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歷史】台灣人成為中國國民黨政權的戰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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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很少人知道台灣曾經有過這種法令,而且是使用在台灣人身上。該條例制定於1946年10月15日,同年10月24日公布實施,不少台灣人因而冤枉受害。

從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自日本殖民政府手中接管台灣之日起,除了無止境的劫收豪奪,暴露外來政權的猙獰面目之外,就是以《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漫無標準地處理一批一批的『台籍戰犯』,到了一九四七年尤其達到最高潮;有關這方面的悲慘遭遇卻少見有人撰述。

所謂漫無標準,就是以遂替中國人懲罰台灣人的報復目的,完全不理會時空背景因素。台灣人由戰前的既非清國人、中國人,也非日本人的身分,戰後,仍然是既非日本人,也非中國人的身分,這種尷尬的處境,在戰後初期的前兩三年最為突出。

台灣人在日本統治下,曾經被徵召前往東南亞參加戰爭,這些台灣人軍人並沒有因台灣『回歸祖國』而受益,卻在異鄉成為『戰犯』,一直到戰後六、七年仍然無法脫離東南亞國家的戰犯勞動營。

在台灣的台灣人也同樣不能避免這種折難,中國國民黨蔣家政權登陸台灣之後,也逮捕了一大堆台灣人『戰犯』,蔣政權有一點更可惡之處,就是它算帳的方式,一九四○年代的帳要算,更回溯到一九三○年代的帳也要算。

一九四七年間,被蔣政權所逮捕的幾名『戰犯』,他們的遭遇最能說明這種歷史時代悲劇的境況。

其中有一件在當時曾經引起廣泛矚目的『戰犯』案,它的主角是三十九歲的台北市籍婦女許玉葉,她的『戰犯』事實發生地是在馬來西亞,戰後回到台灣,卻還是遭到清算。

中日戰爭的時候,許玉葉任教於馬來西亞濱城華僑鐘興中學,日本攻陷濱城,因為通曉日、華語,被日本憲兵隊選派為通譯。日本軍隊進入該中學,命令全校師生排列成隊,強迫有愛國思想者站出來,經過她翻譯後,有二十餘位教員、學生站出來,結果,他們都遭日軍逮捕入獄。

戰爭結束後,該校校長陳充恩公開發表了一篇『獸軍摧殘鐘中的痛言』的文章,並且向蔣政權國防部提出控訴,於是,執行極權統治的台灣省警備司令部在一九四七年四月一日將許玉葉逮捕,以『共同濫用、集體拘捕僑民』的罪名提起公訴;同年十月,用《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另外,高雄縣旗山人洪富榮和新竹市人楊茂廷,所被追究的則是一九三○年的陳年舊事。

洪富榮(三十九歲)在一九三七年中日戰爭發生時,擔任日治下高雄鳳山郡三角窗警察派出所巡查,當時,中國設在台北的中華會館發生興中會事件,波及高雄,旅居高雄的中國籍僑民被日本殖民政府逮捕了不少人,洪富榮奉調到高雄州高等課協助審訊。

結果,中國國民黨蔣政權指控他,對中國籍僑民施以吊打灌水棍打各種酷刑,分別在高雄、屏東、岡山、旗山等警察機構,被刑訊者有二十多人,其中,有吳明美十多人被刑訊致死。

洪富榮在公審時,供認在審訊時只是擔任通譯,刑訊則是由日警負責的,但檢察官仍依據檢舉者的指證,用《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將他起訴判刑。

楊茂廷(四十五歲),是在一九三七年八月間擔任日治時期的新竹苗栗郡公館警察派出所巡查,當時有中國籍僑民葉仙合被台灣籍人士陳廷香密告,涉嫌觸犯流言誹謗罪,被押解到派出所詢問,楊茂廷因通曉中國話受命擔任通譯,葉仙合在一九三八年由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沒想到葉仙合期滿出獄後,卻在一九四○年四月病死家中,他的兒子葉政光記恨於楊茂廷,在終戰後向蔣政權的警備司令部(警備總司令部前身)控訴,誣指楊茂廷對他父親刑求致死。檢察官奉令以《戰爭罪犯審判條例》起訴楊茂廷,在一九四七年十月中旬判刑。

蔣政權統治初期,是使用獎金挑動台灣人檢舉台灣人,及由特務與地方不肖份子勾結等等方式,藉製造矛盾以鞏固政權。一九四七年七月十一日,林木根(五十五歲)、林庭容(六十二歲)、楊財本(三十七歲)等三位嘉義人,在日治時代曾經擔任公職,得罪了地方上的不肖份子而北檢舉,也是被扣上『戰犯』罪名。

他們被逮捕後,都堅決否認有出賣台灣人利益行為,檢舉人又舉不出任何事證,特務利用嚴刑逼供也無法使他們屈服,後來,他們實在受不了刑求,竟破口大罵蔣政權,指責蔣政權的專制統治比日本殖民政府還嚴苛,讓特務抓到把柄。

特務於是再動員地方不肖份子廣泛偵探,好不容易找到一張他們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間所拍攝的照片,發現他們當時參加一項化裝遊行,林木根化裝成蔣政權的美籍顧問端納,林庭容化裝蔣介石,楊財本化裝為宋美齡,即以『惡意侮辱元首』罪名,依照觸犯《戰爭罪犯審判條例》將他們移送軍法處。

林木根在軍事法庭上表示,日本在一九三七年攻入中國南京時,日治的嘉義市政府下令舉辦化裝遊行,目的是在宣揚日軍的英勇,所有居民都要掌燈參加。當時,他擔任嘉義市參議會副議長及嘉義市元町區區長,依照區務會議決定以化裝方式參加遊行。

他們都不知道什麼時候被什麼人拍了照片,事情經過十年後仍被翻出來算帳,又能找到當時的照片,顯然是仇人有意的陷害。辯護律師也指出,日治下的台灣人地位極低,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參加化裝遊行實在都是被迫的。

但是,台灣省警備司令部軍事法庭完全不採信他們的辯解,認定他們參加化裝遊行和拍照都是有計劃的自主行為,而且林木根還是整個化裝計劃的主使者。

同年的九月三十日,軍事法庭判決,林木根判有期徒刑七年,林庭容、楊財本,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非常諷刺的是:軍事法庭在作下這項判決的同時,蔣政權正在台灣全島各地雷厲風行地舉辦所謂的『戡亂大會』,由各地參議會主持的『擁護總動員戡亂救國大會籌備會』,通令各黨政軍公教人員及所有人民團體都必須參加,被指定的單位、團體及個人完全沒有不參加的自由。

『戡亂大會』所戡的是蔣政權在中國內戰的亂,干台灣人民何關,台灣人民在強權之下被迫參加,其情其景跟林木根等人不得不參加化裝遊行是一樣的,這是被殖民統治者無奈的命運啊!

《戰爭罪犯審判條例》條文總共有35條,1947年曾修正其中兩個條文,該條例直到1978年5月才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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