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貿互動機制需要國際規範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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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中國在「一中原則」下,迴避與台灣透過多邊WTO 機制互動或解決經貿爭議。2001至2008年兩岸僅能仰賴中國大陸對台灣的經貿戰略調整,或透過半官方的海基及海協或是非官方的民間組織等「中介組織」協調處理,兩岸不僅未能在多邊國際經貿結構下互動,也缺乏雙邊經貿互動機制。兩岸兩會在2008年重啟對話,前後簽訂了包括ECFA等19項協議及達成2項共識,形成新的經貿互動關係。但面對這個全球第一大出口國、第二大貿易國,台灣應該以何種戰略因應,運用哪些既有機制互動,才能確保雙邊經貿互動的穩定與保障,殊值探討。
 
新自由制度主義(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可歸納為「制度、合作、利益、互惠、互賴(依存)、國際組織、國際建制、國際典則、治理」。其實,兩岸同屬WTO、APEC及ADB的成員國,透過國際經濟組織的因素分析,兩岸在國際體系層次互動,不論是進行雙邊合作或互賴,都受到國際制度與規範的作用;且透過國家之間的互動可發展出「強制性」(compulsory)與「制度性」(institutional)。
 
台灣與中國於2001年相繼加入WTO後,都曾面臨社會與經濟體制結構轉變,同時因為市場開放,進而對兩岸的經貿互動關係產生影響。顯見兩岸在國際體系層次互動,除受制於WTO 的原則與規範;也享有其他會員國賦予的普遍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等不歧視義務與原則,更可藉由關稅減讓與拘束之利,以公平而合理的條件進入各國市場;在面臨貿易糾紛與摩擦時,兩岸也可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期待公平且有效解決經貿爭議。
 
此外,兩岸同屬WTO會員國,ECFA同樣應依WTO規範進行。兩岸體系層次的互動與國際體系存在直接關聯,國際制度與規範對兩岸ECFA機制產生制約與影響。WTO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曾指出,「區域貿易協定必須要通報WTO,以檢驗其是否符合WTO的標準與規範」,因此台灣應該主張ECFA是以WTO會員體身分簽訂,協議內容應符合WTO規範,並應依程序回報WTO秘書處。
 
 
APEC logo(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依據華茲(Kenneth N. Waltz)的層次分析概念,「國際體系結構層次強烈影響國家層次與個人層次。」因此連帶向下影響兩岸層次下的其他互動,如政府vs政府、民間vs民間及政黨vs政黨等。很清楚的,兩岸經貿互動機制要能維持穩定並持續有效的發展,首要之務在於提升國際體系層次的互動性與兩岸體系層次與國際規範的直接關聯,而這背後的關鍵因素則來自於國際體系層次。
 
2010年兩岸簽署ECFA,雙方政府隨即成立經濟合作委員會,作為兩岸官方協商的平台,針對兩岸經貿合作事宜進行密切協商。目前的19項協議及後續協議的協商談判,直接影響著兩岸民間、地方政府、台商與陸商之間的經貿互動與發展,兩岸體系層次必須更加強化其結構,特別是在國際規範的制約下,雙邊經貿互動才能獲得確實保障。
 
兩岸同為WTO與APEC會員國,各會員國以經濟體身分參與,因此利用WTO與APEC多邊機制,特別藉由WTO國際規範處理兩岸經貿互動所產生的問題,爭議最小且能平等協商,權利義務清楚;然而兩岸ECFA是一項新的機制,只不過是讓雙邊經貿互動產生新的可能,但若缺乏國際規範的支撐,ECFA顯然不是常態且穩定的互動機制。
 
反ECFA遊行(圖片來源: *嘟嘟嘟*@flickr
 
許多案例顯示中國大陸始終刻意迴避兩岸在WTO這項國際經貿機制中互動。台灣如果再度政黨輪替,但在國際體系與兩岸體系結構不健全下,缺乏國際「制度」與「規範」支撐,近年來兩岸所建構的經貿互動機制很有可能在「互信」基礎不足情況下,新自由制度主義所強調的「合作」與「互賴」只是曇花一現,甚至在中國的一個中國原則下重回原點。
 
關鍵字: 中國ECFAAPECWTO服貿協議兩岸經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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