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歷史】台灣人成為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戰犯(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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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的歷史】台灣人成為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戰犯(上)

【被遺忘的歷史】台灣人成為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戰犯(中)


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處理『台灣戰犯』的案例,真是無奇不有,縱有罪證確鑿、劣行惡名昭彰的罪有應得者,卻更多草率審理、完全違反證據法則的冤枉案例,因為中國國民黨蔣政權被虛假的『戰勝國』沖昏了頭,竟任令特務和法院胡作非為,搞得曾經被迫出任日治下職務的台灣人惶惑不安。

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三日判決的門根彪『戰犯』案,就是眾多這類案例之一。

二次大戰後期,日本在花蓮港設置一個俘虜收容所,專門收容從東南亞戰場俘虜的英美將領。花蓮人門根彪,一九四三年一月至三月間受台灣總督府徵召,擔任收容所的少佐衛兵長,前後才不到三個月。

戰後卻遭當時被俘虜的英美將領告狀,指稱他曾縱容屬下虐待毆打被俘虜的英美將領;特務機關立即將他逮捕偵訊,使用的手段既野蠻又殘酷,根本不理會他的辯解,一面倒聽信英、美方的指控。

英、美盟軍是依照戰後處理戰犯的協議,將戰爭期間違反俘虜處理原則的案子分送盟國辦理,其他盟國都已具有法治基礎,在處理上也都能兼顧時空因素,只有中國國民黨政權既無法治,又厚待日本人、欺負台灣人,絲毫不考慮戰前台灣作為日本殖民地的無奈處境。

蔣政權國防部軍法處最後以「英美將領皆屬有地位、有資格之人,絕不至於誣告」為由,非常傲慢地拒絕他所提傳訊台灣籍俘虜監視員作證的要求,在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三日逕行判刑。

在門根彪案判刑之際,被逮捕的羅阿生等四人『戰犯』案,也是屬於同樣的處理模式。

該案被捕的四人是:羅阿生(四十四歲,新竹縣人,住苗栗宛里)、蔡福(四十三歲,台中縣人,新生賓館旅館部主任)、鄭友悌(四十二歲,新竹縣人,住苗栗宛里)、鍾阿坤(四十二歲,台中縣人)。

中國國民黨政權特務機關所根據的指控指出,中日戰爭初期,台灣總督府警務局下令檢舉所謂中華總會館興中會事件,旅居台中州所轄彰化、員林各地的中國人,遭逮捕的有數十人。

羅阿生等人被指控與日警在警務局高等課地下室,分組輪流對被捕中國人施加各種酷刑偵訊,他們遭到特務各種酷刑逼迫他們承認曾經幫同日人對中國人施以灌水、毒打等酷刑。

羅阿生等人在軍事法庭全部翻供,要求進行對質時,也被軍法官拒絕,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以很快的速度判刑定讞。

門根彪案後不到一個星期,被基隆憲兵隊逮捕的基隆市人駱廷川,被控曾擔任中華會館幹部職員,「祕密擔任台灣總督府基隆警察署的爪牙」,「強迫中國僑民組織新民公會,焚燒中華民國國旗,更向中國僑民勒索金錢,凡具愛國熱誠,不願與其參加組織者,都被報告日警檢舉」。

蔣政權特務也是只根據中國人的指控,將駱廷川刑求為『漢奸』,台灣警備司令部軍事法庭在沒有證人的情形,逕行判刑結案。

幾乎與駱廷川同時被捕的台南人吳瑞敏,日治時代擔任台南州新化區警察課司法通譯,被控曾有酷刑非軍人情事,軍法官雖然當庭承認駱廷川所處的時空背景有身不由己的苦衷,但是,在一九四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仍然判他有期徒刑五年。

同樣被指控為『漢奸』的陳鵬(原名陳長生),在同年七月二十日起訴。他是在日治下的台北師範學校畢業,擔任國民學校老師,戰前受台灣總督府任命,前往中國汕頭的日人東瀛學校任教七、八年,後來辭卸教職,在汕頭、上海等地經商,並更名為陳萬里。

一九三八年日本佔領廈門時,參加日本的治安維持會,擔任外事課長,日本佔領汕頭時,先後擔任過汕頭市政府祕書、厚生科科長、實業局副局長等職。中日戰爭結束後,改名陳鵬,返回台灣擔任農林處專門委員,兼基隆水產公司經理。

戰後,蔣政權特務及軍法處均認定他「連續在偽職服務與敵偽聯絡,其為憑藉敵偽勢力,而為有利於敵偽,不利於本國或人民之行為顯而易見」,因此,依懲治漢奸條例起訴判刑。

另一位也是出身教育界的林冬桂(新竹縣人,五十三歲),被人檢舉在一九三八年八月擔任日本海軍通譯時,曾經肆意破壞他人財產及販賣毒品等情形,蔣政權特務不但立刻不分情紅皂白地對他刑求逼供,而且依照慣例強迫他寫下自白書,據以提起公訴,他在出庭全面翻供,結果,也是在未傳訊證人對質的情況下,被依《戰爭罪犯審判條例》逕行判刑。

中國國民黨政權對『台灣戰犯』的處理,一直持續到一九四七年十月底才結束,少數未了的案件從此移往中國上海軍事法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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