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忘的歷史】蔣家王朝苛政暴斂的「愛國公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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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代,日本政府為了因應中、日戰爭的需要,曾經在1940年下令台灣總督府發行「愛國公債」。中國國民黨政權在中國內戰末期,也有樣學樣的在台灣發行「愛國公債」,但是,方式和手段卻比日本殖民統治者更惡劣,可以說極盡所有壓榨之能事,搞得怨聲載道。

1949年,中國國民黨在中國內戰中,不但節節敗退,而且財政陷入極度困境,連軍餉都發不出來,已經窮到幾乎要抓狂了,當時就設立〈戰時經費籌募委員會〉亟思籌措財源,可惜中國國民黨在中國大陸的江山丟得差不多了,無處可以搜刮財源,因此,當該委員會決定發行「愛國公債」時,擺明著壓榨的對象是台灣人民。

在此同時,國民政府立法院通過一個決議案:「請政府向宋子文、孔祥熙及張嘉璈等三氏徵借十億美元,作為軍費及整理金融基金支用。」立法院將這個決議案以「穩院字第一五三號」咨請行政院辦理,行政院於一九四九年五月十八日的行政院會議決照案轉知宋子文、孔祥熙、張嘉璈三位先生。

宋、孔、張三人俱為豪門,孔宋家族在國民政府時期掌握了中國的財金命脈與政治運作;孔祥熙長期主理國民政府財政,1944年,被傅斯年揭發他在發行美金公債中貪污舞弊,隨之先後辭去財政部長、行政院副院長、中央銀行總裁、中國銀行董事長等職位。宋子文也歷任國民政府財政部長、中央銀行總裁、行政院長、中國銀行董事長、最高經濟委員會主席等職,1949年後則長期住在美國。張嘉璈是在一九四七年接任中央行總裁,無法處理嚴重的通貨膨脹,一年後辭職。

國府立法院這個決議案是希望宋、孔、張三人能「共體國難」,當時,《公論報》以〈徵借宋孔張美金案〉為題的社論指出:

「這一徵借案旣由立法院和行政院決議,卽已近似法律,有了强制性。無論宋孔張三位先生處境如何拮據,際此危急存亡之秋,由於民意及法令的双重鼓勵,也應該『毁家紓難』,以盡『匹夫之責』了吧!」

「孔祥熙氏遠在美國,似乎不聞不問,未聞有所申辯;而張嘉璈氏及當時尚在國內的宋子文氏,好像都曾在報章發表申辯性的談話,竭力表明自身並非『豪門』,不應該負擔這種額外的義務。」(同上《公論報》社論)

三人中一人相應不理,另兩人哭窮,蔣家王朝懾於他們在中國政界的財大勢大及裙帶關係,為了庇護自己人,只以「分別轉知」了事,轉而向台灣人下手。

其實,戰後台灣由於中國國民黨政權的失政與強取豪奪,將台灣民生物資大量運送至中國,導致台灣也處在水深火熱之中,但是,中國國民黨政權全面控制臺灣金融資源,以課稅、外匯管制、實施專賣制度、物價查報,企圖降低通貨膨脹的目的沒有成功。接著,中國上海爆發金融危機,連帶使得舊臺幣幣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物價急遽上揚。在中國國民黨政權決定發行「愛國公債」的同年,蔣家王朝的台灣省政府也展開「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發行新臺幣,以及加強經濟管制,將台灣搞得天翻地覆。

中國國民黨政權發行「愛國公債」所喊出來的漂亮理由是:「政府為激發人民愛國情緒、集中財力、平衡預算、穩定幣制,以達成戡亂建國大業」,跳過立法院,逕依「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一九四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只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就制定了〈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發行「中華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但這個條例才剛制定,中國國民黨在中國的江山就喪失殆盡,因此,真正實施的地方便只剩台灣,而且直到一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才由立法院追認該條例。

在國史館的〈蔣中正總統檔案〉中有一段記述:

「公債條例早經院會通過。公債籌費委員會人選,亦經政院聘之。其臨時收據、正式債票,均已印妥。並已交央行運往重慶保管。....此次發行公債....,在意義上實行發行愛國公債平衡預算,此次則不僅平衡預算,實為輸財救國、破產保產。在方法上言以往為勸募為自由認購。此次則為派募、為強迫攤購。....只許超募,不得短募,只許成功不許失敗。」

原本所擬定的實施要點,特別遵照蔣介石指示的「派募」、「強迫攤購」,提到以下幾點:

  • 公債向城市之富戶殷商強迫派募,其自動認銷者優予獎勵。
  • 公債酌給利息,三年後開始抽籤償還,五年償清。
  • 公債可以抵繳財產稅。
  • 被派募者不照繳時,政府得出售其財產抵充之。
  • 公債除黃金外,可以外幣、白銀、銀元霍金圓券照市價折合繳納,政府償還時亦同。

不過,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底,中國國民黨已經敗逃到台灣苟延殘喘,仍然依照國府訂定的〈民國三十八年愛國公債條例〉,要求台灣省政府立即訂出〈台灣省籌募愛國公債辦法〉,「參酌台灣省人口產業財富情形,訂定籌募配額為銀元三千萬元(折合新台幣九千萬元)」,限定在「一九五○年二月底以前募足,並於配額之外多為籌募,以裕庫收而利戡亂」。

結果因為當時政局一片混亂,〈台灣省籌募愛國公債辦法〉直到一九五○年一月底才公布,明訂籌募期限是自一九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限定兩個月完成,中國國民黨需錢孔急的情狀可以想見。

前述實施要點鎖定的首要對象原本是「城市之富戶殷商」,但是,〈台灣省籌募愛國公債辦法〉卻把對象幾乎擴大到全面性的程度,包括:公私營金融信託保險業、一般產製販賣運送租賃等營業(包括各民營廠礦、商業公司、商號等)、介紹代理業、進口業、公營工礦農林交通及公賣事業、自由職業收入豐富者、土地管業人等等,甚至擴及:自家備有汽車者、已領或進行領出國護照者、依住戶生活享受情形進行配募者、其他可推測有財力者。

每一個行業都訂出不同的配募比例標準,比如以資產、營業收益、申請外匯數、全年收入等的不同而有不同配募比例,並採累進比例配募。其中,自家備有汽車者是按汽車年份、車種等級為標準;已領或進行領出國護照者,則按其所領護照種類與時間及領用人身分,予以配募。

所謂「住戶生活享受情形」,已經達到苛政暴斂的程度,辦法中規定不論人民住的房子是公產或私產,也不論其職業是甚麼,一律依照住戶房間面積,根據調查結果計算,住房總面積超過四十疊蓆(註:一個日式塌塌米為一疊蓆)就要配募,如有使用電器、冰箱的話,是按件數配募;因此,連公務員、學校教師都無一倖免。至於「其他可推測有財力者」,是針對非工商業、非醫師律師會計師或土地管業人,經調查推測有財力的住戶。

全部被列為配募的對象一個都無法遺漏,透過各業同業公會列冊掌握所有營業者,進口業者在海關的結匯清冊、進口貨值清冊上一個也逃不掉,依照田賦徵收底冊酒可找到土地管業人,自家備有汽車者在公路管理機構有資料,住戶生活是否享受則由各區鄉公所派員會同里鄰長挨家挨戶調查,絕無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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