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公敵答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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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監視器抓違規停車」這件事情,柯文哲市長主張「法令沒有說不行的事情為何不能做」,引起軒然大波。反對者如錢建榮法官雖投書媒體,依法理、援法令說明為何期期以為不可,仍有許多民眾認為「以監視器取締非法究竟錯在哪裡」。柯文哲市長人氣之高,敢攖其鋒者漠不淪為全民公敵。筆者不知死活、不揣淺陋,試圖用更白話的方式說明整件事情的癥結點究竟在何處──答案是「隱私權」與「法治精神」。

問:隱私權的內容是什麼?

隱私權的內容極廣,幾乎可以說只要和「個人」相關的資訊都包含在內。從你的醫療記錄、車牌號碼到你每天的私人行程,都算是隱私的一部分。

「行程」為什麼也可以是個重要的隱私?你每天六點下班之後,某個帥哥(美女)都會到你公司門口接你下班,然後你們會去公園、咖啡廳、或電影院約會,每次約會的時間大概是兩個小時;一個月之後的某一天你們兩人開車進入大直的某知名汽車旅館休息八十分鐘,回家前你們在屈臣氏門口停車買東西;七週後的某一天你們兩人戴著墨鏡、草帽,不發一語一前一後走進入某婦產科,時間是一個小時;六天後你們在大街上吵架,吵了二十分鐘,你氣得把手機摔到地上。

這些訊息你希望別人知道嗎?可是這些訊息已經全部被大街上無所不在的監視攝影機拍下來了。如果你看過電影《全民公敵》,就會知道這樣的資訊遭到有心人利用可以產生多可怕的後果。如果你是法官,你可能再也無法公正地裁判;如果你是警察,你可能再也無法無私地執法。整個國家可以被「某個有心人」輕易的操控。那麼,你我還可能有任何的思想自由、言論自由嗎?

如果你覺得好萊塢電影太誇張,那麼你應該多了解一點「史諾登事件」。情節比電影更驚悚,唯一的差別:那是發生在美國的真人真事。

所以隱私權真的很重要。多重要?重要到大法官釋憲也認定它是屬於受到憲法保障的重要人權。

問:可是,重要人權為什麼要由憲法、法律來保障?

罪犯、黑道固然令人恐懼,失去節制的國家一旦侵害人民權利,將是人民恐懼的總和。遇到強盜可以找警察,萬一警察變強盜怎麼辦?所以,民主國家的基本理念,是「節制國家權力」。

為了避免打不死、累不壞的國家機器「假福國利民之名,行專制獨裁之實」,變成失控侵害人權的大怪獸,所以必須用「法制」小心謹慎地限制國家機器。是的,所謂國家需要「法制」、需要「法治精神」,「最主要的核心意義」是「國家只能依法行使治理的權力」,而非「人民應該乖乖遵守法令」。

問:以上只是「概念」,能否更具體一點的說明「如何落實」呢?

因要必須節制國家機器,所以,當國家想要「做些什麼」,「做事情的權力依據」必須來自人民。關於「重要的大事」,人民授權國會訂定「法律」;比較「瑣碎」的小事,或者授權地方議會訂定條例、或者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而且通通不可違背「法位階」更高的「法律」授權。這是民主國家運作的基本原理,一般通稱為「法律保留原則」。簡單但不精確的例子是:法律准許警察維持交通,於是警察可以開單取締不戴安全帽的機車駕駛,但是絕對不可以趁著開單的時候盤問駕駛:「你為什麼主張台灣獨立」。

問:扯太遠了,能不能把話題回到這次事件本身?

第一,台北市無所不在的攝影監視器,本來就有侵害隱私權的爭議;法界固然多所爭議,無奈民眾並未理解隱私權的重要性,放任市政府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就廣泛設立監視器。

第二,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0 條規定,僅能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基於「維護治安的必要」,架設監視器;先不論這樣的規定有多抽象(怎樣算熱門地點?有什麼客觀標準?誰來決定?),我們直接來看結果。光是台北市,至少有一萬三千個攝影監視器!你覺得這一萬三千個點都符合《警職法》第10條的「架設條件」嗎?你覺得攝影監視器的架設真的沒有爭議嗎?

第三,就算退一步,承認了街頭上攝影監視器存在的必要性與合法性,這些攝影監視器材所拍攝到的內容應該如何使用?當然也必須受到嚴格的規範啊!「違規停車的熱點」算是「犯罪案件的熱門地點」嗎?「取締違規停車」難道算是「維護治安的必要條件」嗎?

如果我們同意「取締違規停車」也可以利用監視器進行,就如同我們授權警察持有衝鋒槍,並且明文規定只有和歹徒駁火的時候才可以使用。然後,我們說「取締違規右轉的時候為什麼不把衝鋒槍拿揹在身上呢?違規的駕駛看到衝鋒槍就不敢亂盧,會乖乖吃罰單,可以節省警察很多時間,反正都和維護治安有關嘛!」

攝影監視器對於隱私權的侵犯效果,不正如同衝鋒槍對於人身安全的威脅? 

問:「你對攝影監視器這麼多疑問,那為什麼測速照相你就沒意見?不是一樣是監視器嗎?」

答案是:不一樣。因為:

第一,超速行為「很容易」造成「重大的生命財產傷害」,所以的確有必要設置,也因此有明確的法源依據。

第二,開車上路是「特定的行為」,需要遵守「特殊的規定」,測速照相就是為了嚇阻、懲罰這些「很可能」產生「重大危害」的行為。

第三,測速相機並不是「持續」拍照,而是在你違規的時候,才會拍照。「測速照相」與「攝影監視器」兩者對於隱私權的侵害程度,有著天壤之別。

第四,就連《道路處罰交通條例》也規定,只有在不得不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科學儀器開罰單。比如說「超速」,警察目測不準確、而且車子一瞬間就開走了,根本無法開單取締。換言之,依照法規,「用科學儀器」是「例外」,但是我們竟然要把「法規基於特定情形授與政府的『例外』權力」開放成「原則」?這難道沒有違背法治精神?

攝影監視器呢?無所不在、無所不錄、從不休息、法源依據有爭議、監督方法不清楚。與測速照相機之間,在侵害隱私的可能性上,有著天壤之別。

有些人問:「現在大家都有手機、行車記錄器,還不是到處在拍照攝影、有差嗎?幹嘛這麼計較?」

因為科技的進步,人類的「能力」的確產生了無法想像的提昇,「侵害他人」的能力也隨之提昇。如同google 提供全人類便利的實景地圖,但它的街景車拍攝到的個人隱私也引起了極大的爭議。凡此種種,只證明了人類應該更加小心地善用科技,而不是「因為侵害能力的普遍提昇」就輕易降低對於人權的保障標準。

有些人問:「好好好!你說的都對!可是警察站在那裡開單難道不會侵害隱私?結果還不是一樣會罰款?」

答案是:當然不一樣。警察不是機器,不可能二十四小時記住所有它眼前的畫面、記住了也無法從警察腦海中擷取出來重播,但是「監視錄影器」可以。警察站崗、臨檢、開單對於隱私權侵害的可能,完全無法與監視攝影器相提並論。沒有人反對「取締違規停車」,反對的是「用違反法治精神、侵害隱私權的方式取締違規停車」。

還有人問:「懷疑東懷疑西,那幹嘛要政府?那你遇到強盜就不要找警察啊?」

可是瑞凡,這是民主國家。人民是頭家、政府是雇員;今天這個雇員可能盡忠職守,可是我怎麼知道明天請到的雇員不會手腳不乾淨?所以我當然要設計並且維持一套制度,避免可能的風險。如果因為這樣就指責我「不相信政府」、甚至要求我「出事的時候就不要找警察、找政府」,未免倒果為因!

「法律是為人民服務的」、「法律該訂的沒訂,那就修改法律」,這些話本身沒錯,問題是在於「什麼服務」?「以什麼為代價」?而所謂「該訂的」由誰來決定?更終極的問題是:「法律的意義」到底又是什麼?

說到底,法律的最高意義,在於「保障人權」,「人民訂定法律、政府依法律授權保障人權」。用最最最廣義的定義來看,「取締違規停車」也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措施,但是如果取締違停的方法竟然「侵害」,甚至「可能侵害」「隱私權」這麼重要的人權,那我寧願交通亂一點。

最後,有人可能要問:「柯文哲真心想做事,你卻扯他後腿;馬英九違法亂紀,你怎麼不去抗議?」

馬英九違背法治精神,於是大家罵他,表示這個國家的民眾知道「政府違法」很可怕,表示民眾「很理性」;柯文哲違背法治精神,但是大家鼓勵他,因為這個國家的民眾認為有心作事的強人千載難逢,表示民眾「很感性」?

那麼,難怪「締造全世界最長戒嚴」的獨裁者蔣經國受到柯文哲「功大於過」的推崇,也難怪整個台灣陷入一股白色旋風了──旋風的核心,是學習蔣經國穿著夾克的柯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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