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咪,你為什麼要拉皮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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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進來的網友沒猜錯,這篇文章與劉喬安(註一)有關,而她也的確有個念小學的女兒。但也可以說無關,因為她可能並未涉案,而且我要談的也不是她個人。

先從幾個相關的臨床個案談起(註二):

個案一

呂小姐,三十四歲。她在二十二歲大學剛畢業時未婚生女,之後在家中家具工廠上班,並在父母協助下撫養女兒,並在女兒六歲時讓其進入貴族私立小學就讀。五年前家中公司因中貨傾銷倒閉(註三),因曾親見親族小孩念公立學校被表兄弟嘲笑、也因為希望女兒能受到更好的教育,呂小姐繼續讓女兒就讀貴族私校;在謀職困難(當時失業率近 6%)、花費又高的狀況下下,呂小姐開始至酒店工作。

在酒店工作三年後,呂小姐因失眠、心情低落就診;診斷為憂鬱症與酒精相關疾患。除開予藥物外,醫師並與其討論如何減少工作對生活的負面影響,呂小姐也試圖從公關小姐轉型為媽媽桑。至於要「讓小孩轉學、以減少開支」,因牽涉到社會現實和深層心理因素(未來就業競爭、移民夢、自戀投射…),並未成為呂小姐考慮的選項。
當然,呂小姐不敢讓女兒知道媽媽在做甚麼工作。

個案二

陳小姐,三十九歲。因家貧母病,她十八歲開始在酒店或按摩店工作、有從事性交易。二十四歲時開始與恩客同居,脫離性產業,依靠丈夫暴力討債及詐欺收入生活,不久後即常遭同居人毆打。同居半年後產下長子、又兩年產下次子;次子因早產而有腦性麻痺(早產很可能與家暴有關),需經常就醫。因養育兒子花費較高、同居人收入不穩定又愛亂花錢,故陳小姐在次子六個月大時再次下海(同居人也這樣要求)。

二十九歲時(2005),陳小姐因失眠及情緒低落就診,診斷為憂鬱症,醫師給予藥物與睡眠衛教,並協助通報家暴案件;但當時家暴防治法未納入同居等親密關係,社會局拒絕受理。2007年,在民進黨黃淑英委員等人推動下,家暴防治法完成修法、將同性異性的同居關係納入保護;於是陳小姐得以取得保護令、並終於擺脫暴力加害者。然而,因為陳小姐要奉養母親,並需負擔長子的補習費(抱著教育脫貧的夢想)、次子的醫療費用,財務壓力沉重;學歷不高的她,在短暫從事餐飲服務業後、又不得不再次從事性產業。每當地方政府或警政單位加強取締,陳小姐收入就會減少,就會擔心付不出兒子的補習醫療費用。

因為疾病影響智能,陳小姐的次子無法理解母親的工作性質。此外,剛開始就醫的前幾個月,陳小姐多次詢問醫師:「比起同居人的詐欺和暴力討債,我做的不算壞事吧?!」「醫師,你會不會瞧不起我?」

個案三

林小姐,1979年生。林小姐在二十五歲時結婚,嫁給營建業小開。婚後,林小姐才發現丈夫嚴重酗酒;婚後一年多,林小姐產下龍鳳胎;婚後兩年,丈夫開始有嫉妒妄想、並經常毆打林小姐。

二十九歲時(2008),林小姐因失眠並常做噩夢就診,診斷為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醫師開予相關藥物、並協助通報社會局,林小姐在兩個月後取得保護令、離開夫家獨居,又在某專售進口玩具的連鎖店得到工作機會,過了一段自在快樂的日子。但是,因為每天都會看到別人的小孩,林小姐分外想念自己的孩子,離家三個多月後就把孩子接到身邊同住。這時,林小姐提到孩子就讀私立托兒所費用高昂,兩個小孩每月約需三萬元,財務壓力沉重──感謝馬市長在在任內關閉台北市多家公立托兒所(註四)。又四個月後(2009年初)林小姐中斷門診追蹤,醫師猜測可能是病情改善、又想省下每月約七百元的醫療費用。

2009年底,林小姐的娘家親人前來門診、申請影印病歷,並告知醫師:「在2010年中,因為無法獨力負擔孩子的養育費用、娘家也無法提供財務協助,林小姐在丈夫答應不再飲酒不再施暴的狀況下,帶著子女返回夫家。不料一個多月後丈夫故態復萌,又再酗酒施暴、經常無理指責妻子不貞,但林小姐為了孩子選擇忍耐。又再兩個多月後,在一次爭吵中,丈夫隨手抄起一張椅子、往林小姐身上猛砸,在孩子的哭叫聲中,林小姐倒地昏迷,隨後送醫不治。」林小姐家人表示:「要求影印病歷,是為了訴訟所需;希望兇手被法律制裁,但不希望失去母親的孩子又失去父親。」在林小姐家人離去後,因為醫師情緒激動,門診暫停了十分鐘。

林小姐在世時,從不避諱讓孩子知道自己的工作,甚至會帶孩子到店裡挑選淘汰品或瑕疵品(買不起新品)。只是,現在孩子再也聽不到媽媽的聲音了。

在「劉~涉嫌媒介跨國賣淫」新聞上報後,網路上有許多精彩的評論,包括「賣國是小事賣春是大事?」、「國民黨權貴也曾拉皮條」、更有「重視性工作者尊嚴與勞動人權」的呼籲。然而,媒體上也有不少譴責劉小姐、攻擊性產業的言論,所以筆者想討論:「如果真那麼厭惡性交易,想要讓性產業消失,那我們可以做些甚麼?」(註五)

筆者不能否認可能有性工作者「就是因為貪慕虛榮才做這一行」、「賺錢都用來買名牌包」,或是「不在乎他人眼光」、「因為服務客戶而有成就感」(註六)。但是,筆者行醫二十年,協助過的性工作者超過百人,就是沒有一個「只是貪慕虛榮」「不在乎他人眼光」的;她們每一位都做得很不開心、甚至引以為恥、不敢讓親近的人知道自己如何維生。既然如此,她們又為何繼續呢?是有甚麼不得不的原因嗎?老掉牙的故事仍然屬實:她們幾乎都有類似前述案例的不幸經歷。

當然,臨床樣本不能等同於社區或田野樣本,診療會談也會和問卷或深度訪談有不一樣的結果。雖然如此,我們仍然可以推論:至少有相當比例的性工作者是「如果做其他工作能足夠生活所需(或許每人標準不同)、就不會做這個工作」。果真如此,那麼「讓性產業消失(或縮小規模)」的關鍵就應該是:
改變我們的國家、讓社會中「願意工作的人們,無論其學歷高低或身家文化背景如何,都能找到適性適能的、不必過勞的、被尊重的、收入足以支付家人生活所需(包括教育居住娛樂)的工作。」「如果有勞動者因為個人(疾病或其他)或社會因素(景氣循環或產業政策失誤)失業,他和家人仍能繼續過著免於匱乏的生活。」「當勞動者生養下一代,即使是單親,她/他也不必擔心會無法負擔養育費用、教育費用,孩子們都能就近享受平價優質的托育幼教服務、乃至高等教育。」「當勞動者因年老失去工作能力,她/他能擁有不匱乏的退休生活。」而非「少數人退休後比多數勞動中的人民更富裕」。「因為不同學歷都能找到工作、不同工作都能受到尊重且收入足夠,所以父母不必逼孩子去補習、擠進明星學校。」「因為國家被國際社會承認、國民能有尊嚴地面對全世界,所以父母不必逼小孩學外語、甚至早早替孩子安排移民途徑。」……或者我們可以簡單地說:改善我們身居其中的社會/國家,使其成為「不是天堂、但接近天堂」的所在(引自陳奕齊等著作「新荷蘭學」)。

在這樣一個接近天堂的所在,自然不會有人因為生活困難、因為要照顧父母或養育小孩、就被迫從事性工作。甚至,因為沒有歧視、每個社會成員都受尊重,人們就不需要名牌服飾來滿足虛榮心,自然「因為想買名牌包而從事性產業的女孩」就會比較少了。

而在這一天來臨前,在社會上還有許多迫於生計的性工作者的時候,對她/他們作道德審判、或是強加取締,都只是讓她們的處境更困難、讓她們更躲在暗處被黑道控制、讓她們在孩子面前更抬不起頭來…;這樣做,對「改善社會風氣」是完全無效、反而有害的。

或許有讀者會抗議:可是劉小姐是涉及仲介色情,甚至有誘騙逼迫無辜女性墮落風塵的惡行啊!對此,筆者要再次強調「目前尚不確定劉小姐涉案」;如果真有其事,誘騙逼迫女性賣淫當然不可原諒、應該被嚴厲譴責。但回過頭來,當有少女為買名牌包而賣身,在社會上製造名牌崇拜的名媛/廣告商/精品商算不算是「誘騙少女賣淫」呢?在呂小姐的案例中,因親中而造成台灣百業蕭條、就業困難、致使呂小姐不得不下海的馬政府,算不算是逼良為娼呢?馬總統本身持有綠卡、家人都有美國籍,其施政又讓貧富差距更惡化、國家尊嚴更矮化,不就是讓呂小姐「拼了命也要讓小孩念私立學校、以利日後移民」的禍首嗎?縱橫台灣與中國的紅頂商人、讓台灣勞動薪資無法提升的財團資本家,不就像人口販賣集團的打手、讓陳小姐無法脫離苦海嗎?而在林小姐的案例中,關閉公立托兒所的馬市長、以及造成經濟負成長的馬總統,難道不是殺害孩子母親的共犯兇手嗎?
奉勸擁有崇高道德感、難以忍受性產業存在的正人君子們,如果你真那麼想讓性交易消失,最好的方法還是多關心社會、關心政治、監督政府運作與國家財政、努力打造「更接近天堂的所在」。至於關心性工作者人權的、我所尊敬的社會運動者,筆者除了表達敬意,也想稍作提醒:「既然性工作者也是勞動者、妓權也是人權,那就不可能跟整個社會的人權狀況(包括勞動權、社會權、司法人權)脫鉤,也不可能完全無涉於台灣的整體國力與國際地位。」──當然,很可能社運先進都比我更了解其中關聯,那就請恕我太多話了。

 

 

註一:我很不喜歡「拉皮條」這個有強烈負面意涵的詞,但這卻是上星期媒體上常見、而且會引發孩子們好奇詢問的詞。我也不想要直接引用某弱者(非當權者、非既得利益者)的全名,但「太陽花女王」是更不恰當的稱呼,只能希望:我的文章不會帶給當事人更多的傷害。此外,下文如有「賣淫」「賣春」「下海」「墮落風塵」「逼良為娼」等字眼,並不是因為筆者嫌惡性產業,而是顧及讀者理解與行文方便、不得已地使用不適當的詞。

註二:所有的人名都是假名、年齡等基本資料經過變造(但不會差太多)、故事(病史)都是許多個案的綜合重組,但當事人承受的痛苦都是真實的。如果讀者自以為認出「這就是某某」,那就錯了;如果讀者發現「這就像某某她們那些人」「這就是掙扎生存於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某些人」,這就對了。

註三:相關新聞請見「板橋家具街沒落 工廠接連倒閉」

註四:相關新聞請見
「北市將關七公立托兒所、減收千名童」
「公共托兒所一年關閉四百間」

註五:本文中的性產業/性工作均指涉較狹義的解釋:「在交易當下,消費者藉由與服務提供者身體接觸或觀賞裸體而獲得性滿足,且雙方都有意識地完成交易。」所以,色情電話、公開展演的鋼管舞、成人電影產業並不包含在內,遑論更遠的泳裝或裸體模特兒、車展show-girl…。但是,這些產業/工作中的確存在某些共通性、以及巨大且不公平的社會觀感差距。

註六:事實上,「貪慕虛榮、崇尚名牌」也並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更是社會問題。又,如果有性工作者真能從「提供讓消費者滿意的性服務」獲得成就感,筆者也不覺得有必要去質疑、批判、或是自以為是地拯救她/他,更別說取締了。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