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東」窗事發?

友善列印版本

柯震東因吸毒遭中國公安逮捕,此事爆發後引起台灣媒體大幅度不成比例的關注,連日的洗版新聞著墨的盡是經紀公司的反應、友人的反應、大麻會不會上癮等等議題,卻少見對於中國撻伐人權的譴責。據柯震東的經紀公司聲明表示,柯應該是從8月15日遭到拘留,但直到17日晚間因辦案公安之子在網路留言「柯震東吸毒被抓了,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啊」,案件才曝光。遲至18日開始,才由中國官方媒體陸續放出消息,甚至還出現只有微薄馬賽克的「自白影帶」。以鄰家大男孩形象出道的柯震東在面對中國公安超過36小時以上的「行政拘留」,陸委會卻彷彿置身事外、自顧自忙著如何處理張顯耀的被請辭案。

網友對本案的看法也極具歧異,有些人認為藝人吸毒傷害粉絲感情,乾脆留在中國不要回來算了;而有些人則著墨於娛樂用大麻傷害比菸酒還小;個人吸食大麻是人格自我養成的一環、與公眾無涉;也有反對意見認為大麻容易上癮,甚至引用林杰樑醫師於2006年受訪時所提出,關於大麻有高度致癌性的言論來反駁。

這樣的分歧意見,必須分由三個層次說明。首先,不論大麻是否有害,既然台灣(柯震東國籍)與中國(行為地)目前都將大麻列為毒品進行管制,依照我國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規定,除非柯震東是為了凸顯惡法而吸食、要主張「公民不服從」、進而提出除罪化的論述,否則這樣的行為都會被認為是對(任一)國家刑罰權的挑釁。且依照兩人資力,大可以飛去荷蘭或其他已除罪化的國家進行此類娛樂活動,並依刑法第7條但書排除我國法適用。

再者,在尚未除罪化的國家購入大麻,販毒者必將犯罪的機會成本計入販賣價格,而每一筆購買支出勢必將成為黑道或海外跨國犯罪的資金,所以這並不單單是個人選擇的問題,而是自願進入整體共犯結構的一環,影響的並不是只有你自己而已。就如同當你明瞭國民黨的黨產結構與地方互動模式後,你也不會認為楊秋興與羅淑蕾加入國民黨只是簡單的個人選擇問題而已。

最後一個層次則是犯罪行為人所應該受到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即便是罪大惡極的案件、即便應該受到相當的刑事制裁,這都不代表犯罪行為人不需要受到正當程序的保障,不代表警方可以用不當的手段逮捕、可以在詢問的過程中刑求、可以不讓你通知律師進行辯護,更何況這個犯罪行為地國還是曾與台灣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中國。也因此,正當法律程序的踐行與否便更需要受到重視,更應當作為中國與台灣未來簽訂協議的重要參考指標。

在此便不得不提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經典案例。猶記2010年5月7日清晨,中國政協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台港澳僑聯絡委員會召集人倪子川於來台招商旅遊之際,在新竹市仁愛街統一超商摸走兩瓶共計198元的BB霜。據當時媒體報導,因涉及兩岸事務,新竹警方將其移送地檢署、通知移民署列管外,同時即刻回報中國官方,新竹地檢署更依職權做出不起訴處分。而上述這些動作,全部都在案發的24小時內完成。

或許出於時機敏感,案發當時恰巧是《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簽訂屆1周年之際,新竹警方應當是按照該協議第12點:「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在案發不到一天的時間便「及時通報」中國官方「倪子川已受台灣警方逮捕」的訊息。又當時根本都還沒有《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或《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所以也沒有必要討論「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24小時通報的「共識」到底是不是只適用於投資人。

然而,「及時通報」的定義卻在國台辦針對柯震東案的回應有了超出上述「協議」或「共識」的見解:「柯震東非台商身分」,排除「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中,需在24小時內向台灣通報的適用範圍。這使人不禁質疑,2012年的「江陳八會」到底談了什麼?為什麼原先實務依據2010年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所建構的「及時通報」機制,反而被簽訂在後的《兩岸投保協議》架空?在陸委會、國台辦各執一詞的情況下,是否也凸顯了更嚴重的問題:其實兩岸根本就沒有共識?或者在這樣的共識底下,台灣只能屈於一廂情願遵守的「弱勢」?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