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不能做的事!】你不能無照聽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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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現在是完全自由開放的社會,只要不違法,大家可以隨心所欲做想做的事。不過在國民黨戒嚴統治時期,很多現在看來理所當然的事,當時統統都不准做。例如現在每個只要幾百元,路邊攤、夜市都能買到的收音機,曾經是管制品,持有人必須登記領照、繳交年費。但為促進國內家電產業的發展,政府早在1977年就取消這樣的規定。

台灣在日治時期的1928年開辦廣播。當時的台灣放送協會除了經營廣播電台,還要負責推銷、販賣、維修收音機,收取「收聽費」。因為當時的廣播禁止播放廣告,所以「收聽費」當然就是放送協會最主要的收入。

戰後來台的國民黨政府,多了「反共抗俄」的考量,行政院先於1950年11月頒布「台灣省戒嚴期間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管制辦法」,規定全國所有收音機用戶應於一個月內向電信局辦理登記;欲購買收音機者,則須向保安司令部申請准購證,憑證向特許廠商購買;收音機維修須憑證登記,收音機用戶亦有接受檢查之義務。

行政院同時也頒布「台灣廣播無線電收音機收費暫行規則」,規定每台收音機每季應繳10元的執照費。不過在立法院的反彈下,交通部於1952年12月另訂「廣播收音機登記規則」,規定每台收音機每年換發執照一次,並年繳30元的執照費。

包括每年度的換照公告,是由交通部與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共同公布;對於各家戶的收音機檢查,則委由保安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台灣省警務處等軍警人員執行。

行政院在1955年公布取代「台灣省戒嚴期間廣播無線電收音機管制辦法」的「動員時期無線電廣播收音機管制辦法」,就明確規定收音機用戶不得收聽「匪俄」廣播,違者依「懲治叛亂條例」重懲;檢舉人則可按「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獲得獎勵。

而在這些行政命令的基礎上,1958年制定的「電信法」就明文規定,收音機與電視機均應向交通部聲請登記領照。

於是政府在1962年台視開播前,也比照收音機的登記制度,訂定「電視接收機登記規則」,收取每台電視60元的執照費;不過未來每年換照時,不再收年費。

收音機則是維持每年30元的執照費,直到1968年7月,電晶體收音機的年費降為15元,真空管收音機仍維持30元。

不過到了1970年再鬆綁相關規定,無論收音機或電視機,只須領照一次,無須每年換領。

此時的台灣,因為台視、中視、華視的陸續開播,帶動電視產業的興起,連同洗衣機、冰箱等家電「三神器」也紛紛引進台灣;台灣開始進入快速製造與消費的時代。

為保障剛起步的國產家電業,政府除了對進口家電課徵高額關稅,也要思考如何擴大國內的市場需求。

因此,政府在1977年修正「電信法」時,一併刪除這個已無實際意義,且政府也無力維持下去的收音機、電視機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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