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秤之上】台澳司法互助 國際合作法辦共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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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間諜名「威廉・王」(音譯「王立強」),向澳洲政府坦承參與一系列間諜活動,更將相關證據資料提供給澳洲反間諜機構ASIO,並尋求政治庇護。

澳洲及美國多家媒體報導,除了王立強詳述中國對香港民眾的戕害外,王立強更坦承,中國對台滲透包括政治人物、媒體、廟宇和基層組織,他的組織也建制網軍,曾經成功干擾台灣去年九合一地方選舉,幫助親北京的候選人勝選。

其中,王立強指控香港中國創新投資公司主席向心吸納他做間諜,因此我國調查局在桃園機場攔下欲出境的向心、龔青夫婦,經過整日訊問後,依涉違反《國家安全法》將2人移送台北地檢署複訊,檢察官訊後將向心夫婦限制出境。

嚴肅的是,紐約時報報導,王立強向澳洲申請政治庇護的說辭中提到,他在2018年台灣九合一選舉,協助捐給韓國瑜陣營280萬美元(約新台幣8690萬元)。王立強透過媒體也具體指控台灣特定媒體收受中國資金,他的組織更曾建構20萬網軍帳號成功影響去年台灣九合一大選。

暫且不論,韓國瑜否認接受中國資助後,是否敢對紐約時報提告?比照控告爆料韓國瑜豪宅案的週刊一樣,韓國瑜以告自清?

就法論法,王立強指證台灣政客、媒體、廟宇和基層組織收受中國間諜資金,已事涉國家安全法、洗錢防制法、政治獻金法,甚至是刑法外患罪章等法律問題。

事實上,打擊犯罪應不分藍綠,台灣應不分朝野支持檢調辦案,循台澳司法互助及合作前例,取得王立強案的卷證資料,辦案本應勿枉勿縱,若有證據則可藉以打擊國內間諜犯罪行為,比對可能收取中國資金的政客、媒體或黑幫等犯嫌。

依據澳洲「刑事司法互助法」,澳洲政府將刑事司法互助程序及事項規定於其內國法,作為執行刑事司法互助之基本法律依據。

台灣與澳洲過去也曾有司法合作的前例,例如台灣的伊拉克男弒親案,兇嫌殺害岳父母後,將兒子帶回伊拉克躲藏,台灣刑事局聯繫澳洲國際刑警組織,因台灣跟伊拉克沒有邦交,因此透過澳洲聯邦警察,與庫德自治區警方共同合作救男童,今年9月台澳合作順利將男童救回台灣。

此外,今年8月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在澳洲首都坎培拉舉行,台灣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等三十位官員組成代表團前往參與,亦應建立防制洗錢雙邊或多邊合作機制。如今面對中國間諜供稱中方資金流向台灣政客或媒體等,當然是洗錢防制機制發揮功能並打擊犯罪的重要時刻。

曾進入香港中聯辦的韓國瑜,在全球聲援香港「反送中」運動的氛圍下,已顯得進退失據,尤其王立強共諜案爆發,國民黨主席吳敦義立刻配合中國基調,中國出示判決書稱「王立強」是詐騙犯,吳敦義跟著說詐騙犯,但也被國際媒體發現王立強只是化名,中國的王立強判決書根本造假,中國在此案公信力破產,國民黨跟著陪葬!

回歸法治,被中國間諜王立強指控的韓國瑜與紅色媒體,除了發聲明自清外,是否支持台灣檢調與國安單位與澳洲司法互助,向澳洲政府調取王立強案的卷證資料,以進一步比對金流及相關紅色指控?是否支持政府透過一切可能進行國際合作法辦共諜?是否支持台灣通過反滲透立法,以補足現行法的不足?

韓國瑜與紅色媒體,敢不敢支持台灣循司法互助及國際合作法辦共諜,將是一面照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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