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極權時代】員林事件:二二八事變的導火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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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肇事外省警察無罪後復職

二二八事變後進行大肆逮捕本省人期間,江風、金士衡、陳傳風、陳克標、許宗喜都先後獲得復職。

江風復職後由台中縣警察局長調任警務處督察。他停職期間,是由警察訓練所教育長呂之亮兼代局長,二二八事變時,他即帶職隨縣長劉存忠等外省籍職員等一堆人,逃到員林七里許之瓦窯厝躲避,到了三月八日蔣介石派中國大軍實施武力鎮壓後,才又隨縣長返回辦公。江風後來在警務處著手整頓「義勇警察」時,還曾被派為督導員,派往高雄縣市及澎湖負責督導。

陳傳風和陳克標兩人,是行政長官公署於一九四五年十一月派任的台中州警務接收專員;陳傳風是二年制警校正科十二期畢業,在台幹講習班受訓六個月後來台,暫代台中縣警察局督察長,復職後調任警察訓練所教官;但在一九五一年六月二十八日被判貪污罪潛逃遭通緝。陳克標是中央警校特科班畢業(受訓期三星期至一年),復職後由台中縣暫代科長調任彰化市警察局主任秘書,不久竟由該局提報為一九四七年度特保最優人員(品德、才能、學識、工作的特殊優異者,全局一二六人中唯一獲得提報,加薪乙級)。

金士衡由台中縣警察局主任秘書先派代彰化市警察局秘書,後來又調任為台中縣警察局第五科科長。許宗喜復職仍任原職,同年六月底與另兩名警察藉公招搖,未奉命令擅自查封民谷,嗣後以該民谷未構成囤積居奇,又擅自予以啟封,經查雖無索詐實據,遭調任彰化市警察局科員,八月卻以父亡母病需人照顧請辭回福建,九月原擬將他免職,十月竟厚待他准予辭職。

原任台中縣警察局巡官的尤洪浪,是軍統系統的保訓所軍士隊畢業,過去在中國福建任職十年期間,即以剽悍聞名。他在槍擊衝突時是開槍首謀且槍傷法警,但該案定讞之前,他也向台中縣警察局申請復職,公文呈到警務處原本報請行政長官公署准予復職,不巧二審判他有期徒刑三年,復職公文才被擋了下來。另外,兩位外省人試用警員【註二】陳新發、劉進森,受命在槍擊衝突事件中將法警押進拘留室,事後發現不妙就結伴逃亡,卻又擔心職務不保,便以郵寄報告呈請長假,台中縣警察局要他們即刻回崗位,他們不敢回去,警務處下令通緝之後即無下文。

施江西在前一段警察所遭暴毆事件中,參與圍毆的義勇刑警巫忠力,被訴後卻棄職逃亡,經緝捕逮獲又於解送過程脫逃,台中地方法院偵辦槍擊衝突案時,他反成了漏網者,該案移轉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時,因與施江西自訴案無關,也未將他列入被告;全案定讞後,台中縣警察局竟然以不得而知的「協助緝送案犯努力」名目,將他報呈警務處以「試用警員」任用,時任縣警察局警務科科員的許宗喜簽調他去鹿港警察所,該警察所派他去鹿港鹽務辦事處擔任「鹽警」,到職不到一個月,就要請一個月長假,鹿港鹽務辦事處認定他有礙職守,函請鹿港派出所把他免職。

(七)本省司法人員遭秋後算帳

該案的審辦過程橫跨二二八事變,之前,包括饒維岳等本省籍名人早就被軍統系統列入整肅黑名單。果然,台中地方法院院長饒維岳、推事蘇樹發、看守所所長賴遠輝等人,在二二八事變後都遭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中部綏靖區台中憲兵第三營,以「參加二二八事變」罪名逮捕關押。

憲兵司令部第四團在〈台中地區「三二」事件重要人犯名冊〉中,指控饒維岳的罪行是:「勾結該院推事蘇樹發、許乃邦及書記官蔡玉杯等,唆使暴徒圍攻地院,公然成立偽組織,與處委會通聲氣」;起訴書上另控「強逼書記官長索取印信,向會計逼交鑰匙,開庫供暴徒搜查」。

賴遠輝被憲兵司令部第四團指控的罪行是:「暗中(帶領)看守劫掠物件,並到集中營訓話兩次,語極荒謬,與謝雪紅有交往之誼」;在台中市政府〈台中地區公職人員參加二二八事變首要主謀分子調查表〉,罪行概要上則記載賴遠輝「交結謝奸意收無罪外省人拘送入獄,煽動暴徒搶劫外省人員之財務,平時貪汙不法」;軍統特務多次密報他是「暴徒」。起訴書另指控他「以現任監所主管,事變中充當台中處理委員會保護委員,囚辱外省同胞」。

案送高等法院審理證實這些指控都非事實。事變期間,饒維岳率本省籍推事、書記官、法警力守法院,並曾收留法院外省人書記官長王志銳到他家保護,因聽說群眾要搜尋饒宅,王志銳才移往看守所接受賴遠輝保護;另外,他前往台北是去參加高等法院召開的「司法會議」,而不是參加處委會或成立「偽組織」。

另案所控在二二八事變期間大開法院庫房讓民眾進入搜尋武器一事,其實是法院遭事變波及時,他和另位推事葉作樂在脅迫下,為保護外省籍保管鑰匙的錄事鄭漢卿,才不得已答應打開;至於後續隔了近月發現扣存的鴉片膏失竊,由於與事變當時無關,又查不出究竟是內賊或竊賊所偷,證明跟他無關。

賴遠輝則以看守所戒備森嚴,利用開放空間收容不少自願遷入的外省人加以保護,雖有群眾強送外省人要求看守所關押,他無法拒絕,但這些外省人也都受到善待。

饒維岳、賴遠輝被羈押達六個多月之久,並曾遭受刑求,直至一九四八年二月九日,高等法院才判決兩人無罪。其實,饒維岳在員林血案轉移管轄後即被調往花蓮法院,高等法院院長楊鵬還曾「此地無銀三百兩」地公開解釋:「此項調動與員林事件無關」。台中的人民團體當時集體向高等法院訴請慰留饒維岳,《台中律師公會》會長、制憲國代林連宗,也親向司法行政部長謝冠生要求挽留饒維岳,這些請願都未被接受。饒維岳被降調花蓮法院推事,他在花蓮待了一陣子,後來就和台中法院同事許乃邦一起辭掉推事職務,兩人合開律師事務所,在台北、台南兩市登錄,成為口碑、業務均的名律師。

蘇樹發被軍統特務多次密報有「不法罪行」,並轉報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核辦,由綏靖司令部逮捕後移往台中地方法院審理,雖然被控在事變中「鼓動暴動、排斥外省人」,但查無實據而獲保釋。另外,未曾參與員林血案偵辦的檢察官陳世榮,在二二八事變中被控是「處委會執委」,羅織的罪行是:「乘暴動時自稱地檢處負責人,向吳首席索取處印不遂,勾結蔡玉杯、魏朝宗等,率領暴徒圍攻搶劫外籍法官官舍,並將劉存忠、邱會計等押於刑務所(看守所),鼓吹排外」,也被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司令部逮捕,解送中部綏靖區司令部收押,後移高等法院審理查無實據保釋。

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受命在員林血案中擔任調查槍擊衝突真相重責,調查期間堅持法治原則,排除台中地方法院外省人集團的各種刁擾阻礙,多方蒐證偵訊,完成調查報告後仍承受更高層的壓力干擾,此案之後也曾經辦涉及外省人的重案,秉持日本法學教育的公正不阿精神,卻得罪不少外省權貴,竟在二二八事變中被從高等法院辨公室強行押走,並橫遭謀殺。

在該案中曾公開出面聲討要求嚴辦破壞法治者的知名人士,諸如:律師兼台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席的湯德章,《台中律師公會》會長兼制憲國代的林連宗,出席「護法守法大講演會」公開嚴厲批判國民黨當局、疾呼維護法治的宋斐如和廖進平,諸多人等,不是在二二八事變中遭害或失蹤,就是在事變後遭到整肅。然而,真相卻都諱莫不明,像林連宗的失蹤,曾遭台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扣上「主張外省人應排斥,鼓動獨立」罪名。

根據林連宗夫人陳述,林連宗是由憲兵第四團派一名制服憲兵及四名便衣逮捕的。一份憲兵司令部呈給蔣介石的情報密函也指出:「陳長官十日令憲兵駐台特高組秘密逮捕國大代表林連強、參議員林桂端、李瑞峰(彼等聯名接收高等法院,係律師)」,其中的林連強應為林連宗之誤。但台灣全省警備總司令部在電復台灣省參議會的查詢時,卻援用憲兵團的覆文說詞指稱:該憲兵「恐係假冒所為」、「林連宗因參加叛亂罪證確鑿,曾經前警備總司令部呈准國防部通緝有案,是否於當時局勢混亂中被人挾仇報復,抑或乘機脫逃」,敷衍了事。這類在二二八事變中真相不明的遭害或失蹤,豈是少數案例云云。

員林血案因為涉及省籍,是外省殖民族裔 VS.本省被殖民族裔,《員林鎮志》寫到員林血案時,對相關人員都特別以引號標示「外省籍」、「台籍」,其意涵也許盡在不言中吧。

(八)外來政權極權統治下率多敗類

一九四七年二月四日,國民政府在給司法行政部謝冠生的電文說:「據報去冬清查團檢舉之台灣省貿易局長于百溪、專賣局長任維鈞兩大貪污案,自移台北地方法院受理後,某高級人員極力支撐,高、地兩法院首席檢察官王建今、施文藩,因受高級人員之控制不便起訴,而承辦該案之檢察官黎耐庵、狄兆禮等,則不願違背責任,力主將該案提起公訴,並擬將案送京處理,因此,遲延迄今尚未辦理,人言嘖嘖等情,查該案據稱在當地處理既多阻梗,應否令飭移轉管轄。」

這份電文輕描淡寫,遣詞用字也極為謹慎,並將貪汙案只限縮在貿易局、專賣局兩個機構,其實,中國國民黨政權當年幾乎無官不貪、無吏不汙,他們以「君臨」之姿來台後盡皆搶占大坪數日式花園宿舍,公然索賄,台灣俗諺「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就是當時開始廣為流傳的;軍警攜帶武器光天化日劫收民財,是戰後台灣的日常。

在一整片都是外省人掌控的司法界、警界,要法辦外省殖民族裔委實困難重重,本省人檢察官、推事所遭受的壓力、干擾、阻礙,大到難以想像,國民政府的電文只說「某高級人員」,顯然嚴重地避重就輕,從員林血案可以證明那不是某一個,而是一整個龐大集團,該案的本省承辦人員遭受秋後算帳或排斥,只是中國國民黨政權竊佔台灣之後,貪汙腐敗、違法亂紀等種種劣跡之所以引起民憤的冰山一角而已。

除了高級人員任意濫用職權之外,由於初期只有少數幾位資歷夠的推事、檢察官來台負責司法業務接收,中國國民黨政權一九四六年修訂的〈法院組織法〉,對於推事及檢察官資格寬鬆,因此,其他缺額就像抓伕般從中國調來資歷不足、良莠不齊的人員到地方法院,以外省人司法素質偏低、中國官場貪腐文化傳統,管理在日治下已有健全司法、尊重法治的本省人,司法天平崩毀、法紀蕩然實有以致之。

司法機構跟行政機構一樣均以外省人占用所有職位;試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一九四九年所做的統計,即可了解梗概。當時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及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嘉義、花蓮、澎湖等地方法院,合計檢察官共四十名,外省籍占三十五名(87.5%)、本省籍五名(12.5%);書記官共一○二名,外省籍占八十六名(84%)、本省籍十六名(16%)。

接收清查團及監察院監察使來台訪查時,檢舉、陳情訴冤的書函多到堆積如山,事後只有個位數的法官(含推事、檢察官)受到輕懲,不少深怕東窗事發的率皆逃往中國原籍地;二二八事變後,雖然司法行政部一九四七年十月訓令,「嗣後本省法官資格之任用,除台籍人員外,暫行停止適用邊遠省分公務員任用資格條例」,顯示中國國民黨政權便宜濫用不適格者的真相,但是,本省人適格者不但往後仍長期受到排斥,而且由於自中國逃台者暴增,外省人不適格者益加充斥,包括高等法院在內的各級法院主管牽親引戚亂塞人事,屢見不顯;貪汙索賄此起彼落的事例不絕如縷,竟至發生多樁本省人推事看不下去而控告外省人同事的案例。

法界如此,警界敗類更多,惡行惡狀不堪入目。不談其他地區罄竹難書的案例,光以台中縣為例依舊醜聞頻傳。員林血案是在二二八事變後定讞,當時的員林區警察所就有數起外省警察勒索事件;梧棲警察所外省警員攜帶槍彈外出惹事生非,遭查知後逃亡,被緝獲關在大甲區警察所拘留室,又趁隙潛逃;大甲區警察所長私吞走私貨疑案,該所在大安港緝獲走私貨,但走私者縱放而走私貨物卻無轉送海關扣押。警務處警察大隊同樣劣跡斑斑,福建籍中隊長無故拐逃公物,消失無蹤。

其中最引起矚目的,是台中縣警察局福建籍刑事股長林曉聰,爆發連續貪汙勒索案。林曉聰公然勒索台中縣參議員陳勳台幣三十餘萬元,以及勒索豐原富商羅安十五萬元兩案;勒索陳勳部分起初未能得逞,當時北斗警察所前所長林世民因員林血案停職,已由楊其秀接任,林曉聰便要求楊其秀率二十餘名警察兩度包圍陳勳寓所,再將他逮捕押往北斗警察所關押三天施行拷問、種種恐嚇,得款後才予以釋放。林曉聰事後潛逃中國原籍地。

台中縣警察局督察員兼保安警察隊隊長孫才良(福建惠安),在彰化區警察所長任內對汽油竊案有受賄濫權情事,調任現職後,又夥同也是福建籍的台中縣警察局行政課課員許經綸、經濟課督察員陳桂泉,以及該局經濟課課長蔡文慶、警備司令部情報員張德修(均為外省籍)等多人,到民宅強搶被扣食米,另要求鹿港洽和船頭行的郭萍在鹿港鎮購買食米四百餘包,企圖走私圖利。

前案經手行賄的本省人福興鄉長許金圳死亡,因無對證而全案不起訴;後案因遭孫才良等人帶槍恐嚇的本省人警員等人舉發,孫才良被檢送台中地方法院,卻予以交保釋放。社會輿論譁然,台中縣新聞記者公會公開大肆撻伐,要求端正法治、社會正義、錘擊貪官污吏以維護國家綱紀,隔了半年,一九四九年三月,孫才良等幾位涉案者才遭判决。

(九)番外篇

員林血案發生前的三個月,台中市區就非常不寧靜,有一個十多人的持械集團,連續闖入三十餘戶日本人住家劫掠,台中警方竟然無動於衷,令人起疑。事情直到一九四六年二月十一日,彰化銀行台中分行常務取締役日本人津田尚正遭槍殺死亡,事情瞞不住了,省警務處才緊急下令徹查。

津田尚正被槍殺前兩天,剛因一件恐嚇自訴案以證人身分,接受當時台中法院院長饒維岳偵訊,該案概略是:

石川治助(日本籍)、黃西森(本省籍)、前田八十松(日本籍)、楊春蓮(本省人)等四人,當年一月三十日接獲台中法院檢察官黃敬修(外省人)的傳喚票,案由是「盜賣公物」,要他們隔天下午到檢查處報到。石川治助立即找津田尚正商量,津田介紹日治時代的台中檢察官長柳澤,柳澤陪他去找曾任台中檢察處通譯熊谷榮(日本籍)設法疏通。

熊谷榮答應幫忙,他去找過去同事的法院書記官陳天民(福建籍)了解情況,陳天民告訴他「檢察官只要金錢而已」,熊谷榮回報時,石川治助等人已經依傳喚時間到了檢查處,其時前田八十松的兒子擔心高齡父親不堪偵訊或被扣,馬上找津田尚正調錢,然後交給熊谷榮處理,熊谷榮往返兩次斡旋金額。

一九四六年二月九日,熊谷榮等人向台中法院提出自訴,控告熊谷榮(日本籍)、陳天民(福建籍)涉嫌恐嚇。饒維岳院長自任該案審判長偵辦,當天下午,饒維岳就與另兩位推事許乃邦、蘇樹發(二二八事變後,跟饒維岳同時被憲兵逮捕),傳喚津田尚正完成證人筆錄,兩天後,津田遭槍殺死亡讓饒維岳極為震驚。

檢察官索賄案偵訊期間,陳天民就潛逃中國原籍,因熊谷榮是中間牽線的重要關係人,被裁定拘留,他的台灣籍夫人對饒維岳提出告訴。該案後續就不再贅述,倒是津田尚正被槍殺一案太離奇,值得略述一下作為本文結尾。

津田尚正冤死案,起初是說他寓所對街學校駐紮部隊的衛兵誤射,經過一再偵查研判津田傷口非步槍造成,而是手槍所傷,再者寓所外有圍牆,怎能射穿圍牆又射進室內。該案延宕了七個多月,才經新竹市警察局抓到一個沒有手槍的竊賊,承認他曾去津田寓所偷竊,至此宣布破案,但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認為「該案情節複雜,希即徹查明確」,含糊帶過了事。

【註二】戰後,國民政府在中國先緊急開辦兩期「台灣警察幹部講習班」,大約幾十人來台進行接收警務,並擔任各級警察單位主管。接著又開辦「台幹學員班」及「台幹學生班」,前者招收曾受警官敎育,擔任警官一年以上,高中程度,熟諳日語、閩南語或粤語(客家話)者,一九四五年四月開學,九月期滿,大約七十五人於十月來台;後者辦了兩期,共二五○人,招收未受警官教育的閩、粵、台籍高中畢業生,受訓期間只有六個月至九個月,就奉派到台灣。另外,又有「台灣警察初級幹部訓練班」,招收初中以上學校畢業生,共五三二人,一九四五年四月開學,十月就奉命提早來台。

這種經過短期草率訓練的外省人警察,總計不足千人,如加上徵用閩粵籍警察用來台者(涉案的只有陳傳風是警校正科十二期,陳克標則是警校短期受訓的特科班),為數也僅千餘人,不過,他們來台後均占用所有警政機關主管職,基層警察只好大量選用由中國來台未受訓練的人,任用名目就是「試用警察」,另外則徵用一堆素質良莠不齊的本省人擔任所謂的「義勇警察」。

當年的「義勇警察」不但率多地方不良分子,甚至有遊民加入(檔案管理局,檔號A202000000A=0035=474=1759=1=005=0003「編組義務警察督導審查應注意事項」最後一點就特別強調:「事後如發現有遊民混入而未能自行檢舉時,與各級警察主管同以失職論處」,可見之前任用的氾濫情況;這次編組是在二二八事變發生之前,以後即無「義勇警察」名稱。
「義務警察」由縣市警察局受訓三個星期,任用時間暫定一年為一期,有待遇、跟正規警察同式樣的制服,配備手槍或步槍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