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被Google的權利:「被遺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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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資訊發達的時代,科技無孔不入地滲透到每個角落,個人已幾乎難有隱私可言。然隱私權是人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向來重視人權的歐盟早在網路尚未普及的1995年,便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隨著時代演進,歐盟又在2016年訂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這部號稱「史上最嚴格個資法」於今年5月25日上路,該法引入「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概念,簡言之即人們有權利要求移除自己負面或過時的個人身分資訊搜尋結果,帶給許多國際知名搜尋引擎公司如Google等不少的衝擊。

為何被遺忘權那麼重要?不妨舉兩個貼近真實想想看:

一、如果你哪天不幸破產了,但數年後回歸正軌正常,現在已經擁有穩定收入零負債的你,要向銀行申請借貸,但借貸部門卻在網路上查到你曾有破產訊息紀錄,並以此為由拒絕貸款給你,這樣合理嗎?
二、你與心儀對象彼此真心相愛準備論及婚嫁,但不巧有天對方竟在網路上發現你有多次分手甚至劈腿紀錄,因為這些過去黑歷史導致其認為你是個花心的人故憤而結束感情,會不會很懊惱呢?

常言道:「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然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一個人因不慎誤觸法網而付出代價坐了幾年牢,但其網路上的負面新聞紀錄卻像是「無期徒刑」,導致當事人既使之後重獲自由想要新生時卻被貼上滿滿負面標籤、被充滿異樣眼光看待,永遠無法重新做人,如此真的合乎比例原則嗎?過去曾犯錯並不代表以後還會再犯,然因為發達的網路會將昔日的不良紀錄永久保存並讓他人可輕易搜尋到,反而因此讓當事人承受難以抹滅的烙印影響終生,這樣真的合理嗎?當一個人過往所做的事可以逐漸被遺忘,他才能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樣的權利對於曾經犯錯的人(尤其是曾受刑而想回歸社會的更生人)更是重要。如果其所作所為都無法「被遺忘」,那麼他將很有可能被曾經做過的錯事糾纏一輩子。

更有甚者,在這「假新聞」氾濫的年代,關於一個人過去的資訊並不一定都是真的或符合當今事實,這樣恐怕使當事人的聲譽持續遭受誤解與「莫須有」罪名的侵害,而依據並非事實全貌的片面Google搜尋結果就評判他人也有失公允。

至於有人擔憂被遺忘權的實行會產生妨害言論自由的影響,其實是多慮了,因為「被遺忘」並不等於「完全刪除」,僅是針對搜尋結果進行移除,而不是要求源頭網站刪除資料,不會有言論不自由的問題,何況所謂的「言論自由」也並非無限上綱,若是惡意詆毀他人或散布不實謠言都可能犯法。其本質並非進行言論審查,而是要保障隱私並刪除那些侵犯人格與名譽之數據的權利。順帶一提,針對隱私之維護,大法官第603 號釋憲文亦寫明保障隱私就是保障自由民主:「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相信許多人都有不堪回首的過去,遺忘,可以是一種美德,是讓一個人有重新開始不被過去綁架的機會,是讓他人可以擺脫舊有標籤去重新審視個體的權利。人人都該有不想被Google的權利,「被遺忘權」做為數位時代下的新興人權能以法律形式付諸實現,顯示歐盟對隱私與人性尊嚴的重視,更是人類人權史的一大里程碑。

關鍵字: 被遺忘權遺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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