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不能拿來譴責殺勠,它本身就是殺戮

友善列印版本
社會不會因為罪犯殺人償命而受益,處死兇手不能彌補那些死者失掉的生命,殺人兩次也不是維持公正之道。社會本身如有處死個人的舉動,就沒有資格譴責它的人民殺人,死刑是不能拿來譴責殺勠的,它本身就是殺戮。
                            ──一九九零年國際特赦組織〈死刑在台灣〉
 
從2000年起台灣政府承諾將朝減少死刑執行.至2006年底,台灣唯一死刑的法條都已進行修改, 2008年台灣完成第二次政黨輪替後,是否會繼續推行所謂的逐步廢除死刑政策,也成為國際社會及台灣民間推動廢死運動的人士所關住的議題.一次又一次的釋憲申請,直接挑戰死刑違憲,2010年時任法務部長的王清峰因堅持不簽署死刑執行令被迫辭職.台灣政府在人權與法治之間游移不定的死刑政策會如何發展,成為國內社會討論的社會議題之一.
 
而因應國際與論壓力及簽署國際人權公約等現實條件下,台灣政府承諾將朝減少死刑執行之方向努力。並修改多處唯一死刑的法律規定,如懲治盜匪條例於提案修正廢止。並修改多處刑法條文,如擄人勒贖殺害被害人罪之法定刑罰原為唯一死刑,現則修正為死刑或是無形徒刑。其餘在刑法中法定刑為唯一死刑之罪,法務部亦將研修為相對死刑,如海盜罪。而至2006年底,台灣唯一死刑的法條都已進行修改,但仍有52項條文可以判處死刑,其中20條是侵害生命法益的罪名。
 
從一九八零年代起,開始有國際組織關注台灣的死刑問題。國際特赦組織(以下簡稱AI)于1981年的年度報告中首次統計台灣的死刑案件,此後每年的AI報告均持續紀錄台灣的死刑狀況。一九八一年,AI首度向台灣政府發出備忘錄,要求暫緩執行並廢除死刑,並致函要求修改死刑法條。此後,AI不斷途過各種途徑要求台灣政府給予死刑犯減刑並廢除死刑,包括致函當時的總統蔣經國及司法院、司法行政部等機關。一九九零年代,AI進而關注到死刑犯的器官移植,以及在獄中受到不人道待遇等問題。
 
AI在義大利的旗幟模樣(圖片來源:維基共享資源
 
而台灣廢除死刑聯盟則成立于2003年,原名停止死刑執行推動聯盟,同年10月改名為「替代死刑推動聯盟」。2006年正式改名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主要參與組織包括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北律師公會、輔大和平研究中心、綠黨 、東吳大學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等團體。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logo(圖片來源:馬博會部落格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先後提起了一次又一次的釋憲申請,直接挑戰死刑違憲,希望藉由此法可豐富個面向的論述,讓死刑議題有機會進入公共場域接受討論,提出釋憲亦可對個案有所幫助,因如釋憲案被受理,則提出釋憲的個案當事人在此救濟過程中,就不可被執行,為個案爭取下更多的時間。
 
在台灣,大部份反對廢除死刑的呼聲不外如下列幾點,其一為應報理論,認為刑罰乃是罪犯應得的,出於公平正義的要求,應以予適當的懲處.其二為嚇阻作用.認為如果不執行相對應的刑罰,將形成模仿的效應.對社會將產生不良影響.進而導致治安敗壞,法制無法張顯,更甚者則認為會形成民眾對於統治者權威的質疑.
 
在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後,陳水扁總統對於宗教領袖提出廢除死刑的建議時,回應原則上同意,但須請司法部門進行研議,而時任法務部部長的陳定南則於就職周年的記者會上表示希望於未來三年內完成廢除死刑的刑事政策。而司法院翁岳生院長於2003年在接受立法院審查司法院長院長資格時也表示,廢除死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
 
然而,看似逐步成型的廢除死刑政策,卻只是只聞樓梯響。陳定南部長在他五年任內簽署過超過30位死刑犯的執行令,繼任的施茂林部長進而提出逐步廢除死刑之政策的說帖,但還是繼續簽署死刑執行令,直到2006 年,方停止簽署.
 
2008年台灣政局有了第二次政黨輪替,繼任的馬英九總統,是否會繼續推行所謂的逐步廢除死刑政策,也成為國際社會及台灣民間推動廢死運動的人士所關住的議題。
 
馬政府指派的第一任法務部王清峰部長,於上任後一年多後,皆未簽署任何執行令,至此,台灣已維持四年零執行死刑的紀錄。然而政治力量的介入,讓死刑議題再度搬上社會討論的範疇,台灣政府在人權與法治之間游移不定的死刑政策被迫作出選擇。
 
2010年2月,國民黨籍的立法委員吳育昇委員,於立法院就死刑議題質詢王清峰部長,要求其執行當時已定讞的44位死刑犯。同年3月11日,王清峰部長于社會輿論及政治壓力下宣布辭職。
 
王清峰於2010年3月11日深夜宣佈辭職(台灣中央社圖片,轉引自BBC中文網
 
王部長就記者訪問時說她認為理念不合就應該離開,沒什麼委屈。談到死刑,她還說大家苦苦相逼,要她去執行死刑,也就是殺人,她真的做不到。並認為死刑就是殺人,而且還是政府執行的。
 
2010年4月30日,在四位死刑犯執行槍決後,廢死聯盟對法務部提出強烈的控訴.認為法務部違法執行死刑.並指出像是死刑犯家屬未能在執行前接到通知,見其最後一面,有違人道。並認為其中一位被執行的死刑犯,已授權該聯盟的律師提出釋憲,在相關程序未走完之前,卻仍被執行,有違法律.最後,則是四位被執行的死刑犯中,有三位在第三審時,未有辯護律師,違反ICCPR的規定.
 
更令人詬病的是,在獄中對受刑人進行輔導的更生團契牧師,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已被執行的四位死刑犯,早前表示要捐獻器官,但是當局執行得太倉促,沒來得及進行血液檢驗。此話一出,更顯示早已被國際移植醫學會明文禁止的死刑犯器官捐贈情事竟在台灣隨時會上演,引起醫界議論以及踏伐.
 
政府若有權執行死刑,這是危險的,在國際特赦組織1976年的報告中,更曾質疑台灣政府利用死刑做為政治施壓的手段。在國際上,死刑更被證實為時常是帶有歧視性的,是對社會階層較低的人們較不利的 。死刑犯該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那這社會又該為死刑犯付出什麼?有人主張不該用稅金來養這些受刑人,但是社會責任是可以這樣就推卸掉的嗎?沒有人先天是個罪犯,是因為後天成長歷程、背景、社會遭遇⋯⋯種種複雜的因素下造成的轉變。不可否認,社會因為這樣的犯罪受了傷,但同樣的這個罪犯在社會中也受了傷。我們該做不是奪去犯罪者的性命,而應該是反向去思考,如何避免更多人付出同樣的代價,造成社會更多的傷害。
    
以命抵命,不是正義,更不是解決犯罪案件的唯一解。而死刑更只是把難解的社會問題用草率的方式解決,它簡化了人類反省社會問題的步驟,它讓人們以為自己有權剝奪少數人的生命,而能成就多數人的安寧,這種誤解是不可以被默許存在的。它汙辱的不只是犯罪者本身,更是輕忽了社會問題的複雜性。死刑的存在或是執行與否從來都不能夠證明能嚇阻犯罪,相反的只是讓人更加忽略對於犯罪被害人保護的社會資源。這一塊,更是台灣社會長久以來不重視的,或是沒有辦法去處理的。
 
殺人更不是無罪化,廢除死刑的國家中,也有以終身監禁、無期徒刑等等方式作為替代刑罰。目前台灣政府對於替代刑罰制定的腳步,隨著執政當局對執行死刑與否的曖昧態度,變得一樣進度不明。全世界最懶惰的刑罰,就是死刑。因為都不用想複雜的問題,只要把人殺掉就好。
    
死刑是不可回復性的,當冤案發生時,受到傷害的不僅僅是冤獄犯罪人的家屬,受害者家屬更是苦不堪言。因為生命一消逝就無法挽回,不管是哪一方,皆是如此,再多的道歉、行政救濟、國家賠償,都為時已晚。人要奪去人的生命,就是種殺戮。殺戮是令人髮指的,何況是一場錯誤的殺戮。由執法者去承擔這樣的風險,是不公平的。執法者代表的是正義,當正義的名義,曾去行使一件不義之事,那如何要社會繼續對正義抱持信心呢?
    
而死刑是不能拿來譴責殺勠的,因為它本身就是殺戮。所以以殺止殺,從來都不是正義。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