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伊利諾州立大學電腦科學教授、北美台灣人教授協會會員。
不久前,台北柯市長擬以監視器對違規停車開罰,引起不小的討論。市長從「腦袋裝大便」招呼反對者,到「打定主意裝定了」回嗆有實務判決經驗的法官,再到知難而退,自稱也「沒有那麼白痴」,決定暫緩實施。此事看似到一個段落,但柯市長認為這些討論小題大作,顯然口不服心也不服,大有用緩兵之計避避風頭,伺機捲土重來的打算。
其實這是老問題,郝市府時代以犯罪偵防之名裝設了上萬支監視器,之後也想偷渡為對違停開罰的工具,被議會轟得體無完膚而作罷,只是今日藍綠易位,殊為諷刺,也是保守主義迂迴前進,借殼上市的開始。若不提高警覺,這股反動力量終將吞噬我們辛苦建立的人權價值。一旦以監視器對違停開罰合法化,將來便可能繼續擴充,讓監視器做為執法的經常工具,老大哥時代將不是危言聳聽的警語,豈可不慎?防微杜漸,國人不但要提早準備違停開罰的修法攻防,實在應該對早已流為濫用的照相取締全面重新思考。
依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法令,規定並不含糊,無解釋空間准予以監視器對違停開罰, 柯市長這次高姿態攻堅,實無任何機會達陣。法界的看法也頗為一致,唯一的例外是張升星法官在《聯合報》的投書。張法官的法律見解常向保守主義傾斜,或許是有感而發,文末感嘆反對者「不去探究法律觀念差異,只是貼上反動的標籤符碼,這就是台灣公共政策的淺薄論述。」然而保守主義並非全然不可取,只是張法官指責別人時一指向外,四指向內,若對張法官一文進一步探索,已不是法哲學上的立場不同而已。
張文移花接木,援引美國兩個上訴法院的判例,無視兩判決是在處理完全不同的爭點,卻驟下結論,以斗大標題「監視器抓違停在美不違憲」誤導國人。這兩個判例清楚限定在紅燈照相,連測速照相都不在判決釐清的範圍內,與監視器抓違停毫無對照關係,套句張法官文中的用語──「法律觀念差異」,不能以道裡計。其實以測速照相或紅燈照相在台灣行之有年,是否合理大有討論空間,民間或有抱怨,但並無大舉反彈,張法官舉的美國判例實屬多餘,反而凸顯台美社會對政府執法界線的敏感度十分不同。
先從紅燈/測速照相說起。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確對行駛於公路上的車輛限縮其隱私權的主張,讓執法的警察得以依需要逕行檢視,但與照相開罰完全是不相干的兩回事。目前尚無案例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對紅燈/測速照相是否違憲做出判決,各州仍依其州法各行其事。根據美國「國家公路安全局」的統計〈以2015年五月為準〉,全美目前有10州明文禁止使用紅燈照相,大部分則無明文規定,而安裝至少一個紅燈照相的有24州,共459個社區〈全美有超過15,000個大小社區〉。使用測速照相的爭議更大,有13州立法禁止,而實際安裝測速照相的只有12州,共133個社區。
芝加哥是使用照相開罰最多的大城,張法官舉的判例之一就是發生在芝加哥的爭議。張法官指出,第七巡迴法院2009年的判決認定芝加哥裝設紅燈照相並不違憲。先不說該判例的爭點不同,對非轄區並也無約束力,張法官沒提的是,此判決不但沒有解決爭議,其實是擴大爭議。法界對該判決的法理分析並無疑義,但對市政府擴充解釋,積極加裝紅燈照相則期期以為不可,並積極鼓勵各地爭議向法院尋求仲裁。
即便是上述判決的爭議城市芝加哥,去年五月便有案例向伊利諾州最高法院提告,主張芝加哥裝設紅燈照相不合法。經過半年審理,由七名大法官組成的伊利諾州最高法院,兩人迴避,但未載明理由,剩下的五名大法官意見分裂,無法形成多數,最後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律師與支持團體認為伊利諾州最高法院推卸責任,不願清楚對紅燈照相做出規範。可以預見的是,張法官所舉的第七巡迴法院2009年判決將持續遭到挑戰。
另一方面,儘管伊利諾州最高法院不願表態,今年初剛結束的芝加哥市長與議員選舉幾乎演變成廢止紅燈照相的公投。兩位主要的市長候選人均屬民主黨,挑戰的候選人宣稱當選後全部廢止紅燈照相,逼得尋求連任的現任市長也做出重新檢討的保證。第一輪投票無人取得絕對多數,依當地法律進行罕見的第二輪投票。現任市長匆匆撤下50 台紅燈照相機〈尚餘302台〉,被長期追蹤此議題的《芝加哥論壇報》冷嘲熱諷。但策略奏效,連任成功,原本有絕對優勢的現任市差點栽在他的紅燈照相機上。
依比例來看,美國使用紅燈/測速照相的比例並不高,可是一旦使用,大量的罰款往往使得市政府食髓知味,遊走在法律邊緣,大量安裝。罰額不高,受罰者往往自認倒楣交錢了事,少有個人願意花時間精力上法院和警方爭執100美元。但積少成多,十年來芝加哥靠電眼定義的「闖紅燈」已收到超過五億美元的罰款。相應而生的是各地的「廢止照相聯盟」,短短數年,已發展為全國性的組織,甚至有跨國串連。有如正義使者,有紅燈/測速照相的地方,就有他們。該組織對紅燈/測速照相口誅筆伐,主張全面禁止,還提供法律諮詢,呼籲民眾拒繳由機器自動偵測的違規罰單,分貝之高,沒有政治人物敢斥為「腦袋裝大便」。
再回到違停拍照開罰的議題,大西洋另一頭的英國近年倒有個比較相關的發展。英國工黨政府約十年前啟用迷你照相車對違停拍照,英國人稱之為「間諜車」〈Spy Cars〉。「間諜車」鬼鬼祟祟,車頂裝著照相機,到處跟拍違停,逕行以郵寄開出罰單。人權團體以侵犯隱私抗議多年,但「間諜車」每年為倫敦賺好幾千萬英鎊的罰款,實在太肥,市政府顯然不願放棄,英國開車族則恨之入骨。民怨積累,英國首相終於在去年夏天宣布違法,此後除非車主離開,否則必須親交罰單由違規者簽收,回到與我國目前相似的違停取締辦法,真不知為何我國反而要走回頭路?
除了交通違規,以更大的範圍來檢視監視器的使用,我國早已是監視器氾濫成災的國度。警察監視人民,主管監視部屬,老師監視學生,父母監視褓母,雇主監視看護,不一而足,而反覆出現的社會新聞也一直在鼓勵這種監視文化。有些場域固然有充分的理由,例如日前台鐵擬加裝行車紀錄器,駕駛的反彈實無道理;但也有更多是不必要的隱私權侵犯。這之間並無一定標準,須由各角度來仔細分析才能取得平衡,斷不是光憑直覺或「犯罪假設」,就要求往往是弱勢的一方放棄該有的隱私。
國人對政府以科技侵入私領域的戒心顯然十分不足,近日逐漸升溫的晶片身分證亦是一項考驗。加上台灣社會往往不是因人廢言,就是因人興言,而這次對違停以監視器開罰的討論剛好是後者,儘管法界期期以為不可,民調是支持的,這才是可憂之處。若非柯市長言行為乖戾容易引起反感,以柯市長的高人氣,只要花點功夫行銷,原本痛批郝市府「警察城市」的大將,恐怕早就把老大哥化妝成慈祥的褓母,整天幫市民拍照存檔了。
當然,如果永遠持著我沒有違規,不怕你照的想法,就像法務部羅部長光明磊落,不怕監聽,那就裝吧,別忘了隨時C─笑一個,老大哥正在為您拍照,祝您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