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往台灣的慢船】北捷案後的思想與言論犯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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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捷運殺人案,對殺人者、罹難者甚至台灣社會,都是一項悲劇。慘案發生後引起的社會討論不一而足,諸如學校和家庭教育、存在人心中的暴力因子,乃至廢除死刑。然而這些討論之中,可能有一項受到了大家的忽略。

成立鄭捷粉絲團、在社交媒體和論壇上對鄭嫌行為表示尊敬與嚮往,以及留言說要「在高捷上來一下」、「淡水線就交給我」,都遭到公共撻伐,同時遭警方偵訊。

根據警方表示,他們涉嫌違反的法律為刑法第151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的恐嚇公眾罪,以及刑法第153條「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之罪,均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烈的恐懼當下,此等行為構成犯罪,或許在大家眼中都是理所當然。確實,無論是出自於模仿、自身心理抑或只是想紅、好玩,使大眾心生恐懼,這種行為不惡劣嗎?但是回頭想想,列名世界四大獨裁屠夫的史達林、毛澤東、蔣介石和希特勒都有粉絲,鄭捷粉絲算是犯罪嗎?

更別提,刑法第153條的煽惑罪,早已被部份法界人士認為是一項無法釐清犯罪界線、背離時代潮流、違反人權、擴張執法者權力並箝制民意的惡法,也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值此民情沸騰之際,這個思考或許不是很「政治正確」,公眾的心理畏懼也是事實。然而我們不得不捫心自問,言論自由的界線、思想犯罪的界線在那裡?

回顧過去半年,類似事件很多。今年二月,一名網友在論壇上聲稱「要去總統府丟汽油彈,結束性命」。學運結束後,「路過」運動勃興之時,嘉義一名網友發表「癱瘓台北捷運」提議,火速遭警方約談。

同時,我們也不能不檢視另一個面向,也就是仇恨言論(hate speech)。上個月,美國職籃NBA洛杉磯快艇隊的老闆史特林(Donald Sterling)遭八卦網站錄音,他在私下和女友的對話中要求她不得與黑人交往、不得帶黑人進球場看球,引起軒然大波。不但美國社會大加撻伐,快艇隊球員和其他球隊球員亦展開不同程度的抵制,最後NBA總部不得不出手,罰款250萬美元並要求史特林出售球隊。

種族岐視是大忌,正如同德國視希特勒敬禮的手勢為大忌一樣,史特林踩到紅線,算是咎由自取,也無法獲得公眾同情。

很有趣的是,讓我們看看台灣。多年前,時任新聞局駐加拿大官員的郭冠英,以范蘭欽之名發表一系列仇台言論,稱台灣為鬼島,稱台人為台巴子,表示希望中國以武力鎮壓台灣。郭最後遭撤職,同時引起一連串針對言論自由的辯論。此君最近在台灣省政府復職,再掀風波。

更久之前的民進黨政府時代,倒扁運動風起雲湧之時,一名憲兵在網路上稱很想拿刺刀插入阿扁腦袋。為憲兵辯護者,同樣援引言論自由,此案最後不了了之。

學生占領立法院的太陽花學運期間,試圖反制學運的「白狼」張安樂,聚眾在立法院外圍聲稱要進入立院。張安樂站在宣傳車上用大聲公說話,語出驚人的說「台灣人都是中國人X出來的」,事後並未見到媒體和公眾對白狼言論有所針貶。

仇恨言論在台灣所在多有,但台灣社會從未對此有過認真而嚴肅的討論。如果史特林事件發生在台灣,說不定會有許多人以史特林財產受憲法保障,不得因其言論而受侵害為由,跳出來聲援。

所以──特別是在傳播速度超快的網路時代──犯罪的界線在哪裡?如果郭冠英的發言是言論自由,為什麼「鄭捷粉絲團」不屬於言論自由範疇?如果在網路上聲稱刺殺馬英九是犯罪,為什麼要把刺刀插進阿扁的腦門不是犯罪?如果發表「癱瘓捷運」言論者涉嫌煽惑,在臉書上按讚者不算嗎?

誰來告訴我,如果「淡水線我來」能夠被視為預備犯罪,我們是不是又走回刑法100條「意圖破壞國體、顛覆政府」尚未被廢除之前的時代?誰來告訴我,如果癱瘓捷運是煽惑,那麼當年邱毅、連戰聲稱陳水扁竊國、人人得而誅之,難道能解釋為不是煽惑?誰又來解釋一下,如果「台巴子」是言論自由,為什麼「外省豬」不是?

畢竟我們要知道,在實施陪審團制度的美國,你還得花費氣力說服陪審團,你是否有足夠而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已有條件構成威脅和犯罪行為,而在台灣,純粹是法官的自由心證而已。加上慣於未審先判的媒體,那只會更糟。

在網路已成基本人權,生活中無所不在的現代,針對言論自由和犯罪之間的思考,無論是我們自己心中的那把尺,媒體報導,抑或是國家法律,都應該在這一連串事件和爭議後得到重新檢視的機會,因為今天不作,往後它還會持續不斷的挑戰每一個人。

民主制度發展至此,台灣不能成為一個動輒以個人言論入人於罪的國家,卻也不能成為一個對仇恨言論可以視而不見,或是有著選擇性和雙重標準的國度。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