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O拒絕台灣 違反世衛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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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武漢肺炎蔓延全球之際,台灣防疫成效受國際矚目,世界各民主文明國家包括美國、日本、加拿大、澳洲及英德法等歐洲127位政要聲援台灣應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

飽受世界批評隱匿疫情的WHO總幹事譚德塞與中國,仍強力杯葛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因此台灣今年迄今仍未收到世界衛生大會(WHA)邀請函。譚德塞與中國公然違反WHO憲章及文明世界期待。

事實上,WHO拒絕台灣參與,已然牴觸WHO憲章宗旨「享受可能獲得的最高健康標準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及社會條件而有區別」。 中國與譚德塞反對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對藉口,引用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及1972年第25屆WHA第25-1號決議,但詳閱決議全文,決議僅排除當時由蔣介石代表的政權參與聯合國及世界衛生組織,決議中並未提及「台灣」,也就是說,世界衛生組織從未決議排除「台灣」的參與

中國與譚德塞排除台灣的說法,在國際法上根本站不住腳! 國際法權威陳隆志教授在〈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的新策略:申請為會員國,不是觀察員〉(詳參新世紀智庫論壇第33期/2006.03.30)論文中主張:以台灣的名義身份申請加入WHO或其他國際組織,是對「一個中國政策」攻勢的積極回應,也在向國際社會表達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屬於中國的事實。再者,台灣參加WHO有健康人權的一面,也有牽涉台灣國格的政治面,我們思考加入WHO的策略,絕對不可以犧牲國家獨立主權作為交易條件。筆者深表贊同。 

陳教授論文中指出,WHO是基於聯合國保護人權的精神而成立,以促進全人類最高的健康水準為目標,且強調「追求健康為人人應享之權利,此一權利,不因種族、宗教、政治信仰、經濟或社會情況之不同而有所差別」。為確保地球村人民享有高度健康、完美的生活環境,自然應該儘速同意讓台灣參與,做為一個會員國。台灣需要WHO,而WHO也需要台灣。

筆者贊同陳教授以台灣名義加入WHO及其他國際組織之主張。縱使退一步採取權宜策略「健康實體」,台灣可為國際交流的醫療水準、防疫能力及衛生條件,符合促進人類應享有最高健康標準的WHO憲章宗旨。

也就是說,台灣加入WHO,縱退步言,台灣至少可以「健康實體」申請成為WHO會員或觀察員,參考台灣使用「經濟實體」參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經濟實體)及世界貿易組織(關稅領域)的做法,以「健康實體」加入世界衛生組織確屬策略上的權宜之計。

台灣參加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是為了因應其宗旨,促進亞太地區二十一個成員間貿易與經濟的合作,共同對抗保護主義、解決貿易投資糾紛的特殊性,因此接受台灣以「經濟實體」身分成為會員。同樣的法理,台灣可為國際交流的醫療水準、防疫能力及衛生條件,符合促進人類應享有最高健康標準的WHO憲章宗旨,至少得以「健康實體」加入WHO。

綜上,台灣防疫成效受國際肯定,依據WHO憲章,WHO沒有國際法上理由拒絕台灣加入,縱退一步以「健康實體」概念加入WHO,國際要求中國與譚德塞不得台灣「衛生隔離」,仍有國際法及普世價值的高度正當性。換言之,拒絕台灣加入的WHO,不僅違反世界衛生組織憲章,更不符合民主及人權平等保障之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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