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公投應還權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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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長江宜樺在立法院公開宣示將核四議題交由公民投票方式檢驗,馬英九總統隨即呼應支持將「停建核四」議題交付公投,並策劃由國民黨籍立委在立法院提案。馬政府自稱此舉是展現民主,可以終結核四廠數十年來的爭議,但實質上卻是讓爭議更加升高。

首先,公民投票法的精神是在體現國民直接民權,除總統得因國家安全事項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啟動國家安全事項公投(防禦性公投)外,公投法並未賦予行政機關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力,並明文禁止行政機關不得藉任何形式對各項議題辦理或委託辦理公民投票。這是為防止應受民意監督的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所作的設計,也是體現民主政治精神。現在行政院長公開表示將核四議題交付公投檢驗,總統又公開背書,並交由執政黨立委在立法院連署提案。這樣的做法即使形式上合法,但已公然背棄公投法精神,也不夠尊重立法院自主性。

其次,停建核四是民間的主張,也是當前社會的主流民意,但馬政府及執政黨的政策立場一直是續建公投;江宜樺院長更表示,核四停建公投若過關,就負責下台,其力挺核四續建態度至為堅定。既是如此,執政黨若提出公投案,就應堂堂正正以「續建核四」作為公投事項,讓本身政策主張交付公民投票複決。如果馬政府公然操弄黨籍立委竄用民間立場提出「停建核四」公投案,不僅違背公投的基本精神,毫無正當性,而且是對民意的不尊重。

「停建核四」公投發動權是屬於人民的,應由民間依情勢需要、動員能力、時機等相關條件,按照自己的步調來發動。政治人物及政黨也不宜涉入主導。惟若民間決定發動「停建核四」公投,在野黨應在立法院扮演協助角色,確保民間公投案順利推動,並能在進行過程中有相對充裕的資源,和支持「續建核四」的政府部門與執政黨進行公平的辯論與投票動員。

馬政府應該將「停建核四」公投案發動權交還民間團體,如果意圖用公投法的高門檻為「續建核四」背書,必然激起更大的民意反彈。

如果馬政府不顧一切發動既不適法、又無正當性的「停建核四」公投,在野黨及民間團體皆無必要、也不應予以背書。而在野黨更應肩負起替人民把關的責任,民進黨既然決定正面迎戰,就必須避免被扭曲,對執政黨以「停建核四」作為主文,應有力反制,才能為後續行動蓄積更大能量。如果馬政府及執政黨改以「續建核四」為公投案主文,將本身政策主張交付公投,對民意負責,則民進黨就無需反對。

在這裡,還要特別提醒馬政府,核安問題高於一切,不能以交付公投模糊焦點。馬政府有責任立即針對核四安全問題提出充分、透明的資訊及完整報告,在召開公聽會或論壇進行充分討論後,如果多數民意仍強烈質疑核四廠安全,就應立即停建,毋需再交付公投決定。核四安全的事實問題若不先作處理,就不存在公投的前提,馬政府絕不能顛倒處理問題的順序。

最後,呼籲馬政府及執政黨對核四公投要誠實,也要有肩膀,秉責任政治精神,將「續建核四」政策交由公民複決。至於執政黨正推動的「停建核四」公投案應懸崖勒馬,還權於民,才不致一錯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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