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維冠大樓倒塌到《建築法》修正案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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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維冠大樓於地震中倒塌後,建築安全成為公共論壇上的熱門議題。有人提出修改建築法與增加施工期間第三方查核等等建議,以筆者從業20年來之經驗判斷,恐有不當之處;加上部份技師、媒體名嘴也不分青紅皂白的亂說一通,令建築師業界深感困擾。在此整理小小心得,供先進與各界參考。

首先從《建築法》根本談起,《建築法》第一條已有明示:為維護建築管理之目的,增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所以特定《建築法》;另第13條又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此外,《建築師法》第一條規定,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也就是說,建築物一定要由建築師來設計監造,建築師執業係受國家法律保護,既然受保護,要成為建築師,建築系學生在學校就必須修習以下領域課程:

「公共安全」:要修習結構系統、施工構造、建築技術規則等等。

「公共交通」:要修習敷地計劃、都市計畫與建築法規等等。

「公共衛生」:要修習建築物理環境等等。

「市容觀瞻」:要修習基礎美學、建築史、建築設計等等。

以上均為建築系學生必修課程,且列為建築師專技高考之專業科目,藉此才得以達成立法中載明之專業能力。所以,要成為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人,就應該進入建築系,然後考上建築師,此道理應該淺顯易懂。除非大家把《建築法》立法精神給廢掉,那麼就可以不受此限制。否則,如果土木技師要當建築師,䕶士要求當醫生,齒模師要當牙醫師,立委助理也可上質詢台⋯⋯那不就天下大亂了嗎!我想這個淺顯邏輯應該可以解答立委、名嘴、民眾被少數技師誤導之歪理。

再來談建築師如何執業與分工,依《建築法》13條載明: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建築師法》第16條則說: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

所以建築師除了作建築物整體設計監造外,其規模在五樓以下且非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方面可以自己來執行,但目前強調專業分工,建築師幾乎都複委託給相關技師。如果超過上述者,以下設計行為就有強制性了(至少在申請建築執照階段是如此):消防設備須委由消防設備師,機電設備委由電機技師,山坡地開發委由水保技師,建築結構在12層樓以下可委由土木技師,12層樓以上或特殊結構就必須要委由結構技師設計。

這樣子的分工,在設計階段幾乎沒有問題,但在施工階段問題就來了!工程施作另有《營造業法》規範,營造廠指派工地主任負責工地現場執行,並設有專任技術人員(也就是營造廠的技師)來監督查核指導工地,他們不僅都有證照而且必須要定期回訓,因為他們要負責一級品管(也就是監工)。而建築師是業主委派之監造人,也就是負責查核營造廠是否按圖說規範施工,也就是所謂的二級品管(也就是查核);可是一般業主不明瞭此專業分工之關係,所以常常混淆角色,再加上目前相關建築主管機關在施工階段並未規定是否須由專業技師查核簽證,所以會有權責不易釐清的事情發生。

每逢房子倒塌了,就會有少數技師跳出來指責建築師的專業性,其實他們是故意忽略受災建物中負責結構設計的專業技師與營造廠相關技師的責任,藉機以其結構專業性來造勢,欲奪取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權而已!他們忘記了結構只是建築的一部份,從上述法源依據與教育養成至專技高考科目,都可知建築師是建築的指揮家,整合各種專業技師,合力完成業主委託之任務;無奈的是有少數技師挑撥建築師與專業技師之和諧,此舉對建築環境並没有加分效果,反而依他們意見會使建物設計監造陷入多頭馬車,萬一出事了更是難以究責!

維冠大樓倒塌誠屬人禍以及過去法令不周所致,人命的喪失令全體國人心痛,但我們也必須了解,維冠大樓興建時的建築法規,和1999年921大地震後的新建築法規有著極大不同而且目前分工制度已日趨完善。多年來,每逢地震此議題就一定會被炒作一遍。

目前政府欲修改《建築法》第13條與部分相關條文以平息民怨,但筆者檢視各種版本內容似乎均未盡完善,如果我們的需求只不過是要補強施工查核機制或責任歸屬釐清,那大可不必修改《建築法》,只要在各縣市建築自治條例修改即可,如此不僅減少社會成本,更可在自治條例內詳述執行內容,使條文明確化。

若政府要導入施工中之監造查核機制,筆者強烈建議建築物監造之專業技師查核,更應由監造建築師委派(最好是該案設計之專業技師,因為他最清楚圖說內容),千萬不可由第三方查核,否則現場有爭執到底要聽誰的?而且在短時間內第三方不可能瞭解所有圖說內容,萬一出事了他能負責嗎?另外更不可推行政府委派第三方查核,若此機制一旦建立,將使政府責任加重,出事都要國賠,如此乾脆所有私人工程都收歸政府自辦算了!

如果《建築法》一定要修,筆者建議在修法的過程應該廣邀學術界參與,因為他們有「知」的權利,希望他們也能表達意見,盡一分力量。萬一修法不盡人意,他們也可知道事情的來龍去脈,否則學生努力四、五年畢了業才知道,原來承攬建築物之設計與監造不一定是建築師,那情何以堪!在此,筆者呼籲全國各建築師公會理事長應善盡義務,發函給全國各校建築系系主任共商大計。建築系既然是培育建築師的搖籃,修法結果自然也關係建築系教學方向。

當前媒體發達,想要搶食執業權的部分技師亦已達無所不用其極的地步,他們巧用局勢、移花接木,不達目的絶不停止;筆者建議應結合學術界才能引起討論話題,真理只會愈辯愈明,否則大家修習設計,豈不是瞎忙一場!

最後,我不信沒有學過建築設計的人,能夠理設計圖中線條在空間上的意義。同理,制度若崩解,那麽我們這些年來好不容易塑造的城市靈魂也將逐漸飛逝⋯⋯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