中指出:「判決結果對歐洲的同性戀權利帶來毀滅性的影響,粉碎同性『婚姻』成為事實的希望」……」

然而這則報導的正確性啟人疑竇,於是我找出並讀了這則讓「守護家庭網站」異常振奮的判決:CASE OF HÄMÄLÄINEN v. FINLAND,發現並不如「守護家庭網站」報導的那樣戲劇性。實際上這則判決可說是維持了歐洲人權法院一貫的態度,在追求實踐歐洲人權公約所要求的人權保障時,也給予各成員國相當的尊重。

歐洲人權法院於本案所處理的是一位變性人要求變更其法律上性別時所生的爭議。事實略為:芬蘭籍的Hämäläinen女士出生時原為男性,但始終覺得自己應為女兒身,因此在婚後且與妻子育有一女的情況下,經變性手術改變了其生理上的性別。然其於戶政單位要求確認自己的女性身分並更換身分證號碼時受阻。因芬蘭法律規定,具有已婚身分的變性人,若得配偶同意,將自動將原本的婚姻關係轉換為經註冊的伴侶關係;惟相反地,在欠缺配偶同意的情況,當事人將無法變更其原本的記錄。

面對本案,法院認為原告Hämäläinen女士所提告訴的主要爭點在於:芬蘭是否能於法律上承認變性人性別轉換的同時,也有一套制度可維護既已存在的身分關係。因此,問題的關鍵所在即:芬蘭當前的法制是否在此面向上滿足了國家所應承擔的保護義務,或者原告於變性後一方面可在法律上獲得承認,同時又被允許維持原有的婚姻關係,即令後面的這個選項暗示了同性婚姻的存在(請參考段碼79)。就上揭問題,法院表示,芬蘭的法律制度與歐洲委員會多數會員國不同,其已有一套關於承認性別變更的制度,作法是在得到配偶同意的前提下,一併承認新性別與維護既有的身分關係。這不僅讓婚姻關係得轉換為經註冊的伴侶關係,反之經註冊的伴侶關係也可轉換為婚姻,而此種轉換僅取決於變性後,原有的身分關係是變為同性伴侶或異性伴侶而定(請參考段碼80)。

法院緊接著指出,芬蘭的立法者透過了這項立法例選擇了無例外地將婚姻制度保留予異性戀伴侶。在此有待判斷者即在於,芬蘭當前的這套立法例是否令在其中彼此競合的權益失衡,以及其是否能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請參考段碼81)。就此,原告雖主張得配偶同意的要求等於是迫使其離婚,但法院認為在芬蘭的這套法制中,身分轉換的機制既是自動履行,那麼變更性別須得配偶同意即為保護配偶不受他方單獨決定影響的基本要求。因此很清楚地,得配偶同意這項要件對於不是要尋求新性別承認的配偶而言,是一項重要的保障措施。在此脈絡下法院認為值得一提的是,由經註冊的生活伴侶轉換為婚姻關係也同樣需要得到他方同意,就此這項得他方同意的要求亦是對於婚姻制度有利(請參考段碼82)。

其後法院指出,婚姻與經註冊的伴侶關係兩者間的差異並不涉及原告法律地位的本質改變,是原告可以透過經註冊的伴侶關係,於本質上、實際上皆繼續享有與婚姻關係同樣的法律保障(請參考段碼83)。而原告家庭生活受到身分關係由婚姻轉換為經註冊之伴侶關係的影響甚微或是甚至沒有影響。此外法院也強調,由於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同樣也保障同性伴侶關係及其子女的家庭生活,因此無論家庭生活的法律基礎是建立在婚姻關係或是經註冊的伴侶關係之上,皆非問題所在(請參考段碼85),且此類的身分關係轉換在法律上來說,對同受公約第8條所保障的家庭生活並未生影響(請參考段碼86)。

雖然法院對於原告需要在生活中經常面對因不正確的身分證號碼所帶來的困窘情況感到十分遺憾,但其同時指出,原告確有改變這種情形的可能性:只要得配偶同意,她的婚姻可以隨時依據法律規定轉換為經註冊的伴侶關係。若是欠缺此同意,離婚對其來說-就如任何婚姻一般-也隨時是一個開放的選項。就法院的觀點言,以要求原告的婚姻關係應轉換為經註冊的伴侶關係,作為法律上承認新性別的前提尚非不合比例,因其給予同性伴侶與婚姻幾乎等同的法律保障,這對其等來說是一真正可行的選項。這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間所存在的細微差異並不能得出,芬蘭當前的制度是沒有踐行國家保護義務的結論(請參考段碼87)。最後,法院作出總結:將芬蘭當前的法律制度當作一個整體以觀,並未發覺其不合比例地侵害了原告,而在當前案例中,相競合諸權益間的平衡亦無受到破壞(請參考段碼88)。因此,本案尚無違反公約第8條。

由前揭判決的內容來看,歐洲人權法院的這項判決不但沒有為歐洲的婚姻平權帶來毀滅性的影響,更沒有粉碎婚姻平權的希望,反倒是認為,同性伴侶關係及其家庭生活皆受到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的保障,同時國家有義務要給予同性伴侶關係一定的保障。縱令出於對於各成員國立法權的尊重,歐洲人權法院目前未能要求各國踐行此等保障的方式須是直接承認同性伴侶亦享有結婚自由,但至少力求各國在法律上應要給予同性伴侶關係與婚姻大致等同的身分保障。

由此可見「守護家庭網站」張貼的報導中所謂:「民事結合依據芬蘭的法律,並不會給予他們與婚姻相等的福利」,以及:法院暗示了一種觀點,即同性間的「關係」與男女間的婚姻不同,因此在法律上得有差別待遇的說法云云,不僅是嚴重誤解歐洲人權法院的觀點,更是以無中生有的方式帶入自己的成見,誠如前面所揭示的判決要點,正是因為芬蘭給予了同性伴侶與婚姻幾乎等同的身分保障,法院才會認同國家已踐行其保護義務,而芬蘭相關法制中自動轉換分身關係的特殊設計,及同性伴侶得享有本質上與實際上與婚姻無異的待遇,始為法院接受芬蘭政府說法的重要理由,絕非如「守護家庭網站」所言,因為異性或同性結合在性別上的差異即能證立差別待遇。

曾在評論時政的部落格「非中立評論」上讀到這樣一句話:不中立也可以很中肯,誠實是溝通的前提。有既定的立場不是件可恥的事情,只要秉持誠意進行說理,即便立場不同,總還是能進一步相互理解,但若是蓄意以歪曲的方法混淆視聽,則不僅不能取信於眾,恐怕還會適得其反。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