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償命的社會基礎何在

友善列印版本

近年來,只要一有重大社會新聞躍升版面,台灣內部對於廢除死刑與否的討論便沸騰一回;個案的亡者越無辜、越弱勢,輿論的激憤程度就越高,兇嫌的個人特質與差異相對而言則不是左右輿情的關鍵,因為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結論是:都該死。

對於你我,殺人償命是一組毫不陌生的字句,十分簡潔也毫無贅字。但殺人償命的觀念從何而來?又為何能為台灣為數眾多的人所接受?答案可能與社會如何看待生命本身的價值有關,也與個人如何看待個人被殺之後的集體社會安排有關。

首先從生命價值本身與殺人償命之間的連結看起。

問題一:殺人是否可以償命?否。因為生命並非有價品,不若欠債可以扣押、抵債,欠命則因不能計算與確認歸還行為,故無法清償。

問題二:殺人是否可以償命?是。命被視為可被交易,故以命換命、以命抵命言之成理;但在命可被交易的假設下,同理的風險或將延伸至買兇亦可以殺人而無法拒絕。事實上,由國家出面執行死刑也是類似的委託代理概念。

問題三:殺人償命是否天經地義?在「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思想下:是。以牙還牙的想法並不去計算命究竟可不可以償,命在意義上是個單位數值,猶如「-1+1=0」。重點在於還,否則便是欠。

問題四:殺人償命是否天經地義?若從天理昭昭、因果報應的角度出發,答案必然紛紜,但也不盡然便是天經地義;因為在天人的信仰下,償命行為是否該由人或國家作為執行者是有疑義的。

結束上述四組提問,不難體會將「殺人償命說」置於生命價值的主觀判斷下,是難有共識的,無論是主張廢死或主張反廢死的一方,都難以說服對方接受自己主觀價值的「信仰」;再多的激辯想當然爾是緣木求魚。

然而,若站在人是經濟、理性的角度去思考「殺人償命」的問題,則可另闢一條個體究竟是如何面對集體行為的思路;其中的關鍵在於「避險」。

安全與生存問題是人類行為最基礎的考量,面對生命受威脅的恐懼將使人做出一套兼雜社會與道德的安排,目標是尋求較低的風險分配與較高的生存保障。在解釋為何「殺人償命說」足以成為反廢死一方的「據理力爭」時,或可由人類何以集體行動找到線索。已故的經濟學家Mancur Olson在其著作《集體行動的邏輯》中提到箇中機制:「要激勵一個理性的個人在一個潛在群體中採取有組織的行動,必要存在選擇性誘因」,個人必要「有利可圖」,集體方能行動。以此觀察反廢死團體的思維,其主張「殺人償命」實為一種剝奪,而評價是否進行剝奪的重要因素是評估該行動是增加或減少發生災難的機會。而反廢死團體的這項主張,訴諸於集體社會中的每一個個體而言,像是一種「互助會」形式的號召,是一種交換「禮物」形式,也是一種隱形契約,「殺人償命」的背後其實是以道德義務的反饋與利己作為基礎。

細究接受或支持「殺人償命說」的人們,無論是基於對生命意義的何種主觀,無論是基於命可被交易償還,還是基於以眼還眼、因果報應,甚至是基於破壞安全秩序的份子除去一個算一個也罷,這群人在象徵意義上共有共享了安全保障的隱形契約。與其說,人們看待新聞事件的亡者及其家屬是將心比心,不如說是將自己投射在感同身受的情境之中,因為社會中另一個獨立的個體與自己,在身份與處境上並沒有不同。因此,在安全秩序中驅離失序者(償命是最徹底的驅離)成為成員彼此給予、接受並回報給彼此的一項義務性表態,背後的動機是個人想要遠離災禍、且一旦在災禍發生之後,期望得到集體的保證支持(有其他人為我主張「公義」,不管是基於何種主觀的驅動),這是個人與個人為尋求較低風險分配而生的交換,也是隱藏在「殺人償命說」背後,個人於集體行動中尋求避險的心態。

與此同理,主張廢死的團體自然也有其集體行動的邏輯,但反廢死團體所主張的「殺人償命說」挾帶了個人理性避險的動機於其中,廢死團體單是高舉人權旗幟,恐不對症下藥,無法讓個人相信能夠因此「脫險」。是以,提供一套足以說服個人安全保障的制度設計,使之成為競爭性、替代性選項,足夠驅使個人降低向集體尋求避險的權重,或許才能為廢死主張取得更多的社會支持。

註:本文內文並不足以透露作者於廢死議題之立場與態度。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