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維冠大樓於地震中倒塌後,建築安全成為公共論壇上的熱門議題。有人提出修改建築法與增加施工期間第三方查核等等建議,以筆者從業20年來之經驗判斷,恐有不當之處;加上部份技師、媒體名嘴也不分青紅皂白的亂說一通,令建築師業界深感困擾。在此整理小小心得,供先進與各界參考。
首先從《建築法》根本談起,《建築法》第一條已有明示:為維護建築管理之目的,增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所以特定《建築法》;另第13條又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此外,《建築師法》第一條規定,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也就是說,建築物一定要由建築師來設計監造,建築師執業係受國家法律保護,既然受保護,要成為建築師,建築系學生在學校就必須修習以下領域課程:
「公共安全」:要修習結構系統、施工構造、建築技術規則等等。
「公共交通」:要修習敷地計劃、都市計畫與建築法規等等。
「公共衛生」:要修習建築物理環境等等。
「市容觀瞻」:要修習基礎美學、建築史、建築設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