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想想】性別司法改革路遙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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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婦女朋友,尤其是性/別暴力受害者,真的可以在司法中找回正義嗎?

事實上,台灣的婦女朋友經常陷在司法性別盲的黑洞裡。勵馨基金會所服務的受性/別暴力的婦女朋友,在司法焦土戰中,常被性別盲、性別歧視、性別偏見的執法人員羞辱,或拿到啼笑皆非的判決書,真的是氣死驗無傷,甭談司法正義了。

舉個性別盲判例,有法官對夫妻間的性暴力無視刑法第229條之一標舉,即便是夫妻,一旦違反配偶的意願、侵害她/他的性自主權,就是強暴。居然在判決書中大剌剌出現「然食色性也,男子發洩性慾,乃是正常男人生理現象,妻子知之甚詳,若妻故意違背同居義務,拒絕與夫共營性生活,則夫如何發洩性慾?」因而認定,這僅是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婚姻內涵的性關係,判定妨害性自主罪不成立,枉顧妻子在婚姻關係中的性傷害與身體自主權。

司法改革基金會在服務申訴案件中,也發現民眾反應最多、感覺受到二次傷害的,就是法官或檢察官態度不佳,尤以性別歧視居多。

勵馨的社工每每在陪同婦女出席法庭後,氣憤填胸,無法言語,療傷策略就是收集恐龍法官語錄。諸如,對性受害者詢問:「你是處女嗎?」、「妳交過幾個男朋友?」、「你的牛仔褲還真好脫?」、「你和男朋友的照片很親密啊,他怎麼會強暴你?」。對提出離婚訴訟的婦女教訓說,「女人就是在家好好帶孩子」、「你有能力養孩子?」。對受暴婦女說,「你為什麼不逃?」、「你為什麼沒有求救?」,還有更多,以上僅是鳳毛麟角之一。

面對婦女的各種受暴弱勢處境,尤其是強暴與親密關係性暴力,台灣的執法人員普遍缺乏敏感度與性別意識,一堆性別盲、性別偏見、性別歧視的法官與檢察官,有怎會有司法正義?

台灣的司法體系看似性別中立,其實是建構於父權結構之上,以男性觀點為中心,忽略女性的經驗與需求。例如,在性侵和家暴受害者中,女性約占八成,但女性受害的陰影與恐懼經驗,卻不易被看到與理解,執法人員也無視造成婦女受害的性別結構因素,以上紀錄的恐龍問話就不令人訝異了,若再進一步檢視執法系統,就會發現它難以提供足夠的協助、或照顧到婦女的安全與感受。

又,台灣的家事法庭每年處理15萬件的法律訴訟案件,案件量極大,卻處於分配審理資源的邊緣、不受重視,未設管考標準。另外,家調官、家事法官、相關專業人員(如調解委員、程序監理人)配置不足,他們對婚姻家庭的平權意識也亟待加強,這也難怪勵馨所服務的婦女朋友,非常害怕進入司法系統,無法信任司任系統,這只是徒增民怨而已。

此時,適總統府即將舉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性別司法改革可以被看到嗎?我們認為,司法系統急需推動「性別主流化」,讓性別意識與觀點融入政策思考、制定與執行,將不同性別所關心的事務與經驗同等納入考量,才能確保不同性別同等受益。

1995年聯合國正式以「性別主流化」作為各國達成性別平等之全球性策略,以達成CEDAW中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目標。我國於十年後,2005年也開始推動性別主流化工作,目前,行政院各部會分階段逐步落實性別主流化政策。然而,司法系統中對於性別主流化進度極其緩慢。

司法改革應該運用性別主流化六大工具,包括性別意識培力、性別平等機制、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來檢視司法系統各個面向,性別司法改革才會有曙光,也才能贏得人民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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