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蔣介石手諭:「凡判處十二年以上徒刑者,一律改處死刑,林森田、蔡清山、周明鴻等三名判處徒刑十年,餘如擬。」【圖01】
(二)蔣介石手諭:「本案被告呂阿立、魏德旺、洪振益等三名,既認定均屬匪幫下級幹部且有從事叛亂工作表現,犯情無可恕,應即改判死刑,餘悉准照簽擬辦理。」
(三)蔣介石以紅筆批示:「應即槍決可也。」
以上三則對軍法判刑的裁決,只是獨裁者蔣介石對政治案件審判下達終極審判,數不清實例之中的三例。第一則發生在一九五二年,後兩則是早一年的一九五一年。
一九五二年這一件是以周清連為案首的所謂「匪諜案」,逮捕十二人,原本是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四名死刑,分別各有兩名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二年,蔣介石不滿意,大筆一揮將死刑增為八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