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的極權時代】員林事件:二二八事變的導火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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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指揮所1945.10.20通告:

「省民須遵守法律
輕舉妄動從嚴究治」

「非法、暴虐極矣!
台中縣警察集團行動
打死執行任務之法警
警察局變成阿修羅世界
人心戰戰陷落恐怖深淵」
——1946.11.12《民報》

《民報》這則報導記述的是二二八事變之前的三大事件之一——員林事件,或稱員林警察暴擊血案,跟其他兩個事件——布袋事件、新營事件——一樣都是暴警目無法紀的暴行,員林事件不同之處是有兩階段案情,前段案情是外省暴警暴打本省地方仕紳,後段從前段延伸為外省警察槍擊本省法警,案情誠如該報導形容的「非法、暴虐極矣」,而且後續發展曲折複雜。前進指揮所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才剛抵台灣幾天,所發布的通告對應中國國民黨政權所作所為,實在充滿了極度反諷。

類似的報導並非從員林事件才出現,中國國民黨政權藉接收之名竊佔台灣後,由中國派來執行殖民劫收任務的官僚貪污腐化,以及軍警持械胡作非為的事件就層出不窮。員林事件之前,軍警穿制服行劫、任意拔槍殺人的新聞,經常躍上當年報紙重要版面。

台南籍的省參議員韓石泉就在回憶錄中指出:「光復後使余感覺驚異者,隨身攜槍之士兵警員特多,因此時肇事端,如台南市編餘士兵與警員衝突,新營鎭民與警局衝突,甚至夫妻口角亦拔槍示威,至於嫌疑犯拒捕擊斃者,時有所聞,此實為惹起二二八事件之導火線。」

布袋事件、新營事件掀起的風波都屬區域性,但是,員林事件除了因為外省警察集團暴擊本省法警,以及本省仕紳受害之外,在後續發展過程中,中國國民黨政權外省人掌控的司法、警察機構層層說謊包庇,所以,引起全台人權團體群起公憤,釀成二二八事變爆發之前全島性一致撻伐的關鍵大案,事變之後在員林事件中扮演公正法曹的饒維岳、蘇樹發、執行拘提的賴遠輝,以及與該事件無關的本省籍推事許乃邾、蔡作樂,竟然都遭到構陷羅織,而本省籍的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律師林連宗和湯德章等人,更在事變中不幸無端罹難。

(一)外省警察群毆本省參議員

一九四六年六月三日,《民報》報導:

「前月二十五日下午六時許,台中縣參議員施江西氏接到鹿港警察派出所【註一】電話,要他到派出所談話,迨至派出所則有牙醫師陳家霖、許警察專員宗喜、黃準警仁昱、洪刑事等人在座,許宗喜正與陳家霖口論,黃仁昱也參加口角,言語齟齬,兩個警察遂至用武,斯時在座不發一言的施氏忽被殃及纏倒,正欲爬起,許氏背後之流氓現為義警巫忠力等環毆施氏,使之血流滿面,痛起腹內,施氏忍痛欲逃,流氓等在追至派出所外,拳足交加,使他跌落溝中,身負重傷,一時意識陷於不明。」

「晚間八時,警察及流氓等一隊十餘名,到施氏接受治療的百川醫院,對於仰臥血中的施氏再加以脅迫。凌晨七時,派出所附近住民聽得派出所打碎物品的聲音,及往窺之,始知流氓、義警等打破諸物具,欲以此偽造昨夜施氏等鬧公堂之唯一證據。傍晚,縣督察果然得許(宗喜)氏之報告,趕到實地攝影檢證,現施氏入台中病院治療,聞肋骨折斷三根,要一個月之醫治。聞其原因,流氓等曾結夥執刀橫行一時,後被黃某買收為心腹薦於許宗喜為義警,而黃某則結託許氏構成一勢力,施氏案背後與黃某大有關連。」

施江西和陳家霖都是鹿港名人,他們在日治時代進入台灣總督府醫學校,畢業後取得醫學得業士認定試驗合格,均在鹿港懸壺執業;終戰後,施江西曾擔任「鹿港街海外同胞救濟會代表」,募集捐資救濟滯留海外無法返鄉的台胞;一九四六年當選台中縣參議員。

有一種說法,指稱施江西當天去鹿港警察所,是以參議員身分要為被官兵欺凌的鎮民伸冤、說情。也有一種說法指出,陳家霖被莫名舉報,施江西是陪同他去警察所接受約談。白色恐怖權威作家陳銘城在他的臉書文史專頁則說,「陳家霖是因不願接受勒索,而遭與黑道掛勾的派出所(警察所)約談,施江西是應邀到派出所瞭解」。

報導中將許宗喜(福建籍,時年二十三歲)說成警察專員,其實他當時是鹿港警察所代理所員;現場發生暴力衝突的,除了許宗喜、黃仁昱(福建籍)兩位警察之外,加入施暴的是「義勇刑警」巫忠力、黃三、溫火炎等三位。因為遭受暴力重傷的施江西是縣參議員,所以,台中縣參議會議長、台中縣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任委員蔡先於主動展開調查。自從中國國民黨政權登陸台灣後,各地參議會就經常接到民眾陳情申冤的案子,這次是縣參議員受害,蔡先於和參議會的調查特別慎重。六月十五日調查結果出爐,透過媒體報導後,引起廣泛矚目。

此時,南部的布袋鎮正因霍亂疫情而遭到軍警武裝封鎖,民怨沸騰。台中市也有一個轟動大案疑竇重重,光天化日下,彰化銀行日本人常務理事取締役津田尚正在鬧區寓所遭行劫擊斃。

台中縣警察局受不了當地輿情及省、縣參議會的壓力,被迫對施江西案採取的處理方式是:將警員黃仁昱革職,許宗喜被調任台中縣警察局秘書室科員,涉案義警巫忠力等人則遭處以關禁閉;企圖以此交代了事。

不過,遭受施暴的施江西,事後竟被鹿港警察所誣陷栽贓為尋釁破壞警察所的暴徒,並脅迫他必須息事寧人,為了不甘外來占領者不斷在全台各地違法亂紀惡行欺壓台灣人,因此,在傷勢痊癒後,便於七月十日,向台中地方法院自訴許宗喜、黃仁昱及巫忠力等五人共同傷害;在地方法院佔多數的外省籍推事不願接辦該案,最後由本省籍推事蘇樹發承辦,兩度發傳票要定期審理,可是,許宗喜竟拒未到庭應訊,黃三及巫忠力則棄職逃亡,蘇樹發便在十月二十四日簽發拘票拘提。

(二)外省警察圍擊槍傷本省法警

後續的拘提行動過程,原本應該極為單純,卻因外省人警察目無法紀、仗勢囂張妄為,以及官官相護、上下交相賊,又因肇事者說謊狡飾,以致釀成不可收拾且類似「羅生門」的醜劇。

在這個過程中涉及的人包括:外省人——台中縣警察局局長江風、主任秘書金士衡(浙江寧海)、代科長陳克標(福建林森)、代督察長陳傳風(廣東陸豐)、課員許宗喜(福間詔安)、巡官尤洪浪(浙江永嘉)、北斗警察所所長林世民(福建莆田);本省人——台中地方法院庭長饒維岳(新竹州竹南郡)、推事蘇樹發(臺中能高郡魚池庄人)、台中監獄典獄長兼台中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長賴遠輝(台中市人)、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桃園中壢人)。

拘提及後續外省人警察集體槍擊本省人法警的過程,簡單說是這樣的:

台中地方法院開出拘票要拘提三位屢傳未到庭的被告,其中一位在台東被捕獲,卻在押送期間脫逃,法院加派法警追捕未獲,轉而去拘提其他兩位,便來到許宗喜任職的台中縣警察局,結果遭到警察局警察的集體頑抗,警察開槍擊傷三位法警和看守,同時,一票執行法院任務的法警、看守人員反而都受到拘禁,法院要求放人,台中縣政府及縣警局拒絕受命,數天後,經行政長官公署、高等法院三番兩次下令才放人。

後來把事情搞得複雜的,是外省人掌控的政、警及司法高層。台中地方法院發出拘票之前,曾經以電文請示高等法院,對於拒不到庭的被告是否應行逮捕;高等法院由院長楊鵬(江蘇六合,一九四五年來台,一九四八年回中國)具名發給行政長官公署的電文,除了表示已經通知警務處查照配合之外,並「指令台中地方法院務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辦理」,證明台中地方法院本省籍推事蘇樹發完全是依法依程序發出拘票拘提。

台中縣警察局長江風向台中縣長劉存忠(中國北京)的報告,所陳述的情節完全不一樣:

「昨日(十一日)下午六時許,有一輛卡車停在警察局前,跳下來三十名帶槍巨漢,闖入警察局搜查局內公文,本局警員問他們幹甚麼,他們竟拒絕答覆,聲言『和你們沒有關係』,警員極力阻止也不聽從,因彼等未帶公文,又不提出身分證,際此地方不靖,盜匪常聞,局方深恐有劫犯或強奪槍械之意外行為,候其搜查到二樓會議室時,為維持安全起見要求彼等解除武裝,因他們不肯,竟開槍拒絕,警員也只得予以應付,結果混入相鬥,受傷了四名,逮捕十五名,暫行監視,局前卡車即行遁去通報消息。」

「至十二時許,台中地方法院推事葉作樂及檢察官周榕來前來員林,始知係法警欲逮捕許宗喜到案審訊,但此事事前既未先具公函照會劉縣長及本人,當時又未見有相當證件致引起誤會,本人時剛好回台中未能當場阻壓,今竟發生此慘案,本人殊感遺憾。」

但是,台中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陳丞城(福建籍),轉述台中監獄典獄長兼台中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長賴遠輝(本省籍)的說法卻是:

「十一月十一日十六時三十分前後,辦案人員抵達臺中縣警局,但該局已下班;三位法警一同進入局內尋得許宗喜並出示拘票,但許氏一再藉故拖延,並連絡該局督察長陳傳風、秘書金士衡、課長陳克標等前來支援。」

「金士衡隨即告知法警拘提公務員須經其直屬長官同意,但因該局局長江風已下班返回宿舍,金士衡欲寫公函予法警帶回臺中地院交差。經電話聯絡蘇樹發(推事)後,法警表示獲其指令繼續依法執行公務;陳傳風隨即以電話聯絡江風告知該事,江氏下令查驗法警身份並命令保安隊及北斗、彰化等地警所人員即刻前來支援。」

「在來援人員逐漸抵達時,(原本帶領看守人員留在警察局外的)賴遠輝進入局內並向金士衡出示相關證件,但遭金氏質疑;賴遠輝及三位法警隨即被來援警員押至二樓會議室,在外等候的看守也陸續被警員引導進入警局二樓。不久,陳傳風上樓要求賴遠輝等出示證件,並隨即將證件及拘票收入其褲子口袋,且要求不得打開二樓電燈。」

「當日十九時,陳傳風命令巡官尤洪浪帶領十數位持長槍保安隊員解除法警武裝,並登記繳獲槍枝之序號;賴遠輝囑咐法警和看守遵照對方要求。北斗警察所所長林世民隨即率領武裝警員抵達現場,並在與陳傳風等討論後持手電筒及槍枝上樓,對空鳴槍並喝令現場人員站立、高舉雙手;當時,法警陳清漢正在登記槍枝序號,他一手持槍、一手舉起,因而遭林世民自背後射擊。」

「眾人見陳清漢遭射擊後紛紛走避,林世民等因而開始對現場連續射擊。槍聲停止後,一樓待命警員立刻湧至樓上,將相關人員逮捕並移送拘留所;受傷法警及看守則於12日2時送至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治,同時由武裝警察全程監控並不准探視。」

臺中地方法院的檢察官兩度前往醫院要為傷者驗傷,但遭武裝警察阻擋;法院(代)院長饒維岳委派推事葉作樂(均為本省籍),要求江風警察局長釋放被違法拘禁的法警及看守人員,同樣遭到堅拒。於是,饒維岳又委派推事許乃邦(本省籍)前往交涉,仍不得要領。

地方法院轉而請求劉存忠縣長協助,也函請省警務處轉飭台中縣警察局放人,但劉存忠竟以「沒得到報告」為由拒絕。直到12日下午高等法院下令,賴遠輝才被單獨獲釋,至於其他人員等,台中縣警察局竟繼續抗命不願釋放。

劉存忠縣長和江風局長官官相護、沆瀣一氣的說詞都是:台中地方法院「強要提取人犯、槍彈,恐有逃亡串證及湮沒證據之虞」。劉存忠更在縣府紀念週上公開批評《民報》和《和平日報》報導不實,還編謊說施江西案已經和解。事情越鬧越大,鬧到行政長官公署後,行政長官陳儀不敢裁決,批示交公署的法治委員會核辦,沒有下文。

對於台中縣警察局的違法亂紀、屢次抗命,台中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蔡先於)首先分別向縣參議會、省參議會及長官公署警務處遞送聲明之外,接著又與台中市參議會及臺中律師公會(林連宗)召開聯合討論會,呼籲各方擁護司法尊嚴,嚴辦知法犯法者。本省籍知名律師施添福也致函監察院監察使指出:「法律的制裁本無官民之分,但台灣情形特殊,法律好似只專對無勢、無力的人民制裁,....總之台灣地方沒有司法獨立精神可言。」

另一位知名律師台南籍的湯德章(台南市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主席),在聲明中說得更為嚴厲:「....本省民眾之希望台灣能得完成法治者盡人皆是,而來台服務之員警盡經訓練萬中選一,自負為民保姆、社會導師,而來台者定不如日寇之蠻橫,豈意以優越歧視而以執法者為匪徒,且以槍傷坐牢、蔑視法律任所欲為,民主主義國家寧容有此敗類混跡其間,....。」

由於台中地方法院與台中縣政、警之間發生難解的齟齬,雙方各執一詞,地方人民團體因而聯手了台中婦女會、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台中分會,以及多個縣市參議會、人民自由保障委員會、記者公會,強烈要求該案必須徹查並依法嚴辦。於是,高等法院院長楊鵬命令該院推事吳鴻麒(桃園中壢)、檢察官毛錫清兩人,會同省警務處派出陳錦延、葛超兩名專員,到台中進行調查。毛錫清檢察官命令江風局長將被拘留人員交予台中地院領回,但仍遭江風以「縣長不在」為由拒絕。

省警務處二度發文,並兩次電話催促江風,明白要求江風「犯案槍彈暫予保留,人犯交由台中法院備據領回」,江風迫於省警務處是他的直屬官署,才勉強放人,可是,他依然陽奉陰違地扣留了法警遭沒收的物品。

(三)本省推事吳鴻麒調查事實真相

吳鴻麒推事和毛錫清檢察官的調查,非常嚴謹慎重、詳細,數次會勘事發現場、傳訊各相關人等製作筆錄,並對槍傷者進行仔細驗傷,他們的調查報告分為:事件發生之因果、鑑驗傷痕、處理被拘法警與看守之情形、嫌疑人犯等章節,更詳細呈現了完整的事實面貌(檔案管理局,檔案號A202000000A=0035=151=1728=1=001=0003):

「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二時,典獄長兼看守所所長賴遠輝奉命帶同看守十七人,協助法警陳清漢、黃清耀、王朝枝三人,由台中開所內卡車(五四○○九號)至彰化花壇,查拘巫忠力未獲,傳已潛逃員林,遂轉往員林,經台中縣警局門口時已午後四時半左右,法警三人便進入局內,看守所所長及看守等人在外等候,法警入內初未見許,適逢警局午後下班時間,職員紛紛離局,法警查問後才在第二課辦公室旁看到許宗喜。」

「他們出示拘提文件,許答應隔天到案,但須與金士衡秘書相商,法警便打電話向蘇樹發推事請示,蘇推事答以依法拘提。在局外的賴所長久候法警不出就進入探視,其他的看守久候賴所長不出,遂派二三位看守進入探究竟,金士衡秘書對法警說須辦公事才能讓許隔日到庭,要法警及賴所長等人到二樓會議室等候。」

「不久,金士衡卻命令四、五位武裝警察也進入會議室,一方面另命警察去招喚在外等候的看守到局內,有數名看守發現不對勁即驅車返回台中。會議室內被武裝控制後,督察長陳傳風才出面,要求查看法警身分與文件,當法警出示身分證與拘提文件時,即遭陳傳風沒入不還,雙方僵持不下。」

「到了晚上七時左右,又有十多名武裝警察進入會議室把法警等人包圍,局外也派了武裝警察佈崗,突然有一名武裝警官由樓下衝到樓上,左持手電筒、右執手槍,賴所長見形勢緊張便要求法警、看守等人無論如何不得開槍,但警官高聲吆喝要法警、看守等舉手,並向上開了一槍,法警黃清耀不肯舉手,致招警官之怒上前猛抓其右手並發槍擊射,彈由黃警右脅射入正胸偏左出而倒地,其他人則伏地不動,另一警官隨後也開槍。」

「當情形陷入混亂、槍聲大作時,一名台灣警察請法警、看守等人拋出手槍,否則命危,眾人便都棄槍保命,槍彈盡被警官沒收,可是亂槍中,看守李橋祿、法警陳清漢兩人俱被擊傷頭肩,警員張文賢也遭誤擊右下腿。」

「八時多,警局派員將法警、看守包括賴典獄長等十五人扣押於拘留室。到了凌晨二時,才將傷者送往設備簡陋的彰化基督教醫院,並派武裝警察監視,賴所長經法院派員交涉直到隔天(十二日)午後才獲得釋放,但其他十四人仍繼續被拘禁。」

調查報告省略了部分細節,根據典獄長賴遠輝向台中法院提出的報告,有幾點情節:一、由於法警及看守都被繳械趴在地上,警察是抓他們的腳拖行到拘留室,連受重傷的法警也被拖行;二、警察對他們進行漏夜嚴酷審訊;三、警察強迫法警供認自己是流氓到警察局搗亂。賴遠輝敘述的不堪之情溢於言表。(檔案管理局,檔案號A202000000A=0035=474=661=9=025=0004)

有關鑑驗傷痕,調查報告指出:「看守李橋祿頭部傷痕係在伏地時被擊,法警黃清耀是後腦部遭槍擊,子彈穿入右肩骨,也是在伏地時被擊;警官張文賢右下腿槍傷,子彈是右入左出角度。」

對於台中縣警察局的蠻橫,調查報告也深不以為然:「台中地院檢察官同日上下午兩次親赴醫院要驗明傷痕保全證據,然而,均被警局所派的武裝警察嚴拒門外未能執行職務(有彰化醫院院長之供詞可證),迨十四日上午十時吳鴻麒、毛錫清由警務處派員陪同前往,仍有兩名警察(張才和、陳文明)在院監守,該警局如此措施實有湮滅罪證及妨害公務之意圖至為明顯。」

吳鴻麒、毛錫清偕同二名警務處警官,於十四日共同密訊被拘的法警及看守,調查報告證實「均不能證明他們有犯罪嫌疑,他們確為台中法院及看守所之職員,非屬無賴之徒,決定交由台中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具結領回候傳,法院二長同意辦完具領程序。」

吳鴻麒、毛錫清為慎重起見,還特別備函給警察局長江風,請立將十一名被拘者提交法院二長(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領回,「詎料江風態度傲慢拒不接受,仍命繼續拘押」。

台中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陳丞城(福建籍)也在給監察院監察使的報告中說:台中縣警察局「....恃強藐法昭然若揭,再則肇事後該縣警察局不特對於所屬不予追責,且加庇護,復在各報紙發表本處法警並無佩帶證章及身分證,並誣指為來歷不明之股匪搶奪武器劫收人犯等謬詞。」

調查報告強調,「司法警察官屬拘押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得逾二十四小時,該局拘押數日不予移送已屬不合,竟不從檢察官指揮,故意繼續越權拘押、妨害他人自由,毫無守法精神,刑事上之責任委無可卸(附台中法院院長、首席檢察官領結二件、致江局長函稿二件)。」

江風之所以敢不從檢察官指揮,應該與省警務處長胡福相(浙江寧海)有關。胡福相在省參議會接受台南籍省參議員韓石泉質詢時,就曾公開表示,「依訴訟法檢察官無命局長之權,只能請求局長協助,即使本處專員在場也應相同辦理。」韓石泉又問他警務處對縣市警察局是否有指揮監督權,胡福相說有,「事發之初,本人得知即電令將『肇事之賴遠輝釋放,其他人亦經飭交領』」」;其實,江風對於警務處的函令也置之不理。胡福相將賴遠輝稱為「肇事」者,偏頗之處至為明顯。

調查報告續說,「警察局會議室內槍聲停止時,秘書金士衡曾電留在台中的局長江風,請示如何處理,江答以應予居留等情,為金士衡所自認;警察劉進森奉命押法警、看守至拘留所時,曾往返會議室二次均目睹局方有五人在室監視,內有巡官尤洪浪、北斗警察所所長林世民二人為其所認識,餘姓名不詳(有劉進森供詞可證),林世民於十一日日落時曾有在室警察見其開槍,尤洪浪亦同開槍,並於事後在房內擦除槍內彈煙以圖滅跡(有警察陳進發供詞可稽)。」

「尤、林二人既經證明共同在場槍擊傷害多人,犯罪嫌疑殊屬重大;秘書金士衡、督察長陳傳風亦經法警看守證明事前確已晤面,陳傳風並搜去法警攜帶之拘票、身分證等件,以為歹徒無故入局圖謀不軌之藉口,用心奸險。許宗喜係指拘被告堅欲與秘書相商,顯有用意。」

調查報告結論說,「此次不幸事件之發生,該金、陳、許等不無共同運籌從中幫助犯作之嫌。」

高等法院在吳鴻麒、毛錫清提出調查報告後,即將該案移轉管轄到台北地方法院,令飭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就該事件嚴密偵查依法辦理,一面函請警務處將肇事的尤洪浪、林世民、陳傳風、金士衡、許宗喜等五名嚴行監視以便偵訊。

(四)外省司法、警察系統集體袒護

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王建今(江蘇鹽城),將調查報告轉呈司法行政部部長謝冠生(浙江紹興)後,司法行政部竟下「指令」大打官腔:「施江西自訴許宗喜等傷害案情如何?有無派大批法警看守執行拘提之必要?何以不請當地司法警察員警而派看守人員前往辦理,有無操切不當情事?警守攜帶槍枝若干,是否全為警局所獲?已否送還?警局有無受傷人員?受傷警守醫治情形為何?均未據詳細敘明,擬本此指令在行查復。」

此時,高等法院院長楊鵬(江蘇六合)的態度居然也跟著丕變,根本忘了台中地方法院曾以電文向高等法院請示,對於拒不到庭的被告是否應行逮捕。由楊鵬具名照會行政長官公署的電文,除了表示已經通知警務處查照配合之外,並「指令台中地方法院務須依照刑事訴訟法辦理」。

全案後來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起訴書後,起訴書上也明指台中地方法院是「合法傳喚」,而且根據的就是「高等法院核示奉院指刑一字第二八八二號指令」。楊鵬態度的轉變,究竟是在卸責或有黑手指導,不得而知。

楊鵬在回覆司法行政部的函文,更進一步指出:「台中地方法院推事蘇樹發對於自訴傷害案件,尚未詳究自訴人受傷之情況,且明知被告許宗喜為公務人員,雖一傳不到,儘可通知其直屬長官嚴飭投訊,乃竟遽令拘提,已屬失當,即謂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情形,但接獲法警報告情勢不佳,亟應設法調回預防事件發生,而後不加審察,亦難卸失職之咎。」(檔案管理局,檔案號A202000000A=0035=151=1728=1=003=0001)

他也指責台中地方法院代理院長饒維岳,「對於傷害案犯脫逃,自應指揮司法警察從事追緝,乃竟濫派看守協助,亦屬措置失當;看守所長賴遠輝雖係執行上級命令,但對本身職責不加考慮,竟遣派多數看守隨同出發,亦未免輕率從事等情。」

這些說法跟警務處長胡福相在省參議會答覆張錫祺參議員時所說的一致,他說,「一、現任公務員之傳訊應通知主管長官;二、法院傳票指派三人,結果是十多人去,且帶八桿槍,並不穿制服,且包圍警察局,這事件事前法院欠慎重,而事後警察局也欠慎重,才會發生此事件」(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二次定期大會)。

楊鵬根據首席檢察官王建今的報告函文裁決:台中地方法院本省籍的「院長饒維岳、推事蘇樹發、看守所所長賴遠輝等,辦理施江西自訴許宗喜等傷害一案,均有措置乖方之處,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一條後段,呈請鈞部轉送中央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

本來有報導指出,法警王朝枝、看守李橋祿,重傷流血過多,12日凌晨死亡;另,陳清漢後頭部及肩部受傷。楊鵬則稱,「被槍傷之法警黃清耀、陳清漢、看守李喬祿,醫治經過良好,均已痊癒」。

全案繼續沸騰,要求外來執法者建立、尊重法治的呼聲甚囂塵上,因為台灣社會在日治時期所建立的法制與守法習慣,已遭中國來的占領者破壞殆盡,輿論認為員林血案是一次讓人無法容忍的警鐘。本省法律界人士因而邀集相關團體在台北舉行「護法守法大講演會」,包括陳菊仙、宋斐如、蔡伯汾、廖進平、蔣渭川等名人,都高聲疾呼遵守及貫徹法制的重要性。台中縣參議會與台灣省參議會開議期間更是砲聲隆隆。

在輿論龐大壓力下,行政長官公署才被迫宣稱要對台中縣長劉存忠、縣警察局長江風、北斗警察所長林世民等,分別調職或停職,企圖塘塞了事;事實上,行政長官一直拖延待變,似乎有袒護的意味;直到隔年一月中才動手進行調職作業,至於逃亡的林世民則等到被緝捕羈押後才遭停職。

(五)台北法院縱放肇事外省警察

移轉管轄到台北地方法院後,由檢察官黎耐庵奉命負責辦理該事件,於十二月四日開始偵查。開槍射殺法警的主犯之一林世民,在兩次偵查庭傳喚都拒傳未到,胡福相處長出席省參議會備詢時還替林世民緩頰,說林世民前一天曾去看他,辯解沒有收到傳票,「本人已經要他今天(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去法院看首席檢察官」。然而,兩天後,林世民因為對胡福相撒謊爽約,警務處就尷尬地下令台中縣警察局:「林世民經法院一再票傳未見到案,殊屬非是,希剋日緝獲解處為要」。

黎耐庵詳細偵訊相關警察、法警及看守等,得到的事實真相與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檢察官毛錫清的調查報告相符,警察方面多所編謊歸咎於法警,但經交叉偵訊及現場目擊者證實法警均被繳械並未開槍後,警察的說詞都未被採信,比方案發時有警察張文賢遭槍擊,他供述是看到林世民開槍射殺法警時想爬窗離開卻被擊傷,推翻了警方辯稱是法警擊傷的說詞。

十二月四日的偵查庭,江風率領員警十四名到庭應訊,過程中曾發生被傳訊警察包圍攝影記者,拒絕採訪攝影並動手毀損照相機。庭訊後,黎耐庵以江風、金士衡、陳傳風、陳克標、許宗喜、尤洪浪、林世民等七人涉案重大且有逃亡之虞,聲請羈押。隔天,江風就上呈警務處要求免予羈押:

「應訊訊問後,即有憲兵二十餘名加以監視,俟對方偵訊完畢後,即乃命憲兵將本局員警押入偵訊室,憑對方之詞宣布本局員警七人罪嫌,令憲兵押送羈押,穿著制服推入牢籠,以盜匪對待,事後復以已受訊回寓之職員中尚須有羈押之人,於當晚七時半派法警帶憲兵四名到職之寓所(新生活賓館)提拿,只准賓客進入、不准出去,一時形勢緊張、人心惶恐,迨職十一時回寓時,向其詢問仍不肯告知,只說有事,復詰以有無公文,法警語塞即回報告,十一時半,黎檢察官乃親來聲明,係傳林世民而來,斯時眾疑始釋,而來寓訪職之友人倪、尤、胡三君則已枉被無形扣禁四小時之久矣,如此故意辱凌,深恐將來審判難得公平。」

偵查庭後的隔天,台南地區發生強烈地震,造成六十九人死亡、一百七十餘人受傷。黎耐庵於一九四七年一月四日,對涉案明確的江風等七人提起公訴,認定警察金士衡、陳傳風、陳克標、許宗喜確曾共同計劃,教唆林世民、尤洪浪等實施殺人犯意行為均極顯著,屬於共同利用職權公然聚眾實施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及教唆殺人,由於他們都是司法警察官員,黎耐庵認為他蔑視法紀、假借職權犯罪,因此,求處加重其刑。不過,有關台中地方法院的部分,黎耐庵跟行政司法部同一口徑多加譴責之後,話鋒一轉才說「皆不足構成刑事責任,純為行政問題,業已轉呈高等法院檢察處轉函高院核辦」。

一月二十七日開第一次庭時,關心的民眾擠爆了法庭。根據報導,被告都不認為自己有錯,極盡狡辯互推責任之能事。江風辯他並不認為有瀆職及妨害公務;陳傳風說他是依法執行,沒有責任;金士衡說他是聽說法院院長要到現場,才叫法警們上樓,沒有計劃圖謀;許宗喜裝傻辯稱根本不之道是怎麼回事。

第二天開庭時,尤洪浪辯稱只向空開一槍,沒有射殺法警;只有林世民承認是江風叫他去支援的,不過,他卻否認開槍,只是要求法警舉手繳械。第三天繼續開庭,傳訊多位曾經在場的證人敘述現場狀況,查證是誰先開槍、幾個人開槍、開了多少槍等等;首先開槍的箭頭都指向林世民,他還連續開了多槍,他不但極力辯解,而且要求審判長方石坡修改起訴書對他的指控,方石坡回答無權修改,也沒那麼大膽。第四天的庭訊,應訊者包括受命支援的保安隊員,對於槍擊過程描述更為詳細,其中有人甚至要求保證人身安全才敢說實話,也有人直言陳傳風曾交代應訊時如何講,警告不能亂講。

全案於二月十五日一審判決,庭長兼合議庭審判長方石坡、推事邢匡及馮正樞陪審,宣判七位被告只有林世民因殺人未遂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三年,其餘六名被告均獲判無罪。

林世民是中央警官學校在中國辦的台幹訓練班畢業,該訓練班招收資格是高中程度、精通英日語、閩南語或粤語者,敎育期間只有六個月,派來台灣後,經台中縣長劉存忠保薦由警務處於一九四六年七月中委用,同年八月就真除任北斗警察所所長。劉存忠對他的評語是:「政績蜚聲,幹練膾炙眾口,保孚民望,更能以苦幹不懈之精神,協助建設地方,達成仁民愛物之聲譽」。

輿論對該項判決大為譁然,《民報》記者曾採訪方石坡,詢問為何只有林世民判刑而其餘被告無罪,根據《民報》隔天的報導,方石坡的說法是:「恐將發生誤會,故不能答覆云」,但又說因為「不能證明犯罪」。

林世民不服該項判決,在二二八事變發生前夕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檢察官黎耐庵也對無罪判決部分上訴。二二八事變後的四月,二審除了林世民維持原判之外,另將尤洪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三年。尤洪浪是福建省保訓所軍士隊畢業,來台灣之前已經在福建任職十年。

【註一】日治時期,1920年進行地方制度改革,全台改為五州二廳,州設警務部,郡設郡守,兼掌警察權,其下設警察課,市設市尹,另設警察署,其下設警察分署,署下及街、庄置警察官吏派出所。終戰後,省設警務處,縣市為警察局,縣市以下的設置名稱初期仍未統一,派出所、警察所混用,本文除了引用《民報》報導保留原文的「派出所」之外,其他全部統一援用法院公文書使用的「警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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