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血的中國農村金融 (四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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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中國開始了改革開放。但直到90年代中期,資本短缺問題繼續制約中國經濟。這就讓國家有新的動力,去維持農村金融的儲蓄動員功能。這一時期,中國的財政成為一個名副其實的「弱財政」,財政收入佔國民總收入的比重從1978年的31.2%大幅下降到1995年的10.7%,只有同期工業化國家的1/7到1/3。

理論上講,國家汲取民間財富的制度安排有稅收制度和金融制度。在弱財政的體制下,國家的產業戰略只能是通過金融制度,動員農業和農村的金融資源以支持工業。結果是,中央政府對金融的縱向控制,以及地方政府競爭下的橫向分割,再次讓農村成為工業化的提款機。

中國以銀行為主導的金融體制是一個縱向分割的結構。國有四大銀行的業務以不同產業部門來分割,同時它們的網點遍布全國,每一家都在自己的範圍內享有壟斷地位。例如,中國農業銀行在1979年3月從中國人民銀行分離出來以後,其職責就是在全國範圍內的農村地區提供金融服務。在弱財政的情況下,這樣一種縱向的銀行體系扮演了第二財政的角色,其縱向的垂直結構可以幫助中央政府動員私人部門和企業的資金,為中央政府的項目融資。

地方政府加入這一圈錢遊戲,讓農村金融雪上加霜。改革後的中央地方分權體制中,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缺口越來越大,這就意味著銀行被迫承擔起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重擔。同期,中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普遍出現了這樣一種景象,即地方官員的提拔取決於政績;地方政績競爭主要表現為以GDP來衡量的地方經濟增長的競爭;經濟增長主要依賴於投資競爭;投資競爭主要表現為金融資源競爭;金融資源競爭主要表現為金融機構競爭。

於是,地方官員的政治生涯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對地方金融機構的控制。因此,在頂層的縱向分割下,金融體系又被進一步按照行政地域進行了橫向分割。

在這一縱向與橫向的雙重分割下,農村金融奄奄一息。農村金融的主要力量是農信社。在80年代,它佔到中國農村總儲蓄和總貸款量的60%。在此期間,農信社受農業銀行直接管轄。從70年代起,農信社的貸款餘額就一直低於其儲蓄存款餘額(即存貸比小於1)。80年代其存貸比大體在1/2左右, 90年代在2/3。其中,1995年只有22%的農戶儲蓄被用於農戶貸款。

調查顯示,在80年代,僅有30%的農村居民可以獲得某種形式的信貸,到了90年代,這個數字已經減少為10%。在國家儲蓄動員的制度下,即便逐漸自由化的農村經濟有了增長的金融需求,農村剩餘依然在淨流出,農村地區成為城市新興富裕階層的資金淨供給者。

在正式機構信貸和其它金融服務缺乏的情況下,農村日益增長的金融需求引發了各種非正式機構的興起,包括典當行,中間商(浙江和福建很流行的銀背和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以及未能獲得金融監管當局頒發牌照的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等。然而,這些非正式機構在國家控制之外運行,也就意味著國家沒法通過行政指令來控制這些金融資源。

因此,對政府來說,非正式機構對正式機構吸收農村儲蓄、調動資金的任務構成了直接的競爭和威脅。也因此,這一時期農村金融政策的另一個主題,就是國家限制和打壓非正式部門,以保證正式部門發揮資金動員的功能。最著名的例子就是1998年被政府最終取締的農村合作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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