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就是不可以關禁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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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洪仲丘下士案引起全國民眾這麼大的迴響,與其說是人民基於同情要道歉、基於義憤要真相,在心裡深層,毋寧說是這件事激發了大家對於國家暴力之不安的集體投射反應。然而,事已至此,國防部卻始終遮遮掩掩而不願意向國人好好說明的一個關鍵性法律事實是:其實陸海空軍懲罰法自98年修法之後,根據該法第6條之規定,部隊即已不得對於士官、軍官施予關禁閉之懲處!(第6條: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一、管訓。二、降級。三、記過。四、罰薪。五、悔過。六、罰勤。七、申誡。)

因此,自98年修法之後,倘有士官、軍官遭受到關禁閉之懲罰,行為人(上級軍官、士官、人事官)接受實施禁閉之單位)就是明白的違背職務私行拘禁部屬,涉嫌共犯陸海空軍刑法之「違反長官職責罪」以及刑法之妨害自由罪,軍檢署或地檢署自應加以追訴。

其次,既然士官根本不可能被關禁閉,那麼與本案相關的一切會議、體檢、文件審核等等,自然根本就是自始當然絕對無效!而且是非法、虛構無誤!那些所謂的審核程序根本就沒有合法性之基礎。至於錄影之真偽與否,當然又事涉偽造文書、湮滅證據、虐待致死、業務過失致死甚或殺人罪嫌,當然應該另予追訴。

再就最關鍵的犯案動機而言,到底為什麼,有人意欲對一個即將退伍在即的義務役士官在其退伍前一路動用私人關係迅速施予公然違法的禁閉之懲罰?如果連旅部連連長(軍官)都還怕自己被旅長(上級軍官)送禁閉室,可見這個系統基本上是個為了維護既得利益、掩蓋弊端,而不惜擅自私行拘禁、慣於動用私刑的系統性犯罪組織!其動機為何,是否不過是單純為了整人?已經絕不單純,已是昭然若揭、不言可喻了。

最末,在此也要呼籲:98至102年間不該被關禁閉而被關禁閉的國軍軍、士官、士兵、家屬,不妨透過公益團體例如司法改革基金會或是法律扶助基金會加以研究,是否應該個別的或集體向普通法院起訴國防部請求國家賠償,並向軍檢署以及地檢署提出告訴。對此,國防部及法務部亦應主動以專案方式對此一犯罪情事加以調查,以絕弊端、回復正義。

至少,回歸一般民事法院之後,這類民事事件已經不是國防部所稱只有他們可以管轄的案件了吧?一般法院依然可以依職權調查係爭事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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