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捷運殺人案,對殺人者、罹難者甚至台灣社會,都是一項悲劇。慘案發生後引起的社會討論不一而足,諸如學校和家庭教育、存在人心中的暴力因子,乃至廢除死刑。然而這些討論之中,可能有一項受到了大家的忽略。
成立鄭捷粉絲團、在社交媒體和論壇上對鄭嫌行為表示尊敬與嚮往,以及留言說要「在高捷上來一下」、「淡水線就交給我」,都遭到公共撻伐,同時遭警方偵訊。
根據警方表示,他們涉嫌違反的法律為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的恐嚇公眾罪,以及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之罪,均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烈的恐懼當下,此等行為構成犯罪,或許在大家眼中都是理所當然。確實,無論是出自於模仿、自身心理抑或只是想紅、好玩,使大眾心生恐懼,這種行為不惡劣嗎?但是回頭想想,列名世界四大獨裁屠夫的史達林、毛澤東、蔣介石和希特勒都有粉絲,鄭捷粉絲算是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