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不能做的事!】你不能買匪貨

友善列印版本

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國民黨戒嚴統治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今天在市面上看到的種種商品,幾乎都是中國製造;不過在當年,不只是中國,就連俄國、越南、古巴等共產國家的物品,全都是「匪貨」,禁止輸入。

在中華民國政府1949年敗逃來前後,為了徹底封鎖尚無海軍勢力的中共,政府於1949年6月公佈「截斷匪區海上交通辦法」,並於8月公佈「投匪資匪之輪船公司及船隻緊急處置辦法」;隨後趁韓戰爆發,聯合國對中國實施禁運之機,接連發佈「管置資匪航運運行辦法」、「管制外籍船舶資匪航運臨時辦法」。

這等於是授權海、空軍當起海盜,可以大搖大擺地攻擊、攔截與中國做生意的外籍商船。報紙也不時刊出「資匪貨輪」遭押解來台的新聞,包括英國、日本、義大利、丹麥、挪威,幾乎是除了美國以外的各國商船,都有被逮的記錄。

不過隨著韓戰結束,受攻擊國家不斷向聯合國、美國投訴。政府也慢慢將矛頭從取締外籍商船,轉為禁止中國及共產國家的產品流入台灣。

因此,行政院於1966年底制定「取締匪偽物品辦法」,嚴禁旅客入境時攜帶匪偽物品,商家也不得販售、展售匪偽物品。

但在當年物資缺乏的台灣,各種民生物品、南北貨都非常搶手,利之所趨,自然會有人鋌而走險,不斷透過香港,走私中國、越南貨品來台。

其中還爆發轟動全國的「豫源輪」事件。基隆關在1972年5月底查獲從香港航抵基隆的豫源輪走私7.8噸中國私貨,主要是黑棗、金針、枸杞、當歸等中藥與南北貨,創下歷史紀錄;海關事後登船檢查十餘次,每每都能查出新的夾艙,最終查獲30噸的私貨。

基隆地方法院甚至依「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對負責人黃習常、總經理趙文光、船長陳其軍判處死刑,董事長黃王慎妹等5人無期徒刑。全案歷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改依「懲治走私條例」判決定讞;原判死刑的黃習常減為有期徒刑3年6月、趙文光減為4年6月、陳其軍減為3年。

豫源輪案從死刑改判為3、4年,當然讓國民黨政權大為不滿。行政院遂為此於1974年2月修正「取締匪偽物品辦法」,將違反者所適用之法規,從原本的「懲治走私條例」,再加上「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至於「匪偽」除了中共以外,究竟還包括那些國家?行政院在1976年9月公告,蘇俄、羅馬尼亞、阿爾巴尼亞、北韓、越南、高棉、寮國、古巴等8國都算,1980年再加上保加利亞,但馬上在1982年就予以取消。然而,包括捷克、匈牙利、波蘭、東德、南斯拉夫等共產國家,卻始終未被納入。

在政府1979年開放國人出國觀光後,任何人都有可能誤攜「匪貨」回國。所以政府也再三宣傳,勿帶匪貨入境;包括大家熟知的雲南白藥、三鞭丸、白鳳丸,都是當年最熱門的匪貨。

不過因華航東南亞航線獲准飛越寮國、越南領空,政府也在1983年6月移除對寮國、越南的禁令,以示善意。

與中國間的貿易,政府則在1985年鬆綁為轉口貿易,可在不與中國直接通商、不與中國代表直接接洽、政府不干涉等基本原則下,將國內貨品輸出中國,但仍不得進口中國貨品。

直到解嚴,開放民眾前往中國探親後,幾乎所有國人都會攜帶雲南白藥、白鳳丸、冬蟲夏草、當歸、黑棗、枸杞等中藥材回國,政府不得不開放民眾少量攜入。

隨後在1988年,進一步開放可以轉口貿易之方式,進口中國的農工原料、中藥材。而過去都由警備總部執行的「取締匪偽物品」業務,也在1988年10月回歸財政部掌理。不到1年後的1989年7月,「取締匪偽物品辦法」也默默被廢除而成為歷史名詞。

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