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缺乏人權概念的婚姻平權法案審查:結婚需要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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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台灣婚姻平權草案首次在立法院進行審查,從議事開始到中午結束,手機每隔幾分鐘就傳來伴侶盟在臉書上即時推文的通知。我看完了法務部對婚姻平權草案的書面審查報告,條條乍看依法有據而語帶保留,再聽法務部次長在國會中就同一論點跳針式的發言,加上場外護家盟「循循善誘」的呼籲,一整個早上正反立論各據一方,在我心中交戰數回。

但那甚至不足以叫做交戰。在基本人權的大架構底下,在國會的殿堂,民選政府的派任官員和立法委員就要不要給予同志族群合法結婚的權利,如同林淑芬委員所說,「其實已經違反基本人權的概念了」。我們有21世紀的民主社會,卻有思想停住於百年前的國會。

站在反對方的立場,這是一場從出發點就已經漠視人權與人倫的無效爭辯,還不斷祭出高舉傳統旗幟綁架個人婚姻自主的奧步。不知是出於巧合還是迫於宗教團體壓力,法務部和護家盟所持的反對論調如出一轍,第一主打千百年來根深蒂固的人倫觀念,因為要將「夫妻」修正為「配偶」、「父母」修正為「雙親」及「男女」用語刪除或修正為「雙方」,茲事體大,恐難為廣大民眾接受。難道這用語一改,本來子女在家叫爸爸的會改稱呼為雙親之一嗎,對外人介紹說這是我老婆會變成這是我配偶嗎,法務部未免高估了法律用語對人民日常生活的影響。

法務部再度出手,拿同志不能自然生育子女開刀。目前的科學進展來說,這固然是事實,但因為婚姻缺乏履行生育子女的功能,就一口咬定該樁婚姻不具正當性及合法性,以如此功利角度看待因感情而結合的婚姻,法務部是否打算將不想生孩子的異性戀婚姻及不孕夫妻,甚至是領養家庭,一併計入沒有存在必要的社會累贅呢?

荒謬的邏輯推論,甚至將同志婚姻合法化與人獸交錯誤連結,呂學樟委員稱之為相當的「驚心動魄,非常可怕」。然而我覺得最驚動人心的是,明明想結婚的是兩個人,婚都還不能好好結,關豬狗牛羊以及廣大的動物朋友們什麼事?

在整個答詢的過程中,次長陳明堂不斷提到社會共識還在形成,應該循序漸進完成修法的論調,或是以特別法保障而非民法親屬編給予同志婚姻權利,看似冠冕堂皇的說詞,實則是包裹著官僚式推托說詞,而繼續坐任歧視大行其道。既然與異性戀婚姻的組成相同,同為兩個人,為什麼同志要接受特別法的差別待遇?這骨子裡就是盲目膜拜傳統婚姻的神聖性,意圖在偽善地給予少數族群不完整權利之餘將差別待遇合理化。只要不符合一般要件,就打壓為異己的作法,誰會接受?若是接受了這種不徹底不平等的權利,屆時政府官員是否可以說,都已經讓你們結婚了,還要爭什麼?

最後就是已經被抬出來多次,意欲壓制支持聲音的四個字:社會共識。除了人權的享有,民主社會沒有一件事能夠達到百分之百的社會共識。同志婚姻是否基於兩人愛情而結合?是的。同志婚姻的成立是否侵害其他非同志族群的任何權利?沒有。沒有人會因為同志婚姻合法化而不能與他原先攜手共度餘生的對象結婚,甚至因此轉變性向。如果真的有,那恭喜你多了一種選擇,有何不妥?

基於上述的答案,為什麼兩人你情我願結婚需要社會共識,需要毫無關聯的第三者認同?與生俱來應該具備的權利,此刻竟需赴國會殿堂,通過重重關卡將它拿回手中,已經是荒謬的劇碼,社會共識壓根不是理由,只是恐懼改變,能閃則閃的推託之詞。

東方社會講究情理法,在當前一切皆合情合理的狀況下,最難以撼動的法律,遲早都要順應民心與社會成員的需求而做更改,既然如此,沒有所謂最佳的修法時機,最佳的時機就是現在。

沒有一項改變不帶來衝擊,但衝擊絕對不是反對改變的理由。同理可證,社會共識也不應該做為歧視少數族群的藉口;需要創新的是觀念,是更平等的法律,而不是絞盡腦汁更新你阻撓他人基本權利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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